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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年洗煤厂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2023第一条为了加强洗煤厂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法规范洗煤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洗煤厂第三条洗煤厂应当依法申请工业生产许可,取得《洗煤厂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洗煤业务第四条洗煤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第五条洗煤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节能、减排等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六条洗煤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第七条洗煤厂应当设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及时有效的应急反应和处置措施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洗煤厂,指从事洗煤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煤矿自建洗煤厂、第三方洗煤厂等第二章监管措施第九条洗煤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洗煤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环境监测设备,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第十一条洗煤厂应当保证废气、废水等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二条洗煤厂当生产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污染第十三条洗煤厂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查,对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发现、纠正第十四条洗煤厂应当配备环境保护专职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环保管理水平第十五条洗煤厂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环境保护费用,并用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第十六条洗煤厂应当认真履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监测结果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信息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十七条洗煤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取得工业生产许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第十八条洗煤厂在生产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生产许可第十九条洗煤厂在生产过程中,未安装环保设施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二十条洗煤厂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洗煤厂在环境监测方面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洗煤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许可第二十三条洗煤厂未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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