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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动火作业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公司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
0.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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