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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办法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促进社会单位和个人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社会信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界定、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市级及以下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工作,落实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职责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第五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对象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五)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域下列信用信息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
(四)行政强制信息;
(五)行政检查信息;
(六)行政确认信息;
(七)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A
(九)行业信用评价信息;
(十)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十一)信用承诺信息第七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属地原则,归集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八条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通过省级消防救援机构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XX第三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九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单位和自然人三年内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且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列为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对象
(一)因消防工作成绩突出,受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及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奖励、表彰的;
(二)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做出重大贡献,受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奖励、表彰的;
(三)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受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奖励、表彰的;
(四)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第十条对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对象,公示期间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减少消防监督抽查频次;
(二)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一条社会单位和自然人有下列不良信息的,应当列为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主体
(一)逾期未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按期整改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主体,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并推送至相关部门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社会单位和自然人有下列不良信息的,应当列为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期间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从业条件、相应资格或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个人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六)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七)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经告知后拒不整改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A
(九)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以及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较大及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十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并导致造成人员伤亡及严重财产损失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在消防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不适用便利服务措施;
(三)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四章权益保护第十五条公众对发布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向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社会信用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异议处理XX第十六条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之后,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受理机构在确认失信主体符合修复规定的,向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停止对外公开失信信息并从惩戒名单中移除第十七条失信行为主体在相应最短公开期限后,满足以下条件,经消防救援机构确认可申请主动修复
(一)履行法定义务,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完成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整改;
(三)作出信用修复承诺;
(四)参加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修复培训(严重失信行为适用);
(五)提交由具备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严重失信行为适用)第十八条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后,在个工作日内对其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5信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做出信用修复处理决定,出具信用修复认定书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申请同一信用信息修复不能超过次2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复的,在向失信行为主体答复后的个工作日内,停止在省级消防救援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其失3信记录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XX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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