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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办法X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业务发包及物业出租的安全管理第三条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应遵循“谁引进谁负责、谁发包(出租)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承包(租)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发包、出租是指将生产经营项目(劳务用工、维修维保、工程施工等)、场所(土地、房屋建筑等)等部分或整体发包、出租给承包(承租)人第五条公司对其发包业务或出租物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发包业务或出租物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部门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各自的职责,制定定期安全隐患排查方案和应急预案第二章安全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是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落实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各部门是职责范围内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负责承包(租)单位的引进、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审查、综合评价,与承包(租)单位签订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业务发包、出租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开展业务发包、出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发包、出租第十条各单位、部门应确保待发包、出租的业务和场所等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在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业务发包、出租合同前,应对承包(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应作业资质、设施设备资质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不得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发包、租赁业务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经营范围、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设备设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在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业务发包、出租合同时,应与承包(租)单位同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业务发包、出租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业务发包、出租合同发生变更时,应与承包(租)单位重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十三条业务发包、出租单位应严格落实对承包(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一)制定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责任考核
(二)督促承包(租)单位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
(三)履行安全风险告知义务,将发包业务或出租物业相关安全要求及风险有害因素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材料告知承包(租)单位,并做好签收确认记录
(四)督促承包(租)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发包单位应对进入本单位从事承包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
(五)定期组织承包(租)单位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学习传达上级安全生产规定要求,通报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定期对承包(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七)建立健全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含特种作业),机械设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租)单位的安全检查问题传递、确认、整改、验收等过程记录,安全生产联席会议记录,以及其他工作记录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业务发包、出租的安全准入、定期检查、教育培训、安全评价与退出机制第十五条出租物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二)承租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和各种危险化学品
(三)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房屋或场所进行转租、转让或转借
(四)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单位或个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结构改变或装修时,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有关设计、施工、消防部门审批的资料交出租方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出租方要参与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房屋整体和主体结构及涉及的消防设施、设备安全
(五)出租房屋或场所的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路和开关盒承租方租赁作为仓库使用的房屋,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不得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承租方不得任意更改出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和随意增加用电设备、设施,必要时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必须由具备施工资格的持证电工安装
(六)出租房屋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安、消防部有关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七)出租房屋内外的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占用和堵塞,必须保持畅通第十六条承包(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承包(租)单位应遵守国家、所在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配合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有关材料给发包方或出租方审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配合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对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及时有效整改
(四)承租单位或个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结构改变或装修时,必须主动将有关设计、施工、消防部门审批的资料交出租方审查、备案,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材料应符合有关防火性能要求,严禁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夹心泡沫彩钢板等非阻燃装修材料及被国家或所在地政府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四章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六条业务发包、出租单位应加强对承包(租)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承包(租)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章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问题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租)单位立即纠正或限期改正承包(租)单位拒绝改正的,可直接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发包、出租单位应对承包(租)单位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定期对承包(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不达标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相关责任人实施安全考核,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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