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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Z202000合同法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2Z202011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熟悉)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收养、婚姻
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行政征收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2Z202012合同的分类(了解)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2Z202020合同的订立2Z202021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即包括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3.要约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方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行为
四、要约的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Z202044撤销权(了解)
一、撤销权的概念条件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三、撤销权的行使L行使主体债权人
2.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3.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2Z202050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主要内容】2Z202051合同的变更(掌握)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1.约定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2•法定变更满足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不经过协商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已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为准;
2.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3.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因欺诈、胁迫导致的对方当事人损失,合同变更后,不影响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2Z202052合同的转让(掌握)
一、合同转让概述
(一)概念
(二)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三)合同转让的特征
1.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2.合同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二、债权转让(-)债权转移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债权,无效合同或已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债权转让2,被转让的债权应具有可转让性以下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债务转移
(一)债务转移的条件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1)与债务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务不可转移如委托监理合同、授课合同;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可转移;
(3)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可转移(如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3.须经债权人同意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4.符合法定程序2Z2020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掌握)
一、概述
二、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1.合同解除的概念
2.合同解除的分类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协议解决的条件与程序
4.单方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1)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
(2)法定解除条件不可抗力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单方解除的程序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五种)
1.因履行而终止(清偿)
2.因抵消而终止(互负债务,对等消灭)3,因提存而终止(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4.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
5.因混同而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2Z202060违约责任2Z20206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一)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二、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
1.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定金定金罚则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价款或收回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违约金3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采用哪一个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2Z202062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掌握)
一、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约定免责,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法定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Z202070合同的担保2Z202071保证
二、保证人的资格定金违约金条件下列单位不可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三、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1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2.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证期间
(一)一般保证
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二)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1,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Z202072定金(掌握)
一、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性质1L证明性质证明合同成立
2.预先给付的性质3,担保性质
二、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区别交付时间不于合同履行前交付只能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同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主要起违约金没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主要是违反合同作用不同担保作用的民事责任形式产生的原因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一般是约定的不同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相同预付款定金
(1)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相同
(2)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点区别1定金违约金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目的不同是合同的担保方式的一部分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合同的性质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能成立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适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不定金罚则返还预付的效力同
三、定金的生效条件L主合同有效
2.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
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Z202073担保方式及特点
一、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二、各种担保形式的特点(了解)
1.保证保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参与担保的形式,是人的担保
2.抵押抵押是物的担保,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担保方式
3.质押质押是物的担保,是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的担保方式
4.留置留置是法定担保形式
5.定金定金是金钱担保形式
五、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销(-)概念及要求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七、要约的消灭
八、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2Z202022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三、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超期(主观原因)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延误(客观原因)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2Z202025缔约过失责任(掌握)
一、概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Z202030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变更Ia撤销占同2Z202031合同的生效(掌握)
一、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二)合同成立时间
4.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6.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如登记、备案程序2Z202032无效合同(掌握)
一、无效合同概述
(一)内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二)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绝对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任使其生效
3.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也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主动审查并认定合同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欺诈,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注意】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性质是一样的
(二)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情形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2Z20203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掌握)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行使撤销权
(一)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总结】由受害方行使(-)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内容
1.可申请撤销合同
2.可申请变更合同
3.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四)撤销权的消灭
4.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5.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五)合同被撤销的后果之前有效,之后无效,具有溯及力,从开始无效【总结】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危害范围危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当事人非法,恶意、违法原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无效,和原因无直接关系原因与结果关系原因导致结果无效2Z202034效力待定合同(掌握)
一、概述合同成立之是否有效的后,是否具有效效力待定原因处理方法力还未确定,有决定因素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方可确定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类型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限制民事行为能行为主体限制民事同有效代理人追认否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无权代理人以被
②行为人超越代理被代理人追认否表见代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代理人名义订立权理除外效的合同
③代理人终止后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明知其超越权限依然订立合同,超越了自己的权力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合同无效,如相对人不知道其越权,则越权订立的合同范围而进行民事行超越权限合同有效为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无处分权人订立没有处分权而处分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的合同了他人的财产得处分权2Z202035附条件合同(了解)
一、附条件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总结】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2Z202040合同的履行2Z202041合同履行的规定(掌握)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1.履行人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一一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2.履行受领人一一接受履行的一方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L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记忆】谁违约,就惩罚谁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L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
(三)竣工日期的争议
1.竣工日期的确定
(1)分为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2)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1.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可调价一一建设单位应支付成本加酬金一一建设单位应支付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Z202042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含义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三、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四、不安抗辩权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2Z202043代位权(熟悉)
一、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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