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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分类模拟题模拟113刘某家收藏有一幅祖传清代名画,该名画藏于家中,不仅不能为刘某带来经济收益,每年还必须为保养该画而支出费用,生活清贫的刘某为此(江南博哥)苦恼不堪2012年元旦,刘某参加同学聚会席间,刘某对同学大吐苦水,并多次提到该幅名画过了几天,一位当日曾参加聚会的同学王某造访刘某看过画后,王某即以10万元价格求购,刘某被王某的出价打动,遂决定将此画出售双方约定,王某一次性付清价款,刘某则在一个月后交付画,以“照顾刘某的怀旧情绪”古董商潘某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获悉刘某藏有名画并欲出售,于2012年1月18日向刘某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进刘某闻言大喜,当即成交,并当场交付该画于潘某;潘某则表示,三天后将价款送来1月20日,王某得知名画易主,非常愤怒,找到刘某理论刘某致歉后,提出返还11万元于王某,王某不为所动,以其买卖契约订立在先,刘某无权将该画交于潘某为由,坚持要取得该画,纷争遂起问题
1.王某付清价款后,是否获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正确答案王某付清价款后,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所有权并不会自动转移,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而动产需要进行交付本案中,王某虽然支付了价款,但刘某并未将画交付给王某,所以该画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给王某
2.潘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潘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刘某未将该画转移给王某,刘某仍然享有所有权,所以刘某将该画卖给潘某不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潘某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正确答案潘某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所有权的转移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只要刘某将该画交付给潘某,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潘某尚未支付价款并不影响该画所有权转移申请异议登记止匕外,甲可以要求房屋管理局对变更登记错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析]
1.基于物权的法律特性,物权的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我国法律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于登记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本案中,乙仅仅拿到了房屋的钥匙,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乙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仍是房屋的所有人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在实践中必须注意将定金与其他形式的金钱担保加以区分,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得主张定金权利《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入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甲不能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
3.无权处分行为是无处分权入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法律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携带其调包所得的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乙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效
4.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和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的确定采交付原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乙、丙没有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作出特别约定,故而应依一般性规定判定风险的承担者乙、丙双方于1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所以,10月14日晚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承担
5.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
(1)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以一般人的标准衡量,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的处分权瑕疵;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3)已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本案中,首先,乙具有真的房屋所有权证,推定丙是善意的尽管丙看房时对照片与本人的关系没有产生怀疑,但照片属于个人信息,不能认为丙应当知道该照片是甲的全家福照片,而其没有对乙的身份产生怀疑从而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次,丙是以市场均价从乙处购买该两居室的,可以认定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最后,乙、丙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丙构成善意取得,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6.《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受到侵害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寻求救济,并且申请更正登记时申请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尽管丙善意取得该两居室房屋的所有权,但原房屋所有权人甲认为登记错误的,仍然有权向登记机构提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由此,登记机构虽然原则上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实质审查,但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由此,登记机构应对因其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变更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未予明确,学界对此有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两种观点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民事行为,不是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宜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丙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明显的体貌特征差别未予注意,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造成对原房屋所有权人甲的侵害,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4.如果王某接受刘某支付11万元的提议,王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正确答案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如果存在有效的合同,自然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向刘某支付了10万元的价款,而刘某愿意向王某返还11万元以了结其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中1万元可以算作是对王某的赔偿如果王某接受和解,双方达成纠纷解决的协议,即解除合同的协议,王某可以根据有效的协议享有11万元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5.在刘某将该画交付给潘某之前,王某能否要求刘某优先将该画交付给自己为什么?正确答案能因为王某支付价款在先,可以优先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将该画交付给自己《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而且王某已经支付价款而潘某未支付价款如果刘某未向任何一方交付该画,而王某和潘某均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则王某可以优先要求刘某向自己履行
6.在本案中,王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获得该画?为什么?正确答案不能因为潘某已经获得该画所有权,而刘某不再享有对该画的所有权,无法强制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刘某已经将该画交付给潘某,丧失对该画的所有权,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
7.王某可以主张何种救济为什么?正确答案王某可以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因为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有效合同而刘某有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无法要求刘某继续履行,也不存在补救措施,只能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田大乔迁新居,雇用赵二为搬家司机,雇用王五为搬运工搬家当日,赵二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张三横穿马路,赵二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李四,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的王五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李
四、王五送去医院抢救后,王五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田大去医院探望李四,适逢道路施工,田大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田大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受伤,后田大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医院对李四实施抢救后,李四伤势暂时稳定,后来某日李四伤情突然恶化,李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诉李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李父遂在其微博上发表题为“XX医院水平低下,草菅人命!”的文章,该文章被韩六阅读后转发到海角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海角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李父诉至A法院,李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田大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志
(2)李父微博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
(3)由于李四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李四的体质有排斥反应
(4)李四是在课间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问题
8.对于李四被撞伤的结果,李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正确答案李父可以向张三主张承担责任,向李四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张三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导致赵二躲避不及而造成李四受伤,张三的违规行为是危险的来源,所以应当由张三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李四是课间休息时受伤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李四跑到街上,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9.田大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不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田大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志,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应当免责
10.医院可以以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答案医院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父的博文及其在各大论坛的转载,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医院可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
11.韩六与李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不构成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此处的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以及故意和过失的结合;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受害人具有损失《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父和韩六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李父发表微博的行为与韩六转发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父和韩六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医院的名誉权受损,如果能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2.海角社区论坛是否对医院构成侵权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不构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1款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案中,海角社区论坛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后,立即采取了必要措施,删除了相关帖子,不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13.对于李四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李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李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58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案中,李四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而导致伤情恶化,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院请求赔偿,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14.王五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正确答案王五可以向田大和张三主张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首先,《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由于张三违规横穿马路导致车体晃动,王五跌落受伤,张三作为引起险情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田大没有让王五坐在副驾驶位置,而让其坐在货仓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王五由于工伤脸部受损而导致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田大、张三同时承担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012年7月,罗斯在天空论坛发起一次“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瑞秋、钱德、乔伊、菲比四人参加每人交2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罗斯管理7月20日,郊游第二天,瑞秋、菲比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夜宿,罗斯极力劝阻,但瑞秋、菲比二人见天气晴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罗斯、钱德和乔伊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一起将瑞秋救出,菲比遇难施救过程中,乔伊未经罗斯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用,致使包内的现金3000元遗失、手表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大卫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钱德因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钱德其已停业下班,钱德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已开了一天车,很累,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钱德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钱德受伤问题
15.罗斯、瑞秋、钱德、乔伊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不应当因为罗斯等四人与菲比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负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6.水电站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应当因为水电站在没有危险提示的情况下突然泄水存在过错,致使菲比遇险死亡尽管菲比在河滩露宿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水电站的责任
17.大卫的手臂受伤如何寻求救济为什么?正确答案大卫可以要求水电站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瑞秋给予补偿因为大卫的手臂是在救助瑞秋、菲比的过程中受伤,水电站是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大卫的赔偿责任;瑞秋是受益人,大卫可以要求瑞秋给予适当补偿
18.如果罗斯要求乔伊赔偿其背包内财物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正确答案不能因为乔伊对背包的使用是紧急避险,且无不当,故不应当对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物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的水电站承担
19.钱德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正确答案约定无效,该约定属于无效的负责条款
20.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钱德可以什么为由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正确答案钱德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解析]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平等性一般表现为他们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包括两类一是人的行为;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要件的客观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不是所有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系都能上升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其符合以上四个特征时,才能上升成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罗斯发起,瑞秋、钱德、乔伊和菲比参加“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这只是生活中行为方式的结合,不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五人之间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菲比的死亡是由突袭的河水导致的,菲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河滩露宿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能力,罗斯等四人与菲比之间仅存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这一道德义务不受民法调整约束,所以罗斯等四人不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水电站在泄水前没有发出警报,并且在其下游河道也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水电站的突然泄水致使菲比死亡,水电站应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加害人并没过错,损害结果完全系受害人的行为引起的,则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各自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贡任”本案中,菲比应当预见在河滩露宿会有危险,但轻信可以避免,存在过失将水电站与菲比的过失程度相比较,菲比的过失不足以免除水电站的侵权责任,但是可以减轻其责任
3.关于见义勇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对瑞秋、菲比并没有救助义务,其救助行为是见义勇为依上述规定,对瑞秋、菲比造成侵害的水电站应当对大卫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水电站不承担责任或无力承担责任的,作为受益人的瑞秋则负有一定的补偿义务
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现实的、紧迫的侵害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是否“不当”、“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一般以是否为挽救较大的利益而损失较小的利益为标准本案中,瑞秋、菲比陷入生命危险,乔伊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罗斯的背包属于紧急避险,并且生命价值显然大于背包财产价值,乔伊采取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对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险情是由水电站突然泄水引起的,故而,罗斯可以要求水电站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要求乔伊承担责任
5.本题考查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已经同意钱德乘坐出租车,两人之间达成客运合同,双方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属于该条规定的无效的免责条款,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
6.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与钱德订立了客运合同,后发生车辆碰撞,钱德受伤,承运人出租车司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应当对钱德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钱德受伤,司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钱德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当事人仅有权择一行使《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钱德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2012年10月,甲欲将其在南海花园的一套两居室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H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0,000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两居室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该两居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两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对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南海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布置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两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问题
21.乙拿到房屋钥匙是否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为什么?正确答案不是甲乙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
22.甲能否以乙所预付的10,000元房款是定金为由,主张依据定金法则获得双倍赔偿为什么?正确答案不能乙支付的10,000元是房屋预付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是定金
23.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合同有效,虽然乙是无权处分,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4.房屋因火灾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正确答案丙乙、丙双方于10月14日上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房屋的交付,自此时起,丙承担房屋损失的风险
25.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正确答案能丙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26.甲应如何向房屋管理局寻求救济?正确答案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申请更正登记,如果丙不同意更正,甲可以向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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