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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介绍顶部一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报名条件一回顶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名时间--回顶部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左右-回顶考试时间部一一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费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T0月份一回顶碳测定仪;7显微镜;8照度计;9喷雾消毒器;10X射线测定仪;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二、考试实施-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临床类考试实施
1.考试内容与方法每个考生必须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以下三个考站的测试,测试时间共60分钟,每站设考官2-3名⑴第一考站病史采集与病例分析考试方法主要采取计算机显示试题,口述回答2第二考站基本技能操作与体格检查10考试方法采用医学教学模拟人、标准体检者及考生相互进行操作考官在考生进行操作时或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3)第三考站体格检查2(心脏听诊和肺/腹部听诊)与辅助检查结果判读(包括心电图、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考生据此提出诊断、诊断依据,并回答主考官提出的相关问题
2.考试项目数量及分值考站15病史采集10分3521试题卡笔试第一考站分病例分析20分11基本操作技能20分11医学教学模拟人38操作口21第二考站分试18体检模特或考生(男女考生分开体格检查1分10进行)心脏听诊5分4体格检查28肺部听诊5分4小项目3分2多媒体X线片多媒体第三考站27分考试大项目4分28心电图小项目3分2大项目4分2医德医风3分22合计100分60考试题型一回顶部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考临床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试科目一回顶部-・口腔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医师资格考试公共卫生生理学、生物化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基础医学综合、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
1.
2.
1.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考试方.基础科目25%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流行病学口腔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预防医学、口腔修复学专业科目70%公共卫生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妇儿保健、卫生综合(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毒理学)公共科目卫生法规、卫生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5%.表
2.临床生理学、生物化学、病埋学、药理学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口腔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公共卫生生理学、生物化学、病埋学、药理学及内.基础科目20%临床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口腔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预防医学、口腔修复学专业科目75%公共卫生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综合(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公共科0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5%注册制度一回顶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考试考试项目分值考试设备考试时间分钟合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夕卜,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口起十五口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口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口起至申请注册之口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口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临床类D-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⑵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⑶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2.口腔类1-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镶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锲、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3)正常离体磨牙;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⑶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⑷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3.公共卫生类1-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3多媒体计算机;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1余氯比色计;2微小气候测定仪;3噪声测定仪;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5一氧化碳测定仪;6二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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