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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送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送部令第号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送及道路旅客运送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送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送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日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送(如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送站(如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日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日勺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镇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I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一般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行时,临时增长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顾客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日勺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二)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I,在旅游景区内运行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获得所有经营许可证件后无合法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行或者运行后持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日勺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有关日勺《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送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也许对社会公众利益导致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送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的I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标《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原则日勺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状况不得作为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期间内,到符合国家有关原则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标《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规定和检查措施》(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汇报,并根据检测成果,对照行业原则《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估规定》(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估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送证》上标明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原则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原则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汇报,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档案;
(二)车辆构造、尺寸变动状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标的行车记录仪状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状况审验符合规定日勺,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在《道路运送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规定日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日勺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用对应日勺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估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根据行业原则《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估》(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估规则》的规定实行第四十条严禁使用报废的、私自改装的、拼装日勺、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有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精确,不得随意更改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重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状况、重要部件更换状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估记录、类型及等级评估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重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状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估记录类型及等级评估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日勺建立状况实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到达国家规定日勺报废原则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原则规定日勺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送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件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日勺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企业,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企业获得日勺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企业控制子企业实际资产51%以上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持续运送服务,不得私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送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日勺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路过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合法理由不得变化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行的I班车可采用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行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送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私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日勺状况下,容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日勺免票小朋友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日勺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日勺合适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明显位置公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日勺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用必要日勺措施防止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日勺违法行为当运送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口勺状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送过程中导致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日勺,根据其约定;没有约定日勺,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送和铁路旅客运送赔偿责任限额日勺规定办理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日勺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I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持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送法规和道路运送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I道路运送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汇报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日勺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时统一调度指挥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小朋友日勺乘客应当在购票时申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日勺危险物品及其他严禁携带日勺物品乘车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送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第六十条遇有下列状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日勺;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日勺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日勺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日勺,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日勺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日勺,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日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日勺复印件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核发日勺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日勺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协议,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行,不得招揽包车协议外日勺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送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立案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协议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协议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日勺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日勺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种运次所需日勺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规定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第六十四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局限性时,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日勺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一/一运仃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决定日勺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变化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多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日勺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日勺权利和义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用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日勺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禁无证经营日勺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裁定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日勺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送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有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准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日勺除外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端停班达3日以上日勺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汇报当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日勺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对应日勺法律行政法规日勺规定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告收费项目和原则,严禁乱收费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I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汇报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日勺监督检查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行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行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日勺道路运送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第七十八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日勺工作人员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第七十九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日勺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理解状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日勺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行日勺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阐明状况第八十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日勺工作人员在实行道路运送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日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用对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日勺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日勺,违法行为发生地日勺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日勺违法事实惩罚成果记录到《道路运送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日勺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惩罚日勺,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送证》等道路运送管理机构颁发日勺有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惩罚后交还第八十三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行道路运送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送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日勺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送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日勺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日勺,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惩罚决定,并将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合法理由逾期不履行惩罚决定日勺,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日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日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如下日勺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日勺罚款;构成犯罪日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获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私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J;
(二)未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私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I;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I;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日勺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日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日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如下日勺罚供有关运送服务日勺经营活动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照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日勺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增进道路运送市场日勺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勺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估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企业化经营,严禁挂靠经营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I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行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日勺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如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日勺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都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I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都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日勺,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1万元日勺,处2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日勺罚款;构成犯罪日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获得客运站经营许可,私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时;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时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件日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如下日勺罚款;有违法所得日勺,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日勺,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对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日勺;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时;
(三)投保日勺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日勺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获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送证》的车辆参与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如下日勺罚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送证》日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如下日勺罚款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日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如下日勺罚款;情节严重日勺,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对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同意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时;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合法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日勺;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时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日勺;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送途中私自变更运送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日勺;
(六)未汇报原许可机关,私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日勺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有开业规定日勺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送安全隐患日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规定改正且情节严重日勺,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对应日勺经营范围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日勺罚款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私自改装或者私自改装已获得《道路运送证》的客运车辆日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兀如下日勺罚款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成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成果日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日勺,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如下的J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5000元日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日勺罚款
(一)容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J;
(二)容许超载车辆出站的I;
(三)容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时;
(四)无合法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I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日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日勺,处3000元日勺罚款;有违法所得日勺,没收违法所得
(一)私自变化客运站的I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送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第九十六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日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行行政许可的J;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送车辆日勺;
(五)违法扣留运送车辆、《道路运送证》时;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送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合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规定应当合用交通部制定日勺国际道路运送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发放日勺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送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日勺详细收费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第一百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公布日勺《省际道路旅客运送管理措施》(交公路发
[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公布的I《高速公路旅客运送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公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4月27日公布的《道路旅客运送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口225号)、1993年5月19日公布的《道路旅客运送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
[1993]531号)同步废止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日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规定
(1)技术性能符合国标《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规定和检查措施》(GB18565)的I规定;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日勺规定;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到达行业原则《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估规定》(JT/T198)规定日勺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日勺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到达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到达三级以上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I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规定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到达行业原则《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估》(JT/T325)规定的I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规定: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口勺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I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对应日勺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I市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获得对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日勺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对应的I设备、设施,详细规定按照行业原则《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规定》(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日勺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勺制度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J,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I,向县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I上一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日勺,向所在地日勺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日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I有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送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日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既有欧I,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任或者拟聘任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日勺证明
(二)同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送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汇报,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行方案、效益分析以及也许对其他有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送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五条已获得对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日勺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日勺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I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I行驶证、《道路运送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既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估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任驾驶人员日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日勺证明;
(五)经办人日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日勺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日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道路旅客运送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重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状况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日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以便群众等原因第十八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行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欧I程序实行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I行政许可第十九条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日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日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日勺决定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I,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规定、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日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路过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规定、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路过上下旅客的I和终到时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送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日勺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日勺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送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路过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有关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不予同意日勺,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日勺,视为同意有关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一样意见且协商不成日勺,由受理申请日勺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通过其从属日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第二H—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贯彻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已核算被许可人贯彻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规定后,应当为投入运送的客车配发《道路运送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步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日勺,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第二十三条已获得对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长客运班线日勺,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日勺规定进行申请第二十四条向不一样级别日勺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送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日勺,上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予以换发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日勺,应当同步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置子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置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置分企业日勺,应当向设置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报备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状况需要,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可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日勺方式实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有关省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行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用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I,不影响此外一省进行招投标道路旅客运送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措施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合法理由拒绝、阻挠实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时,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日勺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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