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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阐明本章程草案为过程文献,文中所述数字及某些条款为以便讨论所设,不为本草北大纵横管理征询公司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承担其他义务第四十五条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本行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行和其她股东合法权益决定
(一)控股股东对本行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和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策和董事会人事聘请决策履行如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本行高档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决策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控股股东应尊重本行财务独立性,不得干预本行财务、会计活动;
(四)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本行下达任何经营筹划和指标,也不得以其她任何形式影响本行经营管理独立性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与她人一致行动时,可选出半数以上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她人一致行动时,可行使本行30%以上表决权或可以控制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与她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30%以上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与她人一致行动时,可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以合同方式(无论口头或书面)达到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获得对本行投票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本行目行为第四十八条本行浮现下列流通性困难时,在本行借款股东要及时归还到期贷款,未到期贷款应提前偿还;(-)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不大于流动负债期末余额15%;
(二)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大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13%;
(三)不良贷款期末余额不不大于各项贷款余额30%;
(四)(同业拆入+同业存款)一(拆放同业+存储同业)不不大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贷款)5%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关于董事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关于监事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A)审议批准单笔超过本行近来经审计净资产值20%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九)对本行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十)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策;
(十一)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
(十二)修改本行章程;
(十三)对本行聘任、辞退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策;
(十四)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案;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暂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种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半年之内举办因特殊状况需要延期召开,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阐明延期召开因素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暂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局限性《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东书面祈求时;
(四)董事会以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建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建议召开时
(七)本行章程规定其他情形前述第
(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规定日计算,前述第
(六)项需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第五十二条暂时股东大会只对告知中列明事项作出决策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她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由出席会议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由出席会议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五十四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此前以公示形式告知登记在册本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4小时前,将出席会议书面回答送达本行本行依照股东大会召开前收到书面回答,计算拟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拟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数达到有表决权股份数一半以上时,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届时,本行在三日内将会议拟审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示形式再次告知股东,公示告知后,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五十五条股东会议告知涉及如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事项;
(三)以明显文字阐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订立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订立;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代理人订立第五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权证;委托代理她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五十八条股东出具委托她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三)与否具备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批示;
(四)对也许纳入股东大会议程暂时提案与否有表决权,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详细批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详细批示,股东代理人与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第五十九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在关于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本行住所,或召集会议告知中指定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她人订立,授权订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献应通过公证经公证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献,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召集会议告知中指定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策授权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股东会议第六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由本行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规定召集暂时股东大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订立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书面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暂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规定后,应尽快发出召集暂时股东大会告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规定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告示,提出召集会议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本行所在地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规定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暂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应当尽量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程序相似监事会或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规定举办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办会议,由本行予以监事会或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告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等因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会议议题;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应因而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六十三条董事会人数局限性《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或本行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暂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六十一条规定程序自行召集暂时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六十四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新提案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畴;
(二)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六十六条本行董事会应以本行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阐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阐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策一并公示第六十八条提出提案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决定持有异议,可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程序规定召集暂时股东大会第四节股东大会决策第六十九条股东(涉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决策分为普通决策和特别决策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策,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涉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一半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策,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涉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策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聘任或辞退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策通过以外其他事项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策通过
(一)本行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本行债券;
(三)本行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行章程修改;
(五)回购本行股票;
(六)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策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策通过其他事项第七十三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策批准,本行不得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档管理人员以外人订立将本行所有或重要业务管理交予该人负责合同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应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状况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是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由上届董事会在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基本上,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并在提案中简介关于候选人简历和基本状况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但提名人数必要符合本章程规定,不得多于拟选人数遇有需暂时增补董事、监事,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第七十五条董事和监事选举方式采用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表决投票,应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发布表决成果第七十七条会议主持人依照表决成果决定股东大会决策与否通过,并应在会上宣布表决成果决策表决成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决策成果有任何怀疑,点算;如可对所投票数进行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成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成果后及时规定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即时点票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加投票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策公示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状况如有特珠状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关于部门批准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策公示中作出详细阐明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她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祈求,如有其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祈求,但关于股东以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畴,应阐明理由如阐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祈求股东,股东会可将关于议案表决成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成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关于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拟定最后表决成果,并告知全体股东第八十条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股东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阐明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如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本行总股份比例;
(二)召开会议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表决成果;
(六)股东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答复或阐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以为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其他内容第八十二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表决成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第八十三条本行董事会可以聘请有有关资格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如下问题出据意见并公示
(一)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与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否符合《黄石市商业银行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股东资格;
(五)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否合法有效;
(六)应本行规定对其她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行董事会可以邀请媒体出席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八十四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本行董事分为持股董事和非持股董事非持股董事人数不超过五人其中至少要有两名独立董事
(一)第八十五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条件董事任职资格需报人民银行审核
(二)除《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三)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而被其她商业银行或组织罢撤职务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本行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借款)超过其持有经审计一年度股权净值股东和股东单位任职人员;
(五)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个人或公司任职人员第八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此前,股东大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策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最迟应在一种月之内召开股东大会或暂时股东大会进行换届第八十七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状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行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三)不得运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财产;
(六)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七)不得运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本行商业机会;(A)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状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关于佣金;
(九)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她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股东或其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状况下批准,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涉及本行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规定;
3、该董事自身合法利益有规定
(十二)、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行利益第八十八条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权利,以保证
(一)本行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规定,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业务范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她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容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状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她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八十九条未经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以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状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九十条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或筹划中合同、交易、安排关于联关系时(聘请合同除外),无论关于事项在普通状况下与否需要董事会批准批准,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性质和限度除非关于联关系董事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状况下除外关联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她参加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代表提出回避祈求如由其她董事或董事代表提出回避祈求,但关于董事以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畴,应阐明理由如阐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祈求董事,董事会可将关于议案表决成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董事参加或不参加投票成果分别记录董事会会议后应由董事长提请关于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董事身份后拟定最后表决成果,并告知全体董事第九十一条如果本行董事在本行初次考虑订立关于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声明由于告知所列内容,本行日后达到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告知阐明范畴内,关于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披露第九十二条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O董事持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她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第九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此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九十四条如因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弥补因其辞职产生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尽快召集暂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弥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策此前,该提出辞职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职权应受到合理限制第九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内并不固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持续期间应依照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本行关系在何种状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九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行导致损失,应承担补偿责任第九十七条本行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九十八条董事违背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侵犯本行股东、其她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利益,构成犯罪,在该等事实已被拥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鉴定,该等判决生效之日起,该董事自动撤职,并由董事长在下一次董事会上宣布其剩余任职期间董事权利、义务,由董事长代为行使,董事长在本届董事会剩余任职期内,拥有两票投票权董事长被撤职或自动辞职,由全体董事重新在现任董事范畴内推选董事长该新当选董事长在本届董事会剩余任职期内,拥有两票投票权第九十九条本节关于董事义务规定,合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条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由XX至XX名董事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策;
(三)决定本行发展规划、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行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本行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A)在股东大会授权范畴内,决定本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审议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立和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十)审议本行员工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十一)依照董事长提名,聘请或辞退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依照行长提名,聘请或辞退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批准聘请或辞退分支行行长;
(十三)审议本行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本行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本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本行行长工作报告并检查行长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三条本行董事会应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备保存意见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阐明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为了加强董事会对本行寻常经营中重大事项管理和决策,董事会建立执行董事会议制度执行董事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决策,在董事会闭幕期间履行职责执行董事会议成员在本行担任管理职务董事,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半数批准表决通过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应拟定其运用本行资产所作出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建立严格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应组织关于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固定资产购买与资产处置在X X万元人民币如下由董事长授权行长批准;在义X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义X亿元人民币如下固定资产购买与资产处置由董事会批准;XX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与资产处置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告知和关于会议文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此前书面送达全体董事第一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暂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以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建议时;
(三)监事会建议时;
(四)行长建议时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召开暂时董事会会议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涉及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传真;告知时限为会议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应送达对方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七条第
(二)、
(三)、
(四)规定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其召集暂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端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详细人员代其行使职责,可由副董事长或一半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会议告知涉及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告知日期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一半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办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策,必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她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应在授权范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权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关于决策,设立审计、人事薪酬、风险控制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负责人均由董事构成和担任各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重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照关于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定章程制度等,对本行财务活动及董事长、董事、高档管理层成员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完善财务信息内控机制和信息披露质量控制,保证本行资产和权益不受人事薪酬委员会重要职责是拟定本行董事和高档管理成员选任程序和原则,对董事和高档管理成员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薪酬勉励方案,并监督方案实行人事薪酬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构成,利益有关董事应采用回避制度,人事薪酬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风险控制委员会重要职责是制定本行经营过程中风险控制程序和规则,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和检查本行经营过程中风险控制实行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决策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董事有权规定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阐明性记载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涉及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姓名以及受她人委托出席董事会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策事项表决方式和成果(表决成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应在董事会决策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策承担责任董事会决策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参加决策董事对本行负补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白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节董事长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不得担任本行行长和其她高档管理职务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策执行;
(三)订立本行股权证、本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向董事会提出本行行长候选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人选;
(五)订立董事会重要文献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其他文献;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状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四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条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步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有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备5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她有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六)可以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信贷记录报表和财务报表第一百二十一条除本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外,如下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人员;
(二)在本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公司任职人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本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公司任职人员;
(四)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征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机构任职人员;
(五)该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其她任何人员;
(六)上述人员近亲属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七)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A)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公司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重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其她人员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任职,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独立董事在本银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该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刊登声明,保证其具备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银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她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涉及该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历次参加董事会会议重要状况,独立董事提出反对意见以及董事会所做解决状况等内容股东大会审议外部监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涉及参加监事会会议次数、组织或参加监事会审计工作状况、履行监事监督职责状况等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其她情形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关于状况,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告知,独立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中华人民共和人民银行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独立董事陈述意见后进行表决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与否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决定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近来一次召开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阐明任何与其辞职关于或其以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状况独立董事辞职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2名,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弥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取消,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固然解除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应当及时补选新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银行商业秘密,损害本银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合法利益,或者运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策违背法律、法规或本银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七)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银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认定其她严重失职行为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刊登客观、公正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刊登意见时,应当特别关注如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派方案;
(三)高档管理层成员聘请和辞退;
(四)也许导致商业银行重大损失事项;
(二)筹办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文献、记录保管;
(三)负责起草董事会文献和关于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本行信息披露及时、精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五)保证有权得到本行关于记录和文献人及时得到关于文献和记录;
(六)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及有关资料,负责解决银行股权管理及托管登记方面事务;
(七)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务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请或辞退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本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任期与董事任期相似第六章高档管理层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行高档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构成本行设行长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董事会聘请或辞退第一百四十条本行行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以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拟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人员,不得担任本行行长第一百四十一条行长每届任期三年,行长可以连聘连任第一百四十二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寻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行董事会决策、本行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本行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行详细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请或辞退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档管理人员;
(十)提请董事会批准聘请或辞退分行行长;
(十一)代表高档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行;
(十二)在商业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用紧急办法,并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三)聘请或辞退除应由董事会聘请或辞退及由董事会批准聘请或辞退以外人员;
(十一)拟定本行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决定本行职工聘任和辞退;
(十二)建议召开董事会暂时会议;
(十三)本行章程或董事会授予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非董事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行列席董事会时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第一百四十四条行长应依照董事会或监事会规定,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本行重大合同订立、执行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盈亏状况以及重大诉讼、担保事项行长必要保证该报告真实性高档管理层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权进行检查、审计等活动第一百四十五条行长拟定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经营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辞退(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行长应制定行长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行第一百四十七条行长工作细则应涉及下列内容
(一)行长会议召开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行长、副行长及其她高档管理人员各自详细职责及其分工;
(三)本行资金、资产运用,订立重大合同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以为必要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八条本行行长、副行长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行长、副行长在履行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或超越授权范畴第一百四十九条高档管理层依法在职权范畴内经营活动不受干预高档管理层对董事、董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有权祈求监事会予以制止,并向第一百五十条行长可在任期届满此前提出辞职关于行长辞职详细程序和办法由行长与本行之间劳务合同规定行长、副行长须在完毕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第一百五十一条本行可以设财务总监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请或辞退,财务总监是本行高档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董事任期相似,任满可以续聘董事会如发现财务总监有失职或不称职行为,经考核属实,可以将其辞退第一百五十二条财务总监应具备银行和公司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务、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和丰富经验本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情形合用于财务总监第一百五十三条财务总监不得由本行董事会正、副董事长,正、副行长或财务负责人兼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财务总监重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行财务会计活动;
(二)审核本行财务报表、报告、拟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并报送董事长、董事会;
(三)对董事会批准本行重大经营筹划、方案决策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就本行重大经营筹划、方案(涉及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筹划,费用开支筹划、利润分派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工资、福利原则调节方案等)拟定与贯彻进行调查、询问和做出评论;
(五)列席董事会和财务、经营等方面问题行务会议;
(六)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本行资产运作和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
(七)本行投资、资产处置和重大合同签定等,需经财务总监联签;
(八)董事会授予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五条财务总监对未能发现和制止本行违背国家财经、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导致本行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本行职工代表担任本行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本行可以聘请外部监事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以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拟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不得担任本行监事董事、行长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届满此前,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股东担任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持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第一百六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此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关于董事辞职规定,合用于监事第一百六十一条外部监事报酬应当比照独立董事执行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六十三条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XX至XX名监事构成,其中本行职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其她监事代行其职权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本行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行长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行长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本行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关于主管机关报告;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其他职权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委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承认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上一年度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于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且不得迟于当年4月30日完毕审计报告完毕后应当经监事会通过,由监事长签名,报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在报送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抄送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审计成果有失公允时,监事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追究监事会关于人员责任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发生费用由本行承担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告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此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告知涉及如下内容举办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告知日期第三节监事会决策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表决程序为由监事会逐项讨论并举手表决,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批准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规定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某种阐明性记载o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派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七十条本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部门规定,制定本行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七十一条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半年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本行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本行年度财务报告第一百七十二条本行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派中期财务报告,涉及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利润分派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钞票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本行不进行中期利润分派,中期财务报告涉及上款除第
(3)项以外会计报表及附注第一百七十三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四条本行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本行资产,不以任何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黄石市商业银行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关于法规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黄石市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第二条为维护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黄石市商业银行银行组织和行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关于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三条黄石市商业银行(原称黄石都市合伙银行)于199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银发
(1997)213号《关于筹建黄石都市合伙银行批复》文献批准,由黄石市12家信用社原股东和其她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第四条黄石市商业银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黄石市商业银行(如下简称“本行”)英文全称:HUANGSHI CITYCOMMERCIAL BANKCO,LTD0第五条本行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62号,邮编53000o第六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零陆拾捌万元第七条本行为永久存续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第九条本行股份总额为壹亿零陆拾捌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本行所有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所有资产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备法律约束力文献股东可根据本行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根据本行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股东可根据本行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根据本行章程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她高档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行为公司法人,依照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可在黄石市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三条本行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总分支行银行管理体制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统一管理财务制度第十五条本行下属境内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机构设立和业务经营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及总行授权范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畴第十六条本行经营宗旨根据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民众,重点服务于中小公司和都市市民公司在审慎经营、稳健发展原则下,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第十七条本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八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和工商登记机关批准,本行经营范畴是:
1、吸取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提供担保;
10、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1、提供保管箱服务
12、参加银团贷款业务;
13.财政周转金委托贷款业务;
14、提供资信调查、征询见证服务;
1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本第十九条本行注册资本为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实收股本总额本行发行所有股份为等额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为一元第二十条本行股份均为普通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二十一条本行股份共计壹亿零陆拾捌万股,本行股本构造为国有股占XX%,法人股占XX%,自然人股占XX%本行成立时,各都市信用社原股东以其在各都市信用社净资产折股认购,其她股东以货币资金认购第二十二条本行或本行分支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份发行采用记名式股权证,股权证为本行签发证明股东所持有本行股份并按其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法律效力书面凭证第二十四条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即本行每一种股东持有一张记载股东本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所持有股份总额股权证第二十五条本行股权证须经本行董事长签章,并加盖本行法人印章后方可生效第二十六条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催告程序,祈求人民法院宣布股权证失效,人民法院宣布股权证失效后,股东方可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第二十七条本行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畴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报告本行工商登记部门,同步由本行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八条本行依照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策,并报经关于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长资本:
(一)向既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向既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增发新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依照本行章程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关于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条本行在下列状况下,经本行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并报国家关于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购回本行股票: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票其他银行合并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票活动第三十一条本行购回股份,可以采用向全体股东按照相似比例发出购回要约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本行购回本行股票后,自完毕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某些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公示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四条本行不接受本行股权证作为质押权标第三十五条发起人持有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行长以及其她高档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但法院强制执行除外第三十六条每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达到10%(涉及10%)时,需向本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超过10%o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七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法人或自然人本行发行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八条股权证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充分证据本行根据股权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重要股东资料及重要股东持股变动(涉及股权出质)状况,及时掌握本行股权构造第三十九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派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股东为本行股东O第四十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派;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本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六)依照法律、本行章程规定获得关于信息、,涉及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行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本行股本总额、股本构造
(七)本行终结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分派;(A)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其他权利第四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关于信息或索取资料,应向本行提供其身份证明及其持有本行股份股权证,本行经核算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规定予以提供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规定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诉讼第四十三条股东应维护本行利益若股东运用其股东地位恶意妨碍本行合法经营活动或损害本行利益,本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规定停止该违法行为诉讼
(一)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遵守本行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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