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林江(男)与桃丽(女)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年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199820046年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12200432004年月日,协议内容122004
一、双方自愿离婚;512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四、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江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丽十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2004612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补充协议双方已于年月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2004612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十万元人民币,并在三2004612十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男方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已在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且办理完毕了离婚但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2004612谤男方的言语为此,在女方这种卑劣手段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答应女方付款十万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及离婚后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遵守现离婚协议与离婚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原告威逼迫使情况下笔订,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万元人民币律师评析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10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