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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信用管理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
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信用评价制度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量化评分制,信用评价信息由综合实力、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部分组成综合实力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纳税信息等第七条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建筑工程相关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停工、约谈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九条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符合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23版)(详见附表)第十条信用评价得分不设上限、不设下限第十一条新办理的企业或首次进入防城港市的无信用信息的外地企业,综合实力按照实际计算,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录入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和录入,企业的资质等级等基本信息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采集,并实时更新;建筑业年纳税信息以各建筑企业在防城港市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为准,一年采集一次,本年度纳税信息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准第十三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录入获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通报的,应在获奖后60天内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管部门按本办法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后30个日历日内将该信用行为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并实时更新第十五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约谈通知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文书为依据;在认定良好行为记录时应有有效的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为依据第十六条信用信息设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之日开始计算,除特殊规定外,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十七条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日历日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信息实时同步在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企业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公示期满前可向录入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第十九条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评价信息公布和运用第二十条信用评价信息在“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公布,并与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把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作为对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以及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监督检查频率的参考依据,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评价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第六章附则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防住建规发[2021)3号)同时废止附表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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