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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33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1.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江南博哥)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B.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D.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TF确答案.AD[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规定[解析]本题中,《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支付人A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故A项正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是无效的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据此,除权判决应当由甲公司提出申请,没有甲公司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故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454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故D项正确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正确答案C[考点]处分原则;法院释明义务[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因此,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正确答案CD[考点]财产保全[解析]根据民事诉讼中诉的种类的相关理论,给付之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其权利的诉而变更之诉则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诉许某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实际上是要消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A项是不正确的《公司法解释
(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故B项错在后半句,法院是可以作出保全决定的许某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故C、D项正确
14.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正确答案BD[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
149、176条规定的限制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琼斯与李虹结婚后住在甲市B区,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所以不适用第267条的规定,采取的送达方式应和李虹的相同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同上,因琼斯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适用第269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上诉期的规定故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故D项正确【总结提示】
(1)关于审限问题,所有涉外民事诉讼,均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2)关于送达方式、上诉期、答辩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的特殊规定,仅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并不是外国人,即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15.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正确答案A[考点]电子送达[解析]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将送达文书的电子版本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按照这一规定,电子送达必须经过经受送达人同意在本题中张某提供了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由于海斯的电子邮件地址也是由张某提供的,这意味着向海斯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并没有经过受送达人海斯同意,向海斯电子送达举证通知书是不对的,因此C选项做法不对由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电子送达,因此B选项和D选项也不对
16.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正确答案ABCD[考点]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本案应当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丁区人民法院故A、B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外,都无需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需要组成合议庭故C项错误,当选民事判决作出以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者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就法院方面而言,一个确定判决作出以后,后来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判决内容相抵触这种对于确定判决所赋予的拘束力,就称为既判力或者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实行一审终审制,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具有既判力但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即无效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没有既判力,司法确认裁定有既判力故D项错误,当选
17.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正确答案A[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解析]《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甲享有上诉权且提出上诉,甲为上诉人甲仅对与共同诉讼人丙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丙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乙为原审被告,对方当事人丁为原审原告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18.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正确答案D[考点]开庭审理[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的人应当是审判长而非书记员故A项错误法院收集的证据要区分是依申请收集的还是依职权收集的,其中依申请收集的须进行质证;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作出说明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不是由法院决定的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结果按照实际的情形记入笔录,不以审判长意见为准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因此,法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故D项正确
19.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B.租赁合同无效C.自己无支付能力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正确答案B[考点]反诉[解析]本题考查反诉与反驳的区分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不依赖本诉而存在,而反驳不是可用如下方法区分反诉和反驳第一步,找到被告对原告的主张第二步,假设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能否就自己的主张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
①能够单独起诉,则是独立的诉,为反诉;
②不能单独起诉,则不是独立的诉,为反驳B项中,即便没有原告起诉被告支付租金,被告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所以该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B项当选而A、C、D项显然必须依赖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请求而提出主张,并非独立的诉,不是反诉【特别提醒】反诉和反驳都有可能产生抵销或者折抵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能以法律效果对二者判断区分
20.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正确答案AC[考点]证明责任的分担[解析]《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四海公司应当就消灭原告的权利,即自己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A、B、C项的事实构成被告四海公司合理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但是,在本案诉讼中,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其业务员,《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海公司就该事实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C的事实应当由被告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思路拓展】关于证明的解题步骤可以分三步首先确定证明对象(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其次在证明对象的基础上确定证明责任(该证明对象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最后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证明标准(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何种标准)故讨论证明责任应当以确定证明对象为前提,而B项所述事实为自认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故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D项所述事实属于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故也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
21.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正确答案CD[考点]检察建议[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A、B项是不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故C、D项是正确的
22.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正确答案D[考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
511、512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结合本案,在法院制作参与分配方案后,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此时甲和乙作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23.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正确答案BC[考点]证人[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据此可知,未成年人能作证人故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据此,证人身份在诉讼参与人各身份中具有优先性则证人身份与律师身份重合,应优先考虑证人身份,原因在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乙优先作证人,并不得再担任诉讼代理人故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D项中没有提到这4种例外情况,因此书面证言不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故D项错误
24.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000元,待试用一周没有问题后再付3000元但试用期满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M法院经审查后向卢某发出支付令,但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20天后,卢某向N法院起诉,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单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单某退还1000元付款根据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卢某拒绝签收支付令,M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是正确的B.单某可以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支付令当然失效D.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M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正确答案AB[考点]支付令[解析]《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的,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收到支付令后,卢某未在法定期间向M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即N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卢某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支付令并未失效,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法定情形故C、D项错误
25.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罚款B.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C.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D.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正确答案AC[考点]执行措施[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诉讼参与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正确本案跟赔礼道歉无关,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金钱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其他义务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是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是行为履行,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而非加倍支付银行利息故D项错误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民诉解释》第50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本题中明确指出,田某的行为已经给钟某造成损失,因此应当双倍补偿其损失作为迟延履行金,故C项正确
26.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正确答案CD[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解析]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先予执行的启动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先予执行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案件范围未作出规定,但根据该制度的目的,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而《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止匕外,《民诉解释》第170条对“情况紧急”又作了相应的解释,也就是说,先予执行适用于特殊的案件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正确
27.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甲起诉其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进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审理B.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C.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诉处理D.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正确答案BD[考点]延期审理;缺席判决;撤诉;中止诉讼[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A项是赡养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不到庭则延期审理,但是,延期审理应当用决定,而不是裁定故A项错误B项中,甲胃病发作未到庭属于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裁定终结诉讼,而不是按撤诉处理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D项属于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正确
28.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正确答案A[考点]二审当事人地位[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能主动进行释明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做法不对,不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故A项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先予执行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法官不能依职权裁定故B项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据此,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书面告知当事人,因此法官释明法律是正确的故C项正确,当选【特别提醒】有考生认为C选项违背了处分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释明”二字该选项内容仅仅是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解释说明,是否提出该主张仍然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并未违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
1、2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解释》第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讼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民诉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通常法院不能主动收集D项没有提到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也不存在需要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故D项错误,不当选
3.位于某省青山县的甲公司和该省白水县的乙公司订立水果买卖合同,甲公司付款后,乙公司迟迟不发货,甲公司担心乙公司的发货能力,于是向水果仓库所在地丰源县法院申请保全,法院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后,甲公司向白水县法院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在本题中,原告甲对被告丙提起了代位权诉讼,此时的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题中,乙、丙均提起上诉但因为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没有判决乙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乙不能作上诉人,只有丙能作上诉人丙的上诉针对了甲,因此甲是被上诉人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29.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A.书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正确答案D[考点]证据的种类[解析]书证和电子数据均是通过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关键区别在于载体不同书证一般是通过原始的记录方式,如书写、刻画、印刷等,其内容很直观;而电子数据则是现代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其是通过电子信号等方式储存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之中,其形成、储存和读取均需要借助电子设备而题目中反复强调数码相机、光盘等信息,可见该照片的读取需要借助电子设备,其为电子数据,并非书证故D项正确另外需注意
(1)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一定是司法工作人员,交警不是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法院的法官、勘验人员等去现场勘验所制作的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等才是勘验笔录因此本题照片不是勘验笔录
(2)对于照片、录音、录像等,如果是通过胶片、录音带、录像带的方式储存的,是视听资料;如果是产生或者储存于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U盘等电子介质中的,则为电子数据因此本题照片不是视听资料
30.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正确答案BD[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启动;第二审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解析]在民事诉讼中,二审只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不会因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A项是不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此,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B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二审调解书无需写明撤销原判,C项是不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D项是正确的
31.甲公司依据供货合同要求乙公司履行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乙公司均败诉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指定下级法院再审再审期间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提起反诉,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对于增加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应调解处理B.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调解处理C.对于增加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应告知另行起诉D.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告知另行起诉正确答案CD[考点]再审审理范围[解析]《民诉解释》第4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据此,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本案中原告新增的违约金请求以及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再审法院不能组织调解,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
32.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上诉权利B.上诉期限C.上诉法院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正确答案ABCD[考点]一审判决的内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故A、B、C、D项正确
33.住所在北京市C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在天津市J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H区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乙公司送达了甲公司的申请书副本在仲裁庭主持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乙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对此作出了相关的意思表示此后,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的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有效B.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应有仲裁委员会的授权C.仲裁庭对乙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D.乙公司应向天津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正确答案BC[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解析]《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条款无效故A项错误《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有权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主体为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未经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故B项正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乙公司在仲裁庭主持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仲裁庭应当驳回申请,继续审理案件故C项正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仲裁庭已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了相关意思表示,之后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的申请,此时法院应不予受理故D项错误
34.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正确答案CD[考点]再审质证;证据制度[解析]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根据《审判监督解释》第29条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检察院不是再审当事人,不能参与质证故A项错误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不是电子数据二者区分的关键点在于资料是储存于传统的载体中(胶片、语音带、录像带等),还是“电子介质”(数码相机、U盘等)中,录像带显然属于前者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电子数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故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偷录的录音带,其取证手段并不违法,仍可采纳,可作为质证对象故C项正确【特别提醒】偷拍、偷录指未经他人许可而进行的录音、录像,不是违法方式,该证据是可以使用的;而窃听、窃录是指使用法律禁止的专门的窃听、窃录设备进行的,是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取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民诉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故D项正确
35.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C.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D.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径行判决正确答案ABC[考点]简易程序的特点[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需要当事人协议选择并且经法院同意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故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6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因此,简易程序可以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故C项正确【特别提醒】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因此,简易程序必须开庭,只有在第二审程序中才有不开庭径行裁判的规定故D项错误
36.大界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受理案件并发布公告在公告期间,盘堂公司持被公示催告的汇票向法院申报权利对于盘堂公司的权利申报,法院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A.应当通知大界公司到法院查看盘堂公司提交的汇票B.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一致,则应当开庭审理C.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不一致,则应当驳回盘堂公司的申请D.应当责令盘堂公司提供证明其对出示的汇票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正确答案AC[考点]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解析]《民诉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票据;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故A、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后,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非开庭审理故B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区别于审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其是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通知其查验并进行形式审查,但并不对失票的权属进行认定,也不解决票据纠纷的程序故无需当事人提供享有所有权的相应证据,D项错误
37.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南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正确答案ABC[考点]检察院抗诉;再审[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的说法不对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因此,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不能拒绝故B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因此,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撤销原判故C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
38.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正确答案D[考点]依法裁判原则;调解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因此,法院在审理中进行调解是正确的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调解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因此,邀请其他人参与调解,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处分原则表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正好体现了处分原则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是在运用法律手段,积极主动履职能动司法要求法院依法裁判,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充分实现司法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结合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39.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正确答案B[考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裁判文书[解析]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所应当遵循的司法的被动性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而本题中法院未对超过王某的诉讼主张的部分进行主动审理,没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故A项错误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而裁定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因此,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而判决解决的则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本案中,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判决,而不能适用裁定故B项正确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法院并没有限制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因此不违反辩论原则故C项错误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判断法院是否违反处分原则,关键看判决是否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即为违反处分原则本题中,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关系,在王某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这一判决完全是基于对“借款纠纷”的分析判断,没有超出王某的诉讼请求范围,因此并未违反处分原则,故D项错误【特别提醒】本题中,法院向王某说明变更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原2002年《民诉证据规定》第35条,根据该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2019年《民诉证据规定》对此作出了修改,其第53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一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40.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正确答案D[考点]当事人适格[解析]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适格当事人也就是正当当事人,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故A项正确根据民法理论,通常情况下,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是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特殊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故B项正确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的情形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如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遗嘱执行人等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后,这些人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故c项正确对生效民事裁判提起抗诉是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可知,检察院在再审程序中为履行法律监督者的职权出席庭审,而非当事人故D项错误A.甲公司应当提供担保B.丰源县法院应当冻结这批水果C.白水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丰源县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一并移送白水县法院D.白水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将案件移送丰源县法院正确答案AC[考点]诉前财产保全[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在诉前保全中担保是必需的,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本案被保全的财产是水果,属于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不能直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对其进行变价处理后保存其价款,故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
4.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和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正确答案AB[考点]管辖[解析]首先,认清题意,朱某住所地为A市东区,婚后一直居住在A市东区刘某住所地为A市西县,婚后离开住所地住A市东区,后又因工作去南县,起诉前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县其次,考生应当对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有正确的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人刘某而言,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在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西县,但起诉时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南县因此,西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C项错误南县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而南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B项正确再次,应当准确把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民诉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东区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最后,还应当正确理解裁定移送管辖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也无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因此,西县法院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5.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___________A.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薮力B.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C.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D.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正确答案C[考点]上诉的方式[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民诉解释》第320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在本题中,“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因此,王某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不产生上诉效力故A、B、D项错误,C项正确
6.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A.人身关系案件B.涉外民事案件C.海事案件D.发回重审的案件正确答案ABD[考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解析]《民诉解释》第275条规定,人身关系和涉外民事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A、B项是本题的答案《民诉解释》第273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因此,C项不是本题的答案《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应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为适用前提,而根据《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D项是本题的答案
7.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正确答案ABD[考点]起诉与受理[解析]《民诉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讼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题里没有提到例外情况,就不考虑例外情况故B项正确【总结提示】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过了6个月,即使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也能起诉;被告随时可以起诉,没有时间和新事实、新理由的要求故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D项正确
8.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正确答案D[考点]自认[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民诉解释》第92条第3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据此,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则法院对自认的事实不予确认,即用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自认的事实故A项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民诉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据此,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在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有些事实与身份有关,有些事实与身份无关,只有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事实不可以自认,而与身份无关的案件事实则可以自认故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据此,调解中的妥协和让步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故C项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据此,委托代理人(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可以代为自认,除非委托授权书明确排除相关事项,故D项错误
9.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正确答案D[考点]再审的启动方式;检察院抗诉的效力[解析]法院主动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是再审启动的三种方式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有3个月的审查期限但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则必须再审对此,虽然再审的启动方式有三种,但目的只有一个即启动再审程序由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故D项正确一旦再审程序已经启动,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法院已经没有必要审查故A、B、C项错误【特别提醒】本题需要重点掌握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也就是说,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法院不能进行审查,必须裁定再审,选项中如出现“经审查”“裁定是否再审”等表述,一律为错误
10.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正确答案口[考点]支付令的送达;支付令异议及其法律后果[解析]《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A项是不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故B项是不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8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足以表明其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故C项是不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人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可见其并不反对案件转入诉讼程序故D项是正确的
11.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正确答案ABC[考点]法院调解[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家庭婚姻纠纷和继承纠纷;……”本题安平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故A、B项正确在答辩期届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据此,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而非必须再次进行调解,法院未再次进行调解的,也不违法故C项正确,D项错误
12.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正确答案AB[考点]民事执行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案外人对异议理由不成立被驳回的裁定有多种救济途径一是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按再审处理;二是与原裁判无关的,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故B项正确《执行和解规定》第8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可知,只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才终结;而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尚未实现,法院应当执行中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法条并未因申请人与被申请入主体不同而对期限作出区分规定故D项错误
13.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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