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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2005-B01广州市装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XXX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广州市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XXX合同编号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1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3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4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5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与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和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6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容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所有门窗及管线拆除工程采用以工代料的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支付该部分费用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
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5.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29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6.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6.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8.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9.确定变更价款
29.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9.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9.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9.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0.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知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1.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0.1款至
30.4款办理
31.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1.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2.竣工结算
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2.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2.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2.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质量保修
3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3.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133.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4.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
25.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通用条款第
31.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3.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
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
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5.索赔
35.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5.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5.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4.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6.争议
36.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保险
39.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2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8.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9.担保
39.1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提供以下担保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工程中标价的10%),待海珠区财政评审中心结算评审价出具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质量保函(评审结算价的5%)o
39.2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0.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0.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0.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1.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1.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2.合同解除
42.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6.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55一方依据
42.
2.
42.
3.
42.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2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4.合同份数
44.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5.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协议书第六条的内容和顺序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2.2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律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施工图纸标注适用的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5天提供装修施工图8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承包人只能在本工程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外借、扩散)图纸及资料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成资料整理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代表姓名职务发包人派驻工程师代表职权质量的监督,进度的确认,变更工程及签证的确认,计量支付的确认
7.项目经理姓名职权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15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提供1个施工用水接驳点和提供1个施工用电接驳点,要求承包人安装独立施工用水、用电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每月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均已开通,具备施工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在承包人进场前7天内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市XXX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地点XXX__________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XXX资金来源区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1.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项目的室内装修改造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合同条件和规范及标准要求,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系统调试、包验收、包保修,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或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工程的相关建设要求,若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局部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执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从开工日起计日历天
四、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必须达到新竣工备案制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合同金额中标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中招标施工图中标价¥元暂列金额¥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其附件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施工图纸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在开工前、后协助办理完成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明确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按国家建筑法规定须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每月向监理、发包人报送工程量报表、进度报表如发生工程事故、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随时快报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根据施工现场客观条件,双方现场协商解决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工作,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要按当地有关规定的执行如承包人控制、处理不当造成的不良影响,承包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和遗失,由承包人出资修复和赔偿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若属于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损坏属于施工质量或施工隐患造成的,则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损坏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则修复费用由产品供应方负责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于接到发包人通知的10天内无条件保修,属设计或发包人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可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若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施工现场布置、材料机械的放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精心施工和努力地完成工程,并修补其中的缺陷,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所有发向监理单位的函件均应符合监理单位的表格或形式/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监理单位给予说明B.承包人应对工地所有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安全性负全责C.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质监站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但办理监督登记及费用由发包人负责D、开工后承包人按投标书承诺进场的设备机械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撤出现场E、承包人由负责本项目,出席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主持的每周例会(书面通报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周进度计划)及重要协调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单位不签发开工令,项目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单位请假经过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监理单位将有权发出停工令,待有关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F、承包人应按《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G、承包人应督促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验收资料整理,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应将资料移交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汇总、归档;对专业施工单位的资料的管理,应在分包合同予以明确H、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14天内,承包人必须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编制整理竣工图一式五份,提交监理单位图纸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I、竣工资料的组成竣工图5份;设计变更汇编5份;设备及材料供货商(包括甲供料)随机文件资料1份(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承包人供应设备的备件清单5份;隐蔽工程施工记录5份;已完成工程量清单5份;设备及材料的抽检记录J、竣工资料的内容和完整性必须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9.2承包人未能履行
9.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长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5天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10天内回复
10.2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提供
12.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从延期的第二天起,每天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每延误一天,按经XXX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评审结算价的l%o支付违约金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重大设计变更而且确实影响到施工进度关键线路(但属施工技术措施失误影响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不能按计划提供设计图纸而确实影响到施工进度;
(3)不可抗力因素;
(4)发包人原因包括工程款未能按合同及时拨付到位;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如遇上列情况,顺延工期;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从延期的第二天起,每天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每延误一天按经xxx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造价的1%计算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3本工程在完工后,在验收前由发包人聘请政府认可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环保检测,第一次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整改,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完成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施工以后,必须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进行隐蔽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通知24小时后未能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或工程验收后24小时未签字,均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覆盖继续施工
17.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和办法执行穗建监
[2001]068号文的规定承包人完成各专业分部或特种分项工程施工经自检合格后,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参加分部工程中间验收书面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法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0.
21.22条款执行按通用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20.1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强调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颁发的文明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将经常地进行督促检查,承包人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生活区和施工区必须用围墙分隔凡通过检查不合格、屡教不改的,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工期不予顺延)、更换现场负责人直至合同终止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如发生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当管理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其责任和相关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职工遵纪守法,做好现场防火、防盗、防打架斗殴等预防工作,如发生类似事件其责任和相关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条款增加以下内容若承包人在未通知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擅自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有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采用
(1)的方式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方式合同价款在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等要求,采取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及包施工安全的方式,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承包本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本工程结算严格执行中标价,禁止扩标本工程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项目均不作任何调整,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在暂列金额内,工程结算造价不得超过中标价若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超出暂列金部分,承包人有权不予施工或超出暂列金额部分由承办人承担本工程所有门窗及管线拆除工程采用以工代料的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支付该部分费用
23.
2.
(1).A若施工图纸或改造需求发生变更引起承包范围发生变更,以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或原工作内容相比,按实际发生调整的工作量(该工作量必须以发包人审核同意)乘以中标单价调整合同价变更部分按下面
23.
2.
(1).B或
23.
2.
(1),C的条款执行
23.
3.(l).B当实际施工发生主材用料变更,则只能调整综合单价中的主材费,其余一切费用不得调整变更的主材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报价申请,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变更后的主材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市场价格
23.
4.
(1).C当实际施工中发生施工图纸变更或改造需求变更而引起承包范围的变更,而原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子目可参考,采用以下的形式进行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计价方式主要材料价差按
23.
2.
(1).B条款执行;定额的采用首先参照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及其补充定额等本工程适合定额,若仍无适合的子目则参考其他相应定额子目;费率的计算按投标时相应定额计价定费率的下限计算变更工程总价二按上述计费方式计算出的变更工程总价(税前)*(1-投标下浮率)若相应定额都没有相关的子目,则由承包人提出报价申请,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
23.
5.
(1),D投标下浮率二(最高限价-中标价)/最高限价*100%(以上计算式不含预留金额)
23.
6.
(1).E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存在严重不平衡(偏离投标报价期政府指导价格±30%),则不适用于以上结算条款结算时,发包人将根据现行定额、市场价格平均水平对涉及不平衡报价的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平衡
24.工程量确认
24.
2.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以前向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本月完成工程量的情况
24.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
4.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工程中标价的10%),发包人收到履约保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办理招标施工图中标价(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下同)的30%作为工程第一期工程款
(2)当工程进度完成8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招标施工图中标价的50%的工程进度款
(3)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招标施工图中标价70%的工程进度款
(4)变更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变更工程70%的变更工程价款
(5)工程办妥海珠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算手续,承包人确认评审中心评审结算价后,且承包人按时完成资料整理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及按评审结算价的5%提供银行质量保函作为工程质俣金后,发包人办理支付工程评审结算价的100%
七、材料设备供应
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八、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执行并增加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在暂列金额范围内,关于暂列金额的使用程序严格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2)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盖有发包人印章
(3)发包人书面通知设计变更的指令性文件应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盖有发包人印章
(4)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主管预结算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并经总监代表以上监理人员签字并加盖监理部印章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设计变更文件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或工期变动时,必须随变更报告附变更工程价款或工期计算书,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经总监和发包人的有关审核人签字并盖发包人印章
(5)设计变更文件(或指令)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时,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或指令)有效文件后在14天内申报工程价款和工期调整报告,否则应视作变更不涉及价款和工期调整
(6)发包人要求的但无需发生费用变化的其它工程变更以书面形式在两天前提出;若需费用发生的其它工程变更在5天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费用计算方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竣工后30天内提交一式四份竣工资料
31.竣工结算
3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1.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
(三)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XXX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3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专用条款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本合同工程不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31.3条和第
31.4条的内容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3.违约
13.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5.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办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手续,工期顺延每逾期一天,从逾期的第二天起,发包人每天按所欠工程款的1%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拖延提供发票的情况除外,工期不顺延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组织竣工验收及结算,从逾期的第七天起,每逾期一天,从逾期的第二天起,发包人每天按中标总造价的1%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财政集中支付,因财政资金拨款延误而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逾期竣工的理由
33.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从逾期的第二天起,承包人每天按经xxx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合同评审结算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本合同要求,则按经xxx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的结算税前总造价下浮10%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负责无偿返工至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工期不予延长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进一步索赔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若无正当理由并提前报告而未执行监理单位的指令或对监理单位的指令敷衍了事,发包人有权停发本期工程进度款,对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工期不予顺延),直至承包人完成监理单位指令为止
(2)因承包人不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或因承包人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指令,或未能积极与监理单位协调配合做好施工工作,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等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不得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如因此发生劳资纠纷,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4承包人不按期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从逾期的第二天起,每天扣减经xxx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总造价的1%
35.争议
35.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解决方式如下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xxx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H、其他
36.工程分包
36.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7.不可抗力
3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7条款
38.保险
138.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第
38.1条款执行
39.担保期限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该保函自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失效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银行质量保函,该保函自本工程保修期结束后自动失效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银行质量保函一直有效
44.合同份数
44.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4.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共八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四份
45.补充条款
1.有关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施工图纸及说明、会审记录、经审定的施工方案以及双方洽商、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的往来文件、纪要是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健全施工备忘录制度,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函后一周内答复,逾期视作默认同意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4.本合同自双方结清款项后失效
5.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与档案资料的整理,应与招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一致
6、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条例进行施工,若施工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条例,发包人有权依约收取违约金及扣减按广州市建委“穗建筑2003106号”文件规定计费的相关费用和文明施工费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本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时间为二年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经XXX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结算总造价的印承包人确认XXX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算价结果后15日内提供工程质量保修金银行质量保函作为保修期的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银行质量保函一直有效保修期结束后银行质量保函自动失效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印章)承包人(印章)XXX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法定代表人(签字)托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签字)20年月日20年月日附件2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4条规定处理二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约的日期不一致,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XXX_____住所住所XXX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XXX电话传真XXX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XXX邮政编码签约时间年年月日月日签约时间签约地点:XXX三承包人义务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1.1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四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上级部门(公章)上级部门(公章)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以节假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文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4.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
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令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
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把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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