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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有限企业章程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与《企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企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载明事项根据《企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企业设置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合法、真实、有效的签章及申请登记材料当出现因企业签章及股东签名、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股权确认引起的纠纷争议,由企业内部及其股东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I,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第一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企业名称第二条企业住所第二章企业经营范E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第四条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策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认缴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合计第六条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董事长及监事的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日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日勺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日勺方案;
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策;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
十、修改企业章程;第八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I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企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策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企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修改企业章程所作出的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日勺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会负责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贯彻状况,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万损方案;
五、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汇报
1、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日勺贯彻状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工作;
3、执行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
4、代表企业签订有关文献;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第十五条企业设经理1名,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辞退以外的I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六条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日勺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I规定,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企业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第六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撤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或所有股权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欧I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日勺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算组应当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三、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企业的营业期限为长期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签订,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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