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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类模拟题47单项选择题
1.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属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B.在刑事司法中(江南博哥),合理解释刑法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C.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D.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正确答案B[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适当,而刑罚适当要求刑法具有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故A项错误;对刑法的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B项说法正确;C项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C项说法错误;D项属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要求本题答案选B
2.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B.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正确答案A[解析]A项,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此说法是正确的比如《刑法》第H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指的就是与前面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A项正确B项,刑法分则中的“买卖”既可以指购买并卖出,也可以指单纯的购买或者单纯的出售比如甲向乙出售一把枪,甲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B项错误C项,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可物品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的目的是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如违禁物),而不是命令人们上交特定物品因此,行为人在正当获得刑法禁止人们持有的特定物品后,没有上交,而是直接将其毁弃的,就丧失了对该特定物品现实的支配与控制,所以,就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从另一个角度说,这种处理方法也符合立法本意,因为立法者的目的是禁止违禁物继续流转、危害社会,因此,将其毁弃已足以达到此目的本题选Ao
13.谭某(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谭某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周某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周某进行追诉后查明,谭某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谭某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A.坦白B.立功C.自首D.准自首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向司法机关供述的都是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本案中,谭某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而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的定罪标准,也就是说谭某的行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所以,谭某的主动供述既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坦白但是,谭某的主动供述行为,具有揭发国家工作人员周某受贿犯罪的性质,所以属于立功B项正确
14.某村工厂仓库着火,甲发现后急忙用水泵从附近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为了保护仓库中的商品而用水泵从乙的池塘中抽水救火,主观上具有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正确答案c[解析]紧装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A项,通说认为,成立紧急避险,应具有避险意图所谓避险意图,指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本案中,甲为了保护仓库中的商品而用水泵从乙的池塘中抽水救火,主观上具有避险意图,至于甲主观上的报复动机,不能影响对其主观上避险意图的认定A项正确B项,在鱼塘边的仓库着火时,甲从着火仓库边的任何一家鱼塘抽水,无论是从乙的鱼塘抽水还是以丙的鱼塘抽水,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均属于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B项正确C项,紧急避险保护的法益可以大于损害的法益,也可以等于损害的法益,只要不小于损害的法益,都是可以的,都是符合避险的限度条件的本案中,紧急避险至少保护了仓库中的2万元商品,甚至保护了更大的利益,损害了乙2万元鱼苗,保护的法益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法益,都在避险的限度要件以内C项说法错误D项,紧急避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由于甲成立紧急避险,故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1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母亲和女友都掉入水中,甲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注意,不包括道德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动物的饲养人当然对动物造成的风险有救助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项正确B项,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妻子落水,丈夫具有救助义务,丈夫在明知不救助妻子将会导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情况下,仍然不履行救助义务,从而导致妻子死亡的,主观上对妻子的死亡是故意,而非过失,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项错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C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履行的是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不包括道德义务甲对母亲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对女友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在能够救出母亲而没有救助母亲,从而导致母亲死亡时,如没有其他排除犯罪事由,甲对母亲成立不作为犯罪c项正确D项,甲向乙的咖啡中投毒,欲将乙毒死,这属于作为甲对乙成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的先前行为制造了危险(在咖啡中投毒),甲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在乙将咖啡给丙喝时,作为危险的制造者,以及作为危险源的监管人,甲具有阻止义务,其能阻止而未阻止,导致丙死亡,甲对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项正确
16.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B.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C.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D.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不能少于20年正确答案B[解析]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15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因此,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15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所以B项错误《刑法修正案
(九)》将第50条第1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可知C项、D项正确本题选B
17.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可以假释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正确答案A[解析]A选项容易出错的问题在于对《刑法修正案
(八)》修订后的《刑法》第81条第2款的理解,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指的是原判刑罚状况,不因行刑过程中的减刑等而改变B选项错误在于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并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并罚,不是先并后减的原则,而是先减后并的原则,因为犯新罪之前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C选项错在最后一句,应为“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D选项的错误在于如果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应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而不是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81条第1款)本题选Ao
18.2002年8月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0年9月10日,发现其在2004年7月5日又犯盗窃罪(盗窃财物2000元)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撤销缓刑,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B.因为发现盗窃罪时,缓刑考验期已过,所以,不能撤销缓刑,应直接对新发现的盗窃罪定罪处罚即可C.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诈骗罪所判处的3年有期徒刑D.撤销缓刑,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数罪并罚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况对于新罪,只要犯的时间是在考验期内,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缓刑B错由于发现盗窃罪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故,对于盗窃罪不再追诉,所以,撤销缓刑,执行诈骗罪原判刑罚即可故选项A、D错,C对
19.甲为诈骗钱财注册兴隆公司,后甲听说某国有企业需采购原料,就找到在政府工作的朋友杨某,并送给杨某5万元现金,求其疏通关系以拿到订单,某国企后勤处长廖某碍于杨某面子,与甲签订采购合同,甲收到50万元预付款后逃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合同诈骗罪B.杨某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C.国企后勤处长廖某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D.杨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24条可知,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A项正确B项杨某并未签订合同,所以B项错误C项廖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他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D项杨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本题选A
20.甲对自己在银行工作的姐姐乙说要推销保险,向乙要来十位银行储户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制成10张信用卡,甲的妻子丙某日发现丈夫包里的信用卡,知道是丈夫假造的,就偷偷拿了5张卖给丁,丁拿这5张信用卡从银行恶意透支10万元,关于上述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丙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D.丁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177条可知甲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第7条可知,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
(五)》第1条可知丙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丁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ACD项正确,B项错误,B项当选
21.某甲是某名牌大学负责后勤处的处长,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某甲也多次从其他人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并为他人牟利关于某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成立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B.成立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成立受贿罪正确答案B[解析]《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⑴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甲的行为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同时,某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成立受贿罪故本题答案为B
22.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本欲伤害乙,但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伤害丙,且致丙元亡的,也成立结果加重犯,甲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持枪抢劫乙,乙反抗,甲开枪,不小心将丙打死,甲的行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C.甲找乙索债,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正确答案D[解析]关于结果加重犯,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例如,只有对故意伤害对象造成死亡的,才属于故意伤害致死但对行为对象的范围不能作僵硬的限制,应注意认识错误的情形以及基本犯罪行为的特点例如本题A项,甲本欲伤害乙,但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伤害丙,导致丙死亡的,也成立结果加重犯,甲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A项正确但如果基本犯罪对象和造成加重结果的对象是不同的对象,而且也不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形,而是另起犯意针对另一对象,则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例如本题D选项,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本项中,甲的基本犯罪行为是抢劫,针对的对象是乙,发现仇人丙时,另起杀人故意,将丙杀害甲将丙杀害,不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D项错误当然,例如本题B项,甲持枪抢劫乙,乙反抗,甲开枪,不小心将丙打死,则属于打击错误,此时,能够将甲的行为评价为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B项正确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例如本题C选项,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本项中,乙深夜跳楼身亡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甲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正确再如本题D项,甲胁迫抢劫乙的行为与杀死仇人丙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这个角度理解,甲将仇人丙杀死,也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不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结合具体罪名而定),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预见可能性)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死亡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人对重伤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而言的,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因为没有加重法定刑,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3.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A.甲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行为,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乙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强迫交易罪C.丙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丁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2名亲戚400万元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确答案D[解析]A项,运输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越境运输假币仅限于在境内将假币从甲地运至乙地,如果将假币运到国外,则属于走私假币罪A项正确B项,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选项中,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显然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触犯强迫交易罪B项正确C项,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C项正确D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项中,行为人丁是向12名亲戚吸收资金,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项错
24.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正确答案D[解析]A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
(六)》第10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骗取贷款罪B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成立高利转贷罪C选项,公司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以公司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D选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丁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并且携款潜逃的,显然具有不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故构成贷款诈骗罪
25.甲是某出租车司机2009年某日,乙携带一皮箱,搭乘甲的出租车去汽车站途中,甲未开计价器,并在行至半途中跟乙说到汽车站至少得200元,乙十分气恼并指责甲缺乏诚信,不肯向其交付钱款甲向乙骂道“少废话,当心老子把你废了!”之后凭借自己比乙壮,甲强行从乙上衣口袋内搜走200元,之后将乙送达目的地,并将皮箱扔给乙经核查这段路程的车费应当在10元左右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敲诈勒索罪B.非法搜查罪C.强迫交易罪D.抢劫罪正确答案D[解析]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本题中,大概10元左右的车费,甲强行搜走200元,差额悬殊较大,应认定为抢劫罪
26.下列哪一项说法不正确的是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为犯罪预备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为犯罪既遂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为犯罪既遂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为犯罪既遂正确答案D[解析]A项正确,尚未着手,属于犯罪预备B项正确,受贿罪通常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或者接受财产性利益作为既遂标准本项中,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即属于犯罪既遂,是否提取了现金,不影响既遂的认定C项正确,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D项错误,属于着手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
27.胡某乃一赌徒,嗜赌如命,某日赌博输钱之后,到其叔父家里,向其叔父提出要借钱10000元,但是,由于其叔父知道胡某的为人,于是不同意借给他,就在此时,一个5岁的小女孩进屋,向胡某叔父说“外公,我要一块钱买雪糕吃”胡某随即抱起小女孩,并且从口袋里掏出匕首,然后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威胁其叔父说“你今天如果不给钱,我就把她给杀了”其叔父被迫无奈,给了胡某10000元,胡某获得赃款后离开对胡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正确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向第三者勒索财物,而不在于是否当场取得财物
28.甲向乙借了5万元的高利贷,事后乙向甲讨还时,甲矢口否认,并且将乙强行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对其殴打,让乙将借据交出,并强迫乙书写字据称甲已经将5万元还给了乙,否则就不放乙,乙无奈只得照办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构成延期罪和非法拘禁罪B.甲构成绑架罪C.甲构成抢劫罪D.由于甲、乙之间的高利借贷是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只构成非法拘禁罪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中甲某因欠乙某5万元高利贷,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强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债务已还的字据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民法保护,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的5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5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其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只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进行的预备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故C当选
29.15周岁的张三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李四对此知情,仍应张三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张
三、李四成立共犯B.如认为张
三、李四成立共犯,则李四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张
三、李四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李四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见,当然解释针对的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而“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说该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诽谤行为,所以,此结论不是当然解释,而是属于平义解释c项错误D项,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但骨灰不是尸体如果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则超出了尸体一词可能具有的含义,属于类推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D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
(九)》将刑法第320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便如此,也不能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直接依据修正后的条文认定为盗窃骨灰罪即可,而不能认定为盗窃尸体罪本题答案为A
3.下列哪一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A.危险驾驶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C.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生产、销售假药罪正确答案B[解析]危险犯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二者的区分标准存在不同观点通常认为,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是否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依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换句话说,具体危险就是需要司法者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司法上的具体判断,进行证明和确认的危险,如果无法证明个案中具体危险的存在,就不能认定成立相应的犯罪所以,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危险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司法者需要认定和证明破坏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在具体认定时,需要根据汽车所处的状态、破坏的部位、破坏的程度等得出判断结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证明和确认,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为依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例如《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罪等,均属于抽象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属于推定的危险,拟制的危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即视为具有危险,不需要司法上的证明和确认所以,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险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张三不负刑事责任,对李四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正确答案D[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可以得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其中,这里的“二人”以上,是否均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呢对此存在不同观点,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那么,就可以认为,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的违法形态,只要二人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共犯按此观点,本案中,张三虽未达到责任年龄,但在客观违法层面,张三让李四帮自己编写侵入程序,二人共同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A项正确如认为张三李四成立共犯,则李四属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B项正确间接正犯是相对于直接正犯而言的实行行为,不一定只限于行为人自身的直接的身体动作,和利用动物、工具一样,将他人作为媒介实行犯罪,也是可能的这种通过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包括很多情形,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可以看出,间接正犯对犯罪事实具有支配地位在本案中,正好相反,达到责任年龄的李四显然处于被张三利用的地位,不处于支配地位,所以,无论张三李四是否成立共犯,被利用者李四都不属于间接正犯C项正确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本案中,张三李四相互知情彼此在做什么,不能认定李四属于片面共犯D项错误
30.庄某(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庄某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庄某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何某的身份证并以何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庄某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何某保管银行卡数月后,何某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何某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A.信用卡诈骗罪B.诈骗罪C.盗窃罪(间接正犯)D.侵占罪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指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本案中,银行卡是用何某的身份证,以何某的名义办理的,在法律上该张银行卡就是何某的何某通过密码挂失的方式,从自己的卡中取出1万元钱的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任何一种行为方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本案中,庄某并没有陷于错误认识,不具有将卡中的钱处分给何某的意思,故何某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针对的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之物,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占有的他人之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本案中,银行卡在何某的合法占有之下,而不是何某盗窃的庄某所在单位将庄某的工资打入何某保管的银行卡中后,庄某的工资对何某而言也属于代为保管的财物,何某通过挂失密码的方式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成立侵占罪,不成立盗窃罪本题答案为D
31.某日傍晚甲人室盗窃被房主丙发现,丙欲抓甲并追甲至附近的马路上,甲向丙腹部猛踢一脚,但丙仍极力揪住甲不松手恰好甲的老乡乙经过现场,看到此情此景并接受甲的援助请求,也向丙的腹部猛踢一脚,然后二人逃跑后丙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对于此案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A.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二人均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B.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因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故二人均不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C.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甲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D.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乙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所考查的知识点较多,也颇具综合性,既有刑法上的共犯原理,也涉及刑诉法上的证据理论本案中甲属于转化性抢劫,其抢劫尚未结束之际,乙出于帮助的故意参与其中,理论上属于承继的共犯(事中共犯的一种),故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问题是本案中丙的死亡是甲的第一脚还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无法查清,结果无非有两种可能可能是甲造成的,则基于承继的共犯原理,乙属于承继的共犯,对其参与之前的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加重犯不负责,故甲属于加重构成,而乙属于基本犯(不对死亡负刑责);若丙的死亡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则出于共犯原理,乙属于结果加重犯,此时乙的行为也代表了甲的犯罪故意,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此时甲乙均属于加重的抢劫罪综上,上述两种情形均有可能性,基于刑事证据理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有疑问从轻),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因此,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甲对死亡结果负责
32.关于诬告陷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为了逃避债务,甲匿名向公安机关寄送举报材料,编造自己曾经拦路抢劫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B.乙捏造事实,向检察院举报正在服刑的前领导受贿10万元,乙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C.个体户丙看到自己商铺对面的某医药公司生意兴隆,就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举报该医药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因丙举报的医药公司不是自然人,所以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D.在某单位竞争上岗时,丁怕同事戊比自己提升快,就捏造戊受贿2万元的事实,在同事之间散布,致本来最有希望晋升的戊大受影响,最终丁当选丁构成诬告陷害罪正确答案B[解析]A项向公安机关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B项被诬告的对象可以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也可以是正在服刑的犯人;C项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也成立本罪;D项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所以丁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诽谤罪本题选Bo
33.蒋某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白某捡到小票,立即拦住蒋某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蒋某莫名其妙,白某便向蒋某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蒋某请丙判断是非,丙让蒋某将商品还给白某,有口难辩的蒋某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白某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白某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白某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D.白某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蒋某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白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正确答案D[解析]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一一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强化)错误认识一一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一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害其中,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关键环节之一在这个环节中,又要求财产处分人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具有处分能力的人如果行为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或者不具有处分财产的能力,则行为人不能构成诈骗罪故在本案中,如果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则行为人白某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A项正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关于盗窃罪是否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当然,如果认为成立盗窃罪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那么在本案中,白某不是秘密窃取财物,则白某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B项正确O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抢夺罪是否必须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在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观点如果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白某的行为在本案中显然不符合此条件,故不成立抢夺罪c项正确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一一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一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从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可以看出,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对他人实施威胁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当场或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如果当场遭受的恶害是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暴力,则成立抢劫罪)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如果没有威胁、恐吓行为,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敲诈勒索行为,即使被害人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34.李某(15周岁)与王某(17周岁)二人将同村的女青年小林骗到城里后,先后对小林实施了强奸并关押起来迫使其卖淫接客,挣到钱后二人瓜分对于李某和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与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同犯罪B.李某不构成犯罪,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C.李某与王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最终均应认定为强奸罪D.李某构成强奸罪,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正确答案D[解析]《刑法修正案
(九)》将第358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由于李某不满16周岁,不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强奸行为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八种犯罪(这八种犯罪指的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李某成立强奸罪王某构成两罪,即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故D项是正确的
35.下列甲的哪种行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A.甲明知乙是犯罪分子为其作假证明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B.甲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C.甲收买证人丙并指使丙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以帮助丁逃避刑事追究的D.辩护人甲指使证人乙作伪证以帮助其委托人逃避刑事追究的正确答案A[解析]包庇罪的包庇行为应作狭义的理解,仅应限于
(1)作假证明包庇的;⑵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刑法中规定有大量的具有包庇动机或包庇性质的犯罪,因此遇到有特别规定的“包庇”行为时不应以包庇罪定罪B选项,甲成立伪证罪;C选项,甲成立妨害作证罪;D选项,甲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36.罗甲、罗乙、罗丙系某村委会干部2014年12月22日晚,三人商量修一条进村水泥公路,其明知修水泥公路按原有的老路必须经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一洪洲窑遗址,却未经上级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仍规划按原老路修筑次日,三人召开村民大会,决定由罗丁负责修路,并宣布了修路路线同年12月30日下午,罗丁请来挖掘机进行施工,致使洪洲窑遗址受到部分损毁对罗甲、罗乙、罗丙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B.故意损毁文物罪C.过失损毁文物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正确答案B[解析]三人明知洪洲窑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未经上级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洪洲窑遗址上修公路,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损毁,根据《刑法》324条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故B项正确
37.某医院护士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答应同事乙的要求,商定以1500元钱为其儿子丙戒除毒瘾甲在没有对丙进行必要体格检查和并不了解其毒瘾程度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丙戒毒在对丙使用大剂量药品时,丙出现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护士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护士甲构成医疗事故罪C.护士甲构成非法行医罪D.对护士甲应择一重罪处罚正确答案A[解析]医疗事故罪的对象是就诊人,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而护士甲只是帮助同事乙的儿子戒毒,面对的不是就诊人,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对象特征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职业的活动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她没有反复、继续、私自为他人戒毒治疗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实施这种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在从事非法医疗业务,因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只有A项正确
38.甲驾车接打电话没有注意闯了红灯,撞上正在公路上行走的乙丙二人,撞死乙,同时将丙卷人汽车底盘,甲意识到汽车底盘下可能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飞奔,将被害人拖行800米,致其死亡对此案的认定,下列错误的选项是A.甲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对甲应数罪并罚正确答案c[解析]本案中,甲对于乙的死亡,是由于交通肇事罪引起,为过失犯罪;对于丙的死亡,则是一种间接故意,属故意杀人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受损,本案不符合
39.某镇卫生院院长邱某在临近退休之际,利用职权大量购进国家严格控制的麻醉药品杜冷丁,而后开假处方将药品从医院以平价卖出,再以高价销售给贩毒人员,非法获利10万余元对于邱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A.滥用职权罪B.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C.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D.贩卖毒品罪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综上,本题答案为B
4.陈某和其妻子经常争吵,但是其妻子又不愿意与陈某离婚,陈某遂萌生往其妻子饭里下毒杀害其妻的念头,但是又不忍心杀害自己的儿子所以陈某将儿子送到相隔3里地的父母家,并嘱咐儿子千万不要回家陈某回家后在饭菜里下了毒就出去了其儿子不愿意在奶奶家待,遂偷偷跑回家陈某儿子和妻子共同将有毒的饭菜吃下,均中毒死亡陈某对其妻子和儿子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A.都是间接故意B.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间接故意C.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正确答案c[解析]陈某主观上认识到其下毒行为会杀害自己的妻子,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并且实施了足以杀死其妻子的行为,由此可见对于其妻子的死亡陈某有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2行为人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若其放任另一个相近的结果,则通常认为其对这个结果是间接故意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确排斥这一伴随结果的发生,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就可认定其对于这一伴随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失本案中,陈某为避免将其儿子毒死,专门将其送到父母家,并且叮嘱其不要回家,由此可推断出陈某并非放任其儿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可排除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3陈某将儿子送到离家很远的地方,还告诉他千万不要回来,证明他已经采取了一定措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C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
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大狗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大狗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作为危险源的监管人对危险源具有监管义务危险源包括危险物、他人的危险行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A项,小偷虽然入院行窃,但其生命权仍受保护,在大狗围攻小偷时,主人甲作为监管人,有义务进行阻止,而甲并未予以阻止,而是任凭大狗撕咬,从而导致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A项正确B项,乙的先前行为导致丙处于危险之中,从而导致乙对丙负有救助义务在乙欲将丙送医时,甲劝阻乙救助丙,致使乙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乙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正犯B项正确C项,甲作为父亲是自己未成年子女的监管人,对自己8岁的儿子乙造成的危险行为具有阻止义务,在能阻止而未予阻止从而造成法益侵害后果时,成立不作为犯罪C项错误D项,首先,乙掉入深井之中,并不是甲造成的,甲乙之间亦没有监管关系,甲对乙没有救助义务;其次,甲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发现是仇人乙后,只是放弃拉绳子,甲的行为同样没有制造危险或者增加危险,甲亦没有实施自愿接受行为,故甲对乙也没有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
6.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秦某伤害周某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周某送医途市,率辆出现故障,致周某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秦某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蒋某违规将行人刘某撞成轻伤,刘某昏倒在路中央,蒋某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刘某时已来不及刹车,将刘某轧死蒋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孙某以杀人故意向赵某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黄某中弹身亡孙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白某向兰某的茶水投毒,重病的兰某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白某的行为与兰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两点,一是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二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在行为人的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看介入因素本身的情况介入因素包括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含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第三人的行为、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自然事件在介入因素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通常能够中断前行为和后结果的因果关系第一,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所谓异常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比较低;第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或者全部作用,也可以说是决定作用如果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或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起决定作用,则通常不能中断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A项,在秦某的行为和周某的死亡之间出现了车辆出现故障这一介入因素,首先车辆出现故障的概率是比较低的,是异常的;其次,正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才使周某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进而导致周某死亡,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决定作用所以,本项中,车辆出现故障这一介入因素能够中断秦某的伤害行为和周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秦某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A项错误B项,蒋某将刘某撞成轻伤,并使刘某昏倒在马路中央,此时,刘某显然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刘某时由于来不及刹车将刘某轧死,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所以,不能中断蒋某的行为和刘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蒋某的行为和刘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项错误C项,考查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无关行为人主观上对因果关系有无认识以及存在何种认识,影响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无罪过,即故意、过失、意外事件问题,但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没有影响C项中,在客观上黄某就是被甲打死的,故,孙某的行为和黄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题目中说“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只是说明孙某对黄某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但这并不影响孙某的行为和黄某的死亡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C项错误D项,在白某的行为和兰某的死亡之间介入了兰某的自杀行为被害人自杀通常能够中断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白某的行为和兰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7.万某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谭某谭某见万某形迹可疑,紧拽住万某,要万某给7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万某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谭某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万某乘机离去关于万某伤害谭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起因条件)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条件)第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对象条件)第四,具有防卫意识(主观条件)第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本案中,万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万某自身的财产权仍受法律保护,谭某见万某形迹可疑,以报警相要挟,向万某索要7000元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对于万某而言,属于不法侵害,万某针对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将不法侵害人谭某打成轻伤,说明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万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C项正确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题中,万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因为转化型抢劫要求行为人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题中,万某将谭某打成轻伤,是为了反击谭某的敲诈勒索行为,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同时,万某打谭某时,当场性已经丧失,即不是在盗窃犯罪的现场及其被追捕的过程中,也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时间要件,故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本题答案为C
8.建筑工人甲某在施工楼上搬运重物,其工友乙某突然精神病发作,朝甲扔来一块石块,甲头部被击中后,本能地用双手捂脸,使重物脱落,将楼下三名施工人员砸死甲的行为应为A.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B.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C.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承担责任D.按重大责任事故罪承担责任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意外事件甲某不具有成立紧急避险所需具备的避险意识,而且即便他具有避险意识,造成的结果也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不成立紧急避险《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由于甲某对自己的行为以及3名施工人员死亡的结果没有主观罪过,所以应为意外事件因此,本题应选B项
9.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B.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C.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D.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的违法形态,只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客观的法益侵害行为,就可以认定属于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等于都要以相同的罪名定罪处罚,成立共同犯罪,也不等于都要承担刑事责任A项,如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的违法形态,成立共同犯罪不一定都要以相同的罪名定罪处罚,故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完全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殴打丙,致丙死亡,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均需对丙的死亡负责,只不过,由于甲乙二人的犯罪故意不同,会导致二人最终的罪名不同,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A项错误B项,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并不必然属于间接正犯例如,甲与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不能查明是谁实施了致命的行为事后查明,乙是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但甲对此并不知情此时,应当认为,甲乙二人成立客观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甲具有责任能力,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乙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提醒的是,由于甲在行为当时,不知道乙不具有责任能力,所以,甲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成立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C项,所谓片面的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从原理上说,既然能够肯定片面帮助犯,也便能够肯定片面的实行犯与片面的教唆犯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既然大多数肯定片面帮助犯,则至少不能否认片面共犯的存在C项正确D项,所谓片面的对向犯,是指刑法只处罚一方的对向犯比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此时,由于只有一方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故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简单地说,就是片面的对向犯不成立共犯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10.赵某系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老嫌公司待遇太低一天其在翻阅客户资料时,发现一投保人崔某是自己的远房亲戚,于是他找到崔某让其去找一些医疗发票并提出交通事故赔付,至于赔付的事情他来搞定,事后七三分成崔某果然搞来10万元的医疗发票,而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崔某获得10万元赔付,自己拿了7万对二人的行为性质分析,正确的是A.赵某构成贪污罪,崔某构成保险诈骗罪B.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崔某不构成犯罪C.两人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D.两人的行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正确答案D[解析]在刑法理论上,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是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还是一般主体的共同犯罪存在争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此类犯罪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赵某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欺骗的方法侵占国有财产,当然构成贪污罪,而他在共同犯罪中是主谋又起主要作用,又是主犯,所以赵某和崔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综上,本题答案为D
11.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几个
①因最高人民法院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②在我国,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对于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所以,单位不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③因为单位受贿罪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所以,对于某集体企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按单位受贿罪论处,而不能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
④对于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对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应只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A.1个B.2个C.3个D.4个正确答案D[解析]
①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比如,它可以构成《刑法》第396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②根据《刑法》第195条、第200条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包含单位
③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即国有单位,不包括集体单位
④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故四个命题全错,应选D
12.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B.乙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乙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乙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C.司机丙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头盖骨骨折,司机丙逃逸,被害人死亡后查明,即使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其生命司机丙成立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丁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丁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丁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正确答案A[解析]A项,不能将作为等同于故意犯,将不作为等同于过失犯不纯正不作为犯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比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婴儿活活饿死一一故意,锅炉工擅离岗位,导致锅炉爆炸一一过失故A选项正确B项,乙作为丈夫对于妻子有救助义务,有救助能力而不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同时,乙作为警察对普通公民有救助义务而不救助,成立玩忽职守罪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处理刘某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没有被刑法认可的对被害人的保护义务,所以他的不救助行为在刑法上不受评价故B项错误C项,成立不作为犯罪,不仅要存在不作为,而且在客观上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只有当不作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结果时,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本选项中,虽然司机没有及时救助,但是,被害人被撞后,其死亡不具有回避可能性,故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项,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几种非法持有型犯罪关于“持有”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张明楷教授认为持有属于作为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持有的性质没有考过,但是,关于持有的含义,考过持有,是指人对物的一种现实的支配、控制状态要认定行为人构成持有型犯罪,行为人必须现实地持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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