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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分类模拟题模拟126材料一年月日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规定了小额诉讼
1.201311制度,实行一审裁判即为终审裁判作为降(江南博哥)低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的一项举措,小额诉讼程序是新《民事诉讼法》中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162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的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30%讼程序和目前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的两审终审制度不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法院一审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只能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其审理期限将比一般简易程序个月的审理期限要短3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法院立案部门将作出判断,把符合要求的民事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同时,法院可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到案结事了材料二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专门开通绿色通道,以小额诉讼为农民工讨薪搭建起解决纠纷的快捷通道,帮助农民工拿钱回家过年家住巢湖市居巢区炯炀镇某村的万某和家住本市潘集区平坪镇某村的刘某,在年月开始为樊某承包的工程干活,但工程结束后,樊某一直没有给两201110人付清工资,截至年年底,还分别欠万某元、刘某元工资2012600013002013年月日,两人一起来到田家庵区法院,起诉樊某支付所欠工资18田家庵区法院立案庭在审查两人的诉讼证据后认为,该两案件标的较小,正好符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遂在征求两人意见后,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促使被告樊某与原告万某、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了所欠工资问题试从正确把握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采用小额速裁制度的认识答题要求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1.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2..总字数不得少于字3600正确答案[参考例文]小额诉讼程序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正民事诉讼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而且,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民事诉讼法的效率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其内涵在于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一方面,小额诉讼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将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审理一般或者重大复杂案件但是,随着司法案件的增多,原有的司法程序设计显然无法满足这个要求,以至于造成案件积压,而小额诉讼解决了这个困境,完善了目前的程序设计结合本案,在工人讨薪中,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用小额诉讼程序更加能体现人文关怀,促进案件迅速审理完毕另一方面,小额诉讼兼顾了公正与效率小额诉讼制度并不是对简易程序的再次简化,它在案件标的,审判流程,程序转化方面具有明确的限制材料中,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的民事案件,就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30%人到法院起诉时,法院立案部门将作出判断,把符合要求的民事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因此,这不仅能保证判决的公正,而且能确保审判的效率,无疑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价值最大化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无效率的公正也不能算真正的公正在小额诉讼中,司法实践摒弃了机械的效率或是公正片面优先,把诉讼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更能在整体上实现司法公正这不仅仅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件终审判决在网上引发热议,不
2.少车主发帖询问“闯黄灯到底违不违法?”年月日,嘉兴海盐县居民舒江荣驾车闯黄灯,并在几天后收到交2010720警部门的罚单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将海盐县交管部门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后,他提起上诉年月日,嘉兴市中级法院201446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驳回上诉此案一出,也在江城掀起了轩然大波,不少市民网上争论“闯黄灯”是否会被电子眼拍,甚至还有网友晒出了因“闯黄灯”而被交警处罚的例子网友提出“黄灯能冲的话,不就是绿灯吗,那还要黄灯做什么啊?”也有网友表示“武汉现在大部分路口的红绿灯都可以读秒,司机可以预估到绿灯何时变黄,设置黄灯还有什么意义不如取消”“如今的驾驶员普遍缺乏安全意识闯黄灯的事屡禁不止,把黄灯取消了,就少了一个违规的机会,多了一分安全”还有一些网友表示,一些学校、部队等门口有闪烁的黄灯,但车辆也可以通行,如果闯黄灯违法的话,“闪黄灯”可以走又算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在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应该是缺一不可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请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此事加以评论答题要求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1.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2..总字数不得少于字3600正确答案[参考例文]“闯黄灯”是否要罚款应该从“法无授权即禁止”与“法无禁止即允许”两个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含义是公权力的主体范围、种类、内容以及行使方式,都必须预先取得法律的授权;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公权力不得从事扣减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增加义务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含义是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项,均属于公民的行为自由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反之,如果某项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项行为就是有效或至少不是无效的因此,“法无授权即禁止”与“法无禁止即允许”在适用范围以及价值取向上有所区别结合材料,对于交管部门,应当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它属于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约束公权力,其价值诉求是“强调对公权力的限制或约束”公权力之所以要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原因在于公权力有天然摆脱法律控制的倾向,公权力一旦作恶,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公民个体,现代法治的精义就是约束和控制公权力因此,如果允许“闯黄灯罚款”会导致“有权就任性”而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它属于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利,其价值诉求是“对行为自由的保障”私权利之所以要遵循“法无禁止即允许”,原因在于自由是人的天性,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是不是真正法律的主要标准现代法治的根本目标就是保障权利,保障人们的行为自由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闯黄灯,所以行人可以自由选择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与“法无禁止即允许”不能进行绝对化理解虽然对于公权力部门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但是公权力部门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采用具体的处理措施,进行个案平衡,此时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对于公民权利而言,也不能绝对的实行“法无禁止即允许”如果公民权利可能对他人权利带来侵害,或者对社会公共道德带来冲击,即便“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也不能必然得出“即允许”的结论,要权衡而定近年来,民意的介入最终影响一些个案的诉讼与判决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一
3.种流行趋势,以致出现一个新词全民法官“全民法官”现象与以往的舆论监督注重事实揭露不同的是,媒体或者部分公众通过媒体直接给某人定罪比如,年“习水”案、邓玉娇案和杭州胡斌飙车案2009习水嫖宿幼女的升级和“全民法官”现象相关刚开始,检察机关认为袁荣会等人构成的是容留、介绍卖淫罪及嫖宿幼女罪但提起公诉后,舆论大哗,8因为“主流民意”是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强奸幼女罪”在汹涌的民意面前,检察机关经过撤诉、补充侦查后改变初衷,将袁荣会的罪名由较轻的“容留、介绍卖淫罪”,变成了“强迫卖淫罪”杭州胡斌飙车(迈事件)案则是另一种情况对于杭州市公安机关以“交70通肇事罪”将胡斌逮捕并移送,舆论是不满意的,因为他们已经给胡斌判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年月日,岁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因拒绝提供性服务与三位男子200951022发生争执,最终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致对方一死一伤邓玉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网上舆论争议不休问题请运用自身学识谈谈你对此事件的看法答题要求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1.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2..总字数不得少于字3600参考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确答案[参考例文]“全民法官”的出现,一方面,是网络时代舆论监督力度加大的表现;另一方面,不可否认,这样的行为也对司法独立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如果习水检察院在事实没有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就轻易起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正是其移送上级检察院的理由),舆论代表的民意也可能不会激愤到“不以强奸幼女罪下判就是包庇和放纵”;如果杭州公安交管部门不是仅凭当事人的供词就认定迈”,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70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争论也许不会那么引人关注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而非“任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该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在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当然,司法独立并不是不要监督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还要接受监督领导不仅要接受人大的监督,还要接受党的领导司法权威的树立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也需要全社会来共同维护如果社会认为司法没有什么权威,想损害就损害,那么,受损害的不仅是司法权威,还包括法治的社会基础,最终受害者肯定是社会大众司法需要监督,因为只有加强监督,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司法只有公正才能保证权威;但同样,确保审判独立也是维护司法权威最起码的条件某甲和某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某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
4.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月日受理起诉后,在月日向乙发送了起诉49410状副本,并告知日内提交答辩状某乙于月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20429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月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1210理开庭过程中,某乙提出案件中涉及自己的收入等经济信息,不希望外人知晓,希望本案能够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提出主审法官周某与某乙是大学同学,应当在案中进行回避,法院以本案已经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延误,如果不在月之前审理完结的话,就将造成积案,而回避和12指派新的法官将导致案件的延误,因此驳回了某甲的申请案件审理完毕后,主办法官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某甲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月日法院通知甲乙双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某甲认为该判决严重偏袒1225某乙,联系到自己再该案件中所收到的种种待遇,一怒之下撕毁了判决书,并对法官周某拳脚相加,造成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黄山区法院的法警当即拘留了某甲,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问题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联系相关法学知识,针对本案的情况,请分析上述法院的错误判决与最后的悲剧有什么关系,说明了什么问题答题要求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1.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2..总字数不得少于字3600正确答案[参考例文]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我认为,在某甲与某乙的诉讼案件中,黄山区人民法院有下列错误之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日内提出答辩状
1.15而本案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却告知被告在日内提出答辩状,是不合法的20《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本案中某乙
2.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而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正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的审限为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院长批准
3.6延长本案由于主办法官长期生病,已经造成了审判的延期,法院一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进行延长,二没有更换主办法官,造成当事人诉讼的迟延,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4.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主审法官与被告是同学关系,应当属于回避的范围,而法院以维护审理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是错误的上述法院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司法权力的不正当使用,造成了审理程序上的延迟和不公开,使原告在心理上产生了不公正的感觉,最终以非法的手段挑战法院的权威,酿成最后的悲剧它提示我们,法律要想实现正义,必须关注程序正义与法是无法分开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同时法的价值也就在于实现正义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在实质正义方面,法把指导分配资源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的权威性的公正分配然而,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是公证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必须通过形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形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中突的和平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第一,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纠纷应当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第二,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第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即冲突各方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对等的义务第四,不迟延即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能够及时得到实现,也就是所谓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案例中黄山法院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对上述程序正义的违反,使得某甲产生了强烈的程序不公正感最后他撕毁的已经不仅仅是败诉的判决书,而是整个判决产生的过程当他认为法律已经不能够为他实现正义时,他就只能用暴力的手段来实现自力救济,最后造成个人权利与法律秩序的两败俱伤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正义的实现,要依靠法律,尤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种种法律制度西方法谚有云程序先于权利只有实现了程序正义,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公平、公正,才能最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社会的正义之光[解析]本题属于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考生需要先找到题目中法院不合法的具体行为,再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对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进行评价由于在前一部分中法院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违反,因此其违法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程序违法,因而在后面的评析时应该要围绕程序这一话题来进行评论,而不能再从其他角度切入这就是典型的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的特征我们虽然没有专门准备程序的套路,但是在法与正义的套路中,很大部分的内容是设计程序正义,考生可以将其借用过来,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灵活地组织自己的语言,完成答案止匕外,如果题目考查的程序违法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违反,还可以结合刑事诉讼的具体价值,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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