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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日勺刑罚体系一,刑罚体系概论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构成的序列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措施,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对一种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日勺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合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合用对一种罪可以合用一种附加刑,也可以合用数个附加刑主刑有5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力□开有4个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我国现行的I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渐发展和完善的I1979年刑法参照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种科学的刑罚体系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合用的重要刑罚措施主刑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一种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
①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与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
②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措施,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③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日勺刑罚措施
④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措施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它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重要合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I严重犯罪分子
⑤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措施,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重要合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尤其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局限性以平民愤的很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上述五种主刑外,尚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合用的刑罚措施,又称从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合用,也可以独立合用在附加刑合用时,可以同步合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
①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I刑罚措施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条文大大增长了,因此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的合用范围也比过去有所扩大
②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措施既可以附加合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刑事犯罪,又可合用于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般犯罪
③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所有强制免费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措施在我国刑法中仅合用于危害较大的图利性犯罪,其合用的范围较为狭窄
④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将犯罪的外国人或无籍人逐出我国国(边)境的刑罚措施它仅合用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我国现行的刑罚构造以自由刑为中心,这基本符合改造二,刑罚体系的完善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与局限性是对其完善的基本逻辑起点据此,对现行刑罚体系的完善就重要体现为增进刑种、刑序、配刑日勺合理性应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罚体系完善日勺主线决定原因,同步还要以实现刑罚目的作为终极目的,切实考虑犯罪人的刑罚适应能力,合理地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I合法权益就完善思绪而言,除了对多种详细刑罚进行必要的改善之外,从整体上看,还要调整刑罚的总体构造,增长新的刑罚种类,明确地对刑罚配置制度作出规定
(一)、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逻辑起点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日勺缺陷与局限性,理论上认为重要有
(1)刑罚体系存在重刑主义倾向,与世界轻刑化趋势不合拍;
(2)刑罚体系立法技术仍有欠缺,与司法实际需求脱节;
(3)刑罚执行存在不协调,与刑罚目的规定不相称但就详细的内容而言,还波及了刑法分则中死刑配置过多、部分犯罪法定刑攀比趋重、详细犯罪量刑情节过于抽象、笼统以及司法机关合用和执行刑罚无法与刑罚目的相协调等问题
(二)、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是完善刑罚体系的主线决定原因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日勺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规定,犯多大欧I罪,就应承担多大欧I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对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aI犯罪行为自身和其他多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原因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应当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详细而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体现为指导刑罚的裁量、执行,体现为对详细犯罪配置合理的法定刑,并且,更重要的I是对刑种的I设计发挥指导作用,由于详细刑种的严厉程度决定了对详细犯罪配置该种刑罚与否合适,也影响到详细刑罚裁量和执行制度怎样在详细犯罪上体现出以及调剂该刑罚的严厉性因而尽管法定刑的配置自身不属于刑罚体系的必要内容,不过,刑罚体系自身却从主线上决定了对详细犯罪所配置的法定刑轻重状况例如,1979年刑法典第44条后半段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假如所犯罪行尤其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实行尤其严重盗窃罪的此阶段未成年人,就有也许合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由于上述规定从主线上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再如,现行刑法典第295条对传授犯罪措施罪规定了死刑为最高法定刑,尽管立法者此时的规定确有不妥,但假如刑罚体系中没有死刑,或者死刑配置受到严格限制,自然可以从主线上消除此处的局限性因此,刑种自身的严厉程度以及刑罚体系的合理设计,就成为对详细犯罪妥当地配置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刑种以及刑罚体系的严厉程度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在详细犯罪的法定刑立法配置、详细刑罚裁量与执行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欧I规定2有效实现刑罚目的是完善刑罚体系的终极追求目的在刑罚论中,刑罚目的是最重要的概念,可以说是刑罚论的关键它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所有问题,如刑罚目的怎样便制约着刑罚对象的范围,刑罚的体系与种类,量刑原则与量刑制度问题,行刑制度问题等等因此,很有必要从能否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分析怎样完善刑罚体系的问题6]理论上通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包括特殊防止和一般防止两个方面特殊防止,是指通过对犯罪人合用、执行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可见,特殊防止日勺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也即实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防止,是指通过制定、合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也许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因而一般防止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组员,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人以及其他社会组员3犯罪人刑罚适应能力是完善刑罚体系的重要影响原因4犯罪人合法权益不受不妥的剥夺或限制是完善刑罚体系的必要程度
三、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基本思绪1调整刑罚构造2增补刑罚种类3增长配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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