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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XX XX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建设程序,强化资金监管,提高投资效益,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XX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XX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XX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中央、省直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一)主要指标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投资概算;
(二)项目功能和用途要符合城乡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书中规定的土地用途;
(三)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满足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四)初步设计概算书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应注重项目数量、投资计算的合理性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要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改局报告,落实资金来源,按程序审定后,项目单位重新向区发改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依法批准的区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
(二)建设内容单
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第
(二)项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用初步设计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
(三)项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上年度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继续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第二十四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金来源等事项条件:
(一)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规定;
(二)符合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
(三)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区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民生和抢险救灾类项目切块分配区级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和XX生态环境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次年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经区政府行业部门分管副区长研究审核,由区发改局汇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会同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进行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级预算相衔接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资金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增补项目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项目业主、建设内容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原规定程序报批后,区发改局依据审批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调整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流程审查、审定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规划条件改变、实施条件出现变化的;工程变更经批准同意实施的;征地拆迁费用变化等其它情形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前(或施工单位确定前)发生的,应重新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后(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发生的,应进行工程变更,适时启动概算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超出概算,未经调概前一律不予结算和核拨超概部分费用(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超概除外)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应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调整第三十一条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经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批复、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应由上级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转报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编制工作,并对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及费率计取等进行初核,确保编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项目单位须在工程招标前将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及现行行业规范规定等进行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得出具预算评审报告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交通、水利项目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必须将初步设计概算报区财评中心评审,经评审的投资概算作为设计施工招标控制价
(二)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在XX区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前期手续达到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XX市)(网址http//ggzy.my.gov.cn)公开发布招标计划;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的,项目业主对相应情况进行说明存档备查,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依法按照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各类合同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工作失误给项目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招标(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充合同第三十六条.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四川省行业规定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对以上人员实行压证管理,压证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符合变更条件变更时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项目过程资料管理,施工资料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形成,不得事后补做软弱基础处理、土石方开挖及其他重大隐蔽工程必须有相关的图片和影像资料佐证,达到过程可追溯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工程量变更是指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施工工艺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变化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设计、审图机构等相关单位或专家仔细审查施工图设计,使施工图最大限度满足施工要求,减少工程量变更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工程量第三十九条.工程量变更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救灾的工程外,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凡擅自变更工程的,一律不得补签变更手续涉及结构技术和安全的工程量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先报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量变更技术合理性审批,方可启动工程变更程序一是工程建设时遇到需要保护文物、古迹等情况的;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的;原有建设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误或漏项,地质条件变化,经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定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或应按实际情况修改的;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可减少投资、节约土地、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公路、水利建设沿线需增设农田灌溉、农村道路、机耕道或接道口等民生工程,由沿线当地政府提出的;因不可抗力、停工等原因应由业主承担增加工程造价的;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内容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合同工程量清单错误或漏项的二是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告业主实施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不再对此进行工程变更三是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分类审批制(具体各类变更金额以区委区政府决定为准)四是工程变更经审批同意后,报区财评中心进行评审五是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一类变更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核,分管副区长审批二类变更合同价8%以下且累计变更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批三类变更合同价8%以下且累计变更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审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批四类变更合同价8%以下且累计变更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审查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五类变更合同价8%及以上且累计变更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累计变更在1000万元以上或超概算的工程变更由分管副区长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审查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区委常委会审定第四十二条申请工程量变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量变更申请文件及总投资批复文件;
(二)相关单位提出的申请、设计变更、监理核实意见;
(三)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对比表、清单;
(四)工程现状的影像资料;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造价、施工、
(五)XX区政府投资(融资)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下列条款分别写入合同约定:
(一)因勘察失误造成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勘察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增加额的5%-10%o
(二)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量变更增加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增加额的5%-10%0
(三)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造成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增加额的5%-10%
(四)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应由施工单第四十四条工程暂列金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位全部承担工程价款增加额在合同价款中的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政府投资项目中工程暂列金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招标控制价的10%因工程量变更需使用工程暂列金的,按工程量变更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计入工程量变更增加比例第四十五条工程暂估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须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重要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一)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重要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规定进行招标确定其金额,并以此为依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坚持以下原贝•:取代暂估价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重要设备及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暂估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大于清单中确定的暂估价金额时,第四十六条材料价格有投标报价或有信息价的,项目单位按工程量变更程序审批,增加的金额计入工程量变更增加比例应加强投资成本控制及材料认质认价工作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材料不得随意变更或提高档次材料价格有投标报价的或有信息价的,结算时应严格执行,不进行认质认价材料价格无投标报价又无信息价的,项目单位应先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认质认价,再进行施工,并接受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不得出现程序倒置情形若单项材料价格总额超过30万元(含),须项目单位提请行业部门确定询价方案,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组成询价小组确定的材料价格作为材料认质认价的最高限额询价情况应当接受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若项目开工时无信息价,并已认质认价,但在项目实施过程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中增加信息价,结算时按认质认价和信息价两者中价低者执行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拔付工程款,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不得低于项目合同价款的80虹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单位委托中介咨询机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项目,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后,按程序办理价款结算
(一)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造价结算审核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
(二)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至1亿元的,造价结算审核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
(三)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造价结算审核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6个月;因项目造价结算审核没有及时完成的,造成经济纠纷和损失的由项目单位和中介咨询机构承担责任,并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中介咨询机构负责人相关责任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结(决)算批复后的30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日内,向区国资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作相应财务会计的处理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应当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的项目闭合管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第五十一条.对于需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提交区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经营管理、资源环境效率、社会效益、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等;
(五)项目总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及绩效评价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送后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后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后评价或绩效评价,依法公开评价结果项目后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单位,日常监管工作从项目储备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为止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报送、项目单位自律等日常监管履行直接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加强项目关键节点的抽查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第五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利用“信用XX”网站,做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好信用信息采集、报送等相关工作,将信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于项目招标和现场监督中第五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单位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等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项目单位暂停工程款项拨付或责令项目单位追回已付款项第五十六条区审计局应按照《XX市XX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履职,加强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联合稽察第五十七条区发改局负责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管理,项目督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单位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须通过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实现信息共享第五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决)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重大工程项目应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六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六十二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XX区原相关文件及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经营性备案项目在完成投资决策、备案后,项目实施按照第六十四条XX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管理,本办法执行编制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备案XX高新区使用区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重大事项由区委、区政府决策;不使用区财政资金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决策XX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批或转报XX高新区项目三类以下工程变更由高新区管委会决策,概算调整和四类、五类工程变更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一)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通过谋划、论证、研究等方式,优化项目入库和审批决策程序,强化项目储备、年度计划、项目预算管理
(二)坚持规范管理原则明确相关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强化项目评审、工程量变更等方面的管理
(三)坚持注重绩效原则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
(四)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过程监管,公开项目监管工作内容、程序,以及项目基本情况、监管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六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督和管理职责
(一)区发改局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量变更现场踏勘审核,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定,监督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工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工程量变更现场踏勘
(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指导,按程序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等手续
(四)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投资概算核定、预算控制的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备案),监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参与行业内工程量变更活动的监管,以及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XX生态环境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谋划和论证,做好项目储备,并按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
(六)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手续,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已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严把招标投标、合同约定、概算调整、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拨付等关键节点,对工程造价、进度、质量、环保、安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八条按照分级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一)项目谋划全区各级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围绕发展所需和民生所向,动态提出本单位、本区域有建设需求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报区自然资源局查询规划情况,将符合规划条件的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项目论证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围绕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区政府行业部门分管副区长研究,论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需求、功能定位、选址意向、拟建规模、投资估算、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时间等,经区政府行业部门分管副区长审签后报送区发改局
(三)项目研究区发改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综合研判项目建设必要性、财政资金规模、前期经费保障、规划及用地等情况,提出项目是否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定后,由区发改局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的建库工作,项目单位按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审批第九条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照以下估算总投资进行审查和审定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承办,按程序报区政府行业分管副区长研究、常务副区长审定;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一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承办,按程序报区政府行业分管副区长研究、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含)一10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承办;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国资办统筹,经区政府行业部门分管副区长研究、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估算总投资10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承办;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国资办统筹,经区政府行业部门分管副区长研究、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区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
(三)区政府审定意见(XX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表或会议纪要)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第十五条项目单位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本)、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情况说明;
(五)项目节能审查报告或登记表;
(六)项目资金落实材料;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区发改局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专家评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区发改局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是项目实施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需转报市级及以上政府投资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负责按照要求组织报批材料,经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按程序审定后,由区发改局转报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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