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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制度【摘要】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的目的,旨在为增强领导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有利于发扬民主、互通信息,使纵向、横向工作不脱节,有利于各工作部门间的协作,提高各项工作效率
2.局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定、布置、检查本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的目的,旨在为增强领导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有利于发扬民主、互通信息,使纵向、横向工作不脱节,有利于各工作部门间的协作,提高各项工作效率
2.局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定、布置、检查本局重要工作的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参加,必要时可以召集各科室以及局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13.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变动,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并说明原由
24.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报局长审定后,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认真做好会议的记录,同时要负责会后的督促和落实工作
35、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4根据中央、省、市的方针、政策、法规起草的本县有关文化工作细则、办法、措施、方案等5全县文化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文化工作规划、规章制度等重要材料6分析、研究全县和局机关文化工作情况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意见;7决定全县文化事业费分配,文化事业费和预算外经费重大使用项目;8布置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
(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
(八)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
(十)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违反第
(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转包、转租双方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消费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训第四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经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罚没财物管理按照《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并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局务会议所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落实,各处室执行情况,在下一次办公会时进行反馈
7、参会人员必须根据保密守则,严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向外透露拟议中不能透露的重大事项文化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制度
(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秽、渲染、宣扬封建迷信以及等非法经营活动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实施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条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第三章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秽、渲染、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活动;
(三)不得允许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索求或接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第四章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第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第二十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0k总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
(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分贝;
(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米以外;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不得设置、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反动、秽、封建、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演出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第二十五条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第五章图书报刊管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第二十九条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贺卡,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第三十二条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批发单位批发书刊,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同意后方可发行;从本市运往外地的书刊,必须取得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后,方可发货第三十四条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类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古籍图书的回收与再销售,由新华书店、古籍书店负责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三十五条书刊批发经营单位批发图书时,必须据实填写统一印制使用的书刊批发经营购销单第三十六条图书报刊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一证多家经宫第六章音像制品管理第三十七条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复制音像制品进行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第三十八条设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笛部门批准,办理出版或者复制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第四十条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须从持有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买、租赁第四十一条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和批发单位举办音像制品展销、展览以及视听观摩等临时性活动的,必须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设立录像或激光视盘放映单位,应当报县(市)或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由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予处罚第四十四条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范围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
(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第
(二)、
(九)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
(三)、
(五)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
(四)、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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