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5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32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江南博哥)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H省K市L区法院B.F省E市D区法院C.B市C区法院口2省2市丫区法院正确答案ABCD[考点]协议管辖[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条的规定,就协议管辖中管辖法院的选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只要协商选择的法院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均可以认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甲公司的住所地在H省K市L区,乙公司的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在B市C区,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这四个地点均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这四个区所在的法院均可以成为甲乙双方协议选择管辖的对象而且对这些法院的选择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外根据《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此规定,在存在多个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时,即使当事人协议中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的,管辖协议仍是有效的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该四地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故A、B、C、D项正确
2.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H省K市L区法院非律师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故D项错误
15.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正确答案ACD[考点]证人[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也就是说,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证人,是有条件的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只是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一方承担故B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属于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此时证人出席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故C项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可见D项是关于证人证明力问题的规定,具体来说是关于证明力强弱的问题,而不属于证明力有无的问题故D项正确【总结提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证人,需看其能否能正确表达意思(属于证人资格问题,见《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看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相当(属于证明力问题,见《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
16.何某依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甲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甲突发疾病猝死法院询问甲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甲的继承人乙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关于该案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裁定延期执行B.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甲的遗产C.应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D.应裁定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正确答案C[考点]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解析]《民诉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故A、B项错误,C项正确因为除乙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均表示不继承,法院不能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即法院不能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故D项错误
17.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乙公司的申报,法院只就申报的汇票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B.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C.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D.乙公司申报权利成立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正确答案AD[考点]公示催告程序[解析]《民诉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故当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要求乙公司提供票据,并通知甲公司查验票据此时,只能对乙公司申报的票据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能对票据权利义务的归属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同时也不需要组织法庭辩论、调解,无需开庭审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45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公示催告程序分为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适用合议制乙公司申报权利时处于公示催告阶段,应当适用独任制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若乙公司申报权利的票据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则说明申报成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甲、乙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票据权利义务纠纷故D项正确
1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正确答案D[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解析]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处分原则的核心在于强调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自治性,因此,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故A项错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和对等的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平等原则的体现故B项错误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在于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因此,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应为平等原则的体现故C项错误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因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故D项正确
19.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A.送达法律文书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正确答案B[考点]法院的审判行为[解析]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全面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其重要的意义就是法院用法定程序审查认定案件中所涉及的一切证据、事实,同时也可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实现,并通过辩论、质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质证活动必须在此阶段进行,方能保证程序正义故B项正确其他选项不仅仅发生于开庭审理阶段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发生在开庭前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庭审结束后送达判决书等;在开庭前,适合调解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所以调解也可以发生在开庭审理之前;追加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发生在开庭之前故A、C、D项错误
20.某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对裁决持有异议关于此仲裁裁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B.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C.该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D.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TF确答案.D[考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解析]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因此,仲裁委员会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故A项错误止匕外,由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已经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或乙公司不可以再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故B项错误《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可知,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即仲裁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仲裁裁决因此,甲公司或乙公司都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而不是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1.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正确答案C[考点]合伙中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解析]《民诉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戊是雇员,雇员责任由雇主承担,不能作为被告,故首先排除D项本题中,“一通电脑行”只是依法登记,并未领取营业执照,应当视为个人合伙《民诉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据此,个人合伙应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而不能以个人合伙为被告故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C项正确,A、B项错误【总结提示】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个人合伙未领取营业执照,无诉讼权利能力,只能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
22.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正确答案CD[考点]书证;证明责任[解析]书面证词仍然属于证人证言,书面形式只是该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已,并不影响证据的种类判断,故A项错误【特别提醒】进行证据种类的判断,只能看其原始形态,不能看其传来形态如用视听资料形式记录未出庭的证人证言,虽然是视听资料形式,但其实质仍然是证人证言;反映电视机被损坏的照片,虽然是照片形式,但其仍然是用电视机被损坏的状态证明案件事实,属于物证,照片只是该物证的一个表现形式或者传来形态而已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依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原则确定由此可见,传来证据并非没有证明力,只是证明力的强弱要由审判人员来依法判断结合本题,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但仍然具有证明力,故B项错误《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致害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赵刚只需对受害人李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其他的证明责任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而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故C、D项正确
23.法院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甲领取判决书,甲让诉讼代理人乙代取,乙发现甲败诉,对判决结果不认可,拒签送达回证,送达人员在回证上注明乙拒收,由有关见证人签名关于本案的送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直接送达B.构成委托送达C.构成电子送达D.构成留置送达正确答案A[考点]送达方式[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30条和第131条,直接送达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在当事人的住所向当事人送达文书;二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三是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对于第二种方式,《民诉解释》第13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本题中,法院通知甲到法院领取文书,甲委托代理人乙到法院代为领取,则法院可以向代理人乙送达文书,代理人拒绝签收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因此,本案的送达属于直接送达,故A项当选
24.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TF碓答案.c[考点]公司纠纷诉讼的管辖[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云峰公司的住所在丙县,因此,C项中的丙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余选项的法院均无管辖权
25.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TF确答案.A[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解析]《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A项是正确的C项法律适用错误不属于第58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C项是不正确的《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适用撤销程序审查,而非普通程序除了第61条明确规定适用撤销程序之外,《仲裁法》第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也可佐证如果是普通程序,适用的是6个月的审理期限,而非2个月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适用的是独立的撤销程序,而非诉讼上的简易或普通程序,故B项是不正确的《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题中的缺席裁决并未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故D项是不正确的
26.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正确答案C[考点]当事人申请再审[解析]《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在本题中,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就应当由大江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27.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正确答案AD[考点]赡养费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解析]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故王某争取赡养费而提起诉讼,其是唯一适格原告故A项正确而对于本案被告的确定问题,《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子女为多人的情况下,这种赡养义务是共同义务因此,本题中王甲、王乙、王丙是王某赡养义务的共同承担者,是本案共同被告故D项正确,B、C项错误
28.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正确答案A[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
1、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故A项正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第三人的两种类型,都属于当事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故B项错误“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是对的,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审判长回避,会导致案件的延期审理但“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不对同样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审判长回避,也会导致案件的延期审理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属于当事人,显然都适用这一规定故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的说法太过绝对故D项错误
29.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B.案由C.诉讼请求D.证据和证据来源正确答案ACD[考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
30.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正确答案C[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参与民事诉讼的各种主体均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行使诉讼权利,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而不得滥用其诉讼权利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性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因此A项中“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欺骗的方法”显然是不诚信的B项中“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也是不诚信的C项中“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是诚信原则的体现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由此可见,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要根据诚信原则,以案件审理情况为依据,而不能“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D项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是有违诚信原则的B.F省E市D区法院C.W省Z市丫区法院D.B市C区法院正确答案BC[考点]管辖\[解析]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委员会所在法院可以对案件的诉讼行使管辖权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纠纷为合同纠纷,所以该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应按照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D区为被告乙公司住所地,Y区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故B、C项正确原告住所地L区法院和合同签订地C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故A、D项错误
3.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正确答案D[考点]法院裁判错误的纠纷[解析]法院裁判的错误,可以分为笔误和实体错误两类
(1)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笔误(包括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笔误可以通过裁定书补正
(2)判决的实质错误《民诉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显然,本案中法院错误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对时效问题,不能主动适用、不能主动释明),属于实质错误而非笔误,应通过上诉或者再审才能救济故C项错误,D项正确一旦法律文书作出后,就具有确定的效力,不能随意撤销,更不存在收回的问题故A、B项错误
31.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正确答案ABC[考点]证人作证制度[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本案中,何军11岁,待证的侵权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作为证人,故A项错误,当选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证人不适用回避故B项错误,当选《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据此,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也具有证明力,只是其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而已,故C项错误,当选同样,证人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依然具有证明力,但其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故D项正确,不当选
32.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行为是合法的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正确答案A[考点]书证提出[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此条规定了书证提出的一般原则是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的例外情况规定在《民诉解释》第111条,即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包括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毁损,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等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由此,王武拒不提交书证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需要适用强制措施故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H2条规定,对方当事人拒不提出书证原件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2019年《民诉证据规定》第48条进一步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毁灭书证的行为一一编者注),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据此,《民诉证据规定》第48条对相关内容予以细化,严格区分了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与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本案中,王武仅仅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书证,并未毁灭书证,故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人王文主张的遗嘱内容为真实,不能认定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故C项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不准确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决,而根据《民诉解释》第112条的规定,王武拒绝提出书证原件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申请人王文主张的该书证上记载的内容为真实,其并不能说明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就都能得以证明,况且题干中并未明确说明王文的诉讼请求,更不能以此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故D项错误
33.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A.知识产权法院B.所有的中级法院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正确答案ACD[考点]专利纠纷案的管辖[解析]《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C、D项正确,B项错误
34.某造纸厂因环保设备不达标,排放的污水对环境造成破坏,极大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某市环保协会对该厂提起诉讼张某因该厂的污染行为受到损害,也想参与本案的诉讼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张某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将张某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通知张某另行起诉D.将张某列为共同原告正确答案C[考点]公益诉讼[解析]《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据此,公益诉讼的受理与裁判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张某参与本案的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故C项正确
35.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正确答案C[考点]自认[解析]《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干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本题中,在庭前调解中,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并不构成自认,因此不能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故C项正确,A、B项错误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不得未经开庭直接作出判决故D项错误
36.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F确答案.c[考点]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解析]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通常民事诉讼程序相比,特别程序有如下特点
(1)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特殊,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以独任制为原则,以合议制为补充,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止匕外,特别程序还具有审理期限短、免交案件受理费、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结合本题,A项认为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的说法过于绝对,因为选民资格案件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但并不是非讼案件,故A项说法错误因为特别程序只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状态,不必要求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B项说法错误由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故C项说法正确因为特别程序采用合议庭审理时,陪审员不能参加,D项说法认为“通常不能参加”错误,是“绝对不能参加”,故D项说法错误【特别提醒】关于A项,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不是非讼程序,因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分类是针对民事审判程序的分类,而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并非民事审判程序,所以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
37.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正确答案D[考点]诉讼中止;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解析]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的前提是甲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仅依靠甲自己的主张,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没有经过法院的认定,甲的妻子不能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故A项错误对甲行为能力的认定,需要启动特别程序,而特别程序的认定结果,对审理购房合同纠纷案件有影响因此,审理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中止《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乙或金山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限于
(1)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
(2)身份关系;
(3)程序性事实而乙申请认定甲患有精神病来实现认定合同无效,属于与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查,故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做法不妥,C项错误【特别提醒】此处需要注意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乙申请认定甲患有精神病是为了实现认定合同无效乙提出认定申请后,法院裁定合同纠纷诉讼中止,才能进入“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而题中仍处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38.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正确答案AD[考点]仲裁调解[解析]《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A、D项正确仲裁庭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不是只有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这一种,故B项错误仲裁庭不能以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故C项错误
39.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正确答案C[考点]诉的分类[解析]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作为确认之诉的对象,只能是法律关系A项中,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是法院审理的民事非诉案件,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而是确认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不构成民事诉讼法上的诉故A项错误B项中,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属于消极确认之诉而非变更之诉故B项错误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第89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中,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应当受理,其诉讼请求构成金钱给付之诉故C项正确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D项中,从表面来看,原告女儿起诉是要求给付抚养费,实际上原告女儿是希望通过诉讼变更与母亲之间抚养关系的内容,因此属于变更之诉故D项错误
40.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正确答案C[考点]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解析]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没有发生变更,因此不能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增加诉讼标的的金额本案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甲基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的判决后因情势变更,甲基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要求乙增加房租至7000元的判决诉讼标的未曾改变,仅诉讼请求增加,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案件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4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A.扇否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正确答案D[考点]简易程序的特点[解析]《简易程第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按指印确认”A项并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故A项不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合同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B项说法正确,但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故B项不当选《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因此,C项仍然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故c项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项当选本题的解题关键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这几个字,虽然A、B、C、D项都是简易程序的特点,但唯有D项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攵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京畲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4.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解决的办法有A.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C.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D.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正确答案ABD[考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方式解决故A项正确《人民调解法》第26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共同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故B、D项正确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在县和不设区的市没有民商事仲裁机构,所以本案属于约定了根本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无效,则无法申请仲裁故C项错误
5.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C.朱某薪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正确答案D[考点]执行担保[解析]《执行担保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题中,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刘某应当通过执行而不是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故A、B项错误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能清偿债权人的财产不是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前提,只要暂缓执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即可恢复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
6.下列说法中构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的是A.甲在开庭结束回去的路上对乙说“你在法庭上说我欠你5万元,这是事实但法官问我,我就不承认,气死你”B.甲拿出了乙在庭前写的材料,材料内容是乙承认向甲借钱的事实,并注明有时间及地点C.甲说乙向他借钱了,法官问乙的时候乙说我和好多同事借钱了,但我不记得有没有甲法官说请你确认,乙说我真记不清楚了D.庭前质证的时候甲承认向乙借款3万元,但辩称自己已经还钱庭审的时候乙说甲借了没还,于是甲说“既然你不承认我还了钱,那我也不承认向你借了钱”正确答案CD[考点]自认制度[解析]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口头自认,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口头自认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案审判法官作出A项情形发生在开庭回去的路上,也不是对法官作出,因此不构成自认故A项错误自认包括书面自认和口头自认,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书面承认的,才构成书面自认B项中,被告是在庭前写的书面材料中描述了相关事实,但是该材料并不是答辩状,因此不构成自认,B项错误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向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C项中,乙的确有向他人借款的行为,经法官说明后仍向法官表示自己记不清楚是否向甲借钱,可以构成默示自认故C项当选D项中,甲已经承认了借款事实,该事实已经构成自认,后面甲对乙表示“既然你不承认我还了钱,那我也不承认向你借了钱”,不构成对于自认的撤回自认的撤回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2)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因此D项构成自认,当选
7.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答案D[考点]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题中,原告夏某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有误,且经法院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属于上述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法院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思路拓展】起诉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适格;
(2)被告明确;
(3)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以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经法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即视为被告不明确,则不能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受理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8.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C.裁定诉讼中止D.缺席判决正确答案D[考点]再审程序中缺席判决的适用[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按撤诉处理”只适用于原告根据《民诉解释》第400条的规定,撤回再审申请只能针对再审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未说明理由缺席开庭并不属于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形故A、B、C项错误本案中,吴某是再审申请人,万某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仍需对吴某的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因此可对万某作出缺席判决,故D项正确【总结提示】在民事程序中一方不到庭如何处理
(1)启动程序一方不到庭,表明其不愿意通过该程序解决问题,视为撤回;
(2)被动接受程序一方不到庭,表明其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应当缺席判决
9.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正确答案AB[考点]离婚诉讼的特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离婚诉讼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离婚案件的婚姻关系部分不能申请再审,财产分割部分,满足条件时,允许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原则上是公开的故D项错误
10.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正确答案c[考点]回避[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回避的决定权包括三种情况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四类)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只有在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情形下,其回避才由审委会决定,若由其他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故A项错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故B项错误翻译人员的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故D项错误【特别提醒】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不属于其他人员《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故C项正确
11.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正确答案D[考点]指定管辖[解析]指定管辖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报清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题中,某省甲市A区法院,与该省乙市B区法院,因移送管辖已经“发生争议”,因此,正确的处理方式,不是乙市B区法院找自己的上一级法院乙市中级法院指定而是先必须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协商不成,才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1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到期甲公司未支付货款,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乙公司将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支付令对甲公司有拘束力,对丙公司没有拘束力B.该支付令对甲公司和丙公司均有拘束力C.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效力D.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正确答案AD[考点]支付令[解析]《民诉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据此,债权人乙公司申请向债务人甲公司发出的支付令仅仅对债务人甲公司有拘束力,对担保人丙公司没有拘束力,故A项正确、B项错误而债权人乙公司单独就担保关系对丙公司提起诉讼,则支付令失效,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3.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正确答案A[考点]二审中的特殊调解[解析]本题中,一审时原告提出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按照《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A项正确但是一审时原告提出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中即便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也不能一并裁判故D项错误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也就是说,这个新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发回重审的故B、C项错误【总结提示】
(1)一审法院存在错误的(如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但二审认为应当离婚的),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存在错误的(如原告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经过当事人同意后,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第一,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第二,一审原告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
14.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B.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C.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正确答案B[考点]委托代理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出庭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方可
(1)本人不能表达意思;
(2)因特殊情况,且书面申请并经法院同意本案中,即便有了委托代理人,郭某不属于法定的可以不出庭的情形,仍然需要出庭故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8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本题中,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这属于一般授权黄律师的签收行为在一般授权范围之内,有效;但代为放弃诉讼请求为特别授权事项,黄律师无权进行故B项正确,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本题中珍妮可以委托本国公民以。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