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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基本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基本指导思想以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为主题,以促进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强化管理、提升效益为关键,以培养造就一支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员工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企业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第二章员工的义务和权利第四条员工必须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员工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忠于企业,保守企业秘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六条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及岗位技能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增强业务水平,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第七条员工应自觉接受工作考核,主动配合并如实总结、汇报自己考核期内的工作、学习等情况对考核结果有争议的,有权要求考核小组给予说明第八条员工有权提出对规章制度不同意见的建议,但未经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审议修改前,应严格执行企业现行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员工对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第十条员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企业有关规定,有享受劳动、工资、培训、休息休假等各项待遇的权利第三章劳动纪律第十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按工作时间要求超过十分钟不到者为迟到,提前十分钟离岗者为早退,一个月内累计三次迟到或早退,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擅自离岗半小时以上为旷工,从事无关工作事宜超过半小时为怠工,一个月内累计三次旷工、怠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第十二条员工应顾大局,为企业整体工作考虑,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和调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按规定时间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职工乘交通工具上、下班,因个人原因漏乘不能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不能正常回到住地的后果由个人负责第十三条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的要求,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造成一般以上安全、质量、行车、交通事故或者使企业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视为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第十四条员工应增强职业道德观,爱惜、保护企业财物,确保企业财物在自己手中不遭受损失第十五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施工(生产)的规定,保持企业良好形象第十六条员工应严格保守企业技术、商业秘密,不得外泄第十七条员工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执行文明礼仪规范,不得出现有损企业形象的言行第四章劳动关系第十八条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员工应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仔细阅读、认真理解,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盗卖企业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6、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或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
8、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五章考勤和休假第二十一条员工上班工作必须考勤,由其所在单位(部门)指定专人填写考勤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考勤人员对考勤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考勤内容包括出勤(J)、病假(病)、事假(事)、各类有薪假和公休假(休)、旷工(旷)、等,并做好迟到、早退、离岗记录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各种原因休假,必须到职能部门办理休假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交接好工作并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后方可离开单位休假结束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四条员工在休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反映需要继续休假的,由员工本人指定专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联系方式变动的,及时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告诉单位第二十五条员工应按批准的时间休假,假期期满应及时返回工作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回的按旷工办理等二十六条对因息工等不能确定休息期限的,因员工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或联系方式变动后不告诉单位,在复工一个月内不能按员工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到本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六章员工培训第二十七条员工应自觉接受企业组织的政治、业务、岗位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按缺勤处理第二十八条公司安排委外培训的,在培训期间按出勤办理,并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员工自行参加的培训、进修、自考等,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必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所发生的费用自理第二十九条员工参加企业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考试等,按公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员工参加由企业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应签订培训协议确定服务期限,其违约责任按协议约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经企业培训的员工,如劳动合同期满其劳动关系应延续至服务期满之日,期间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其培训后未履行的服务年限折算,赔偿培训所发生的学费、资料费、工资、奖金、差旅费等费用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二条对于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或者同时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1、对企业各方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评定或实践证明,确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的;
2、对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工程(工作、产品)质量、节约成本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
4、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增加企业收益,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工艺工法、QC攻关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5、被企业及上级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或在企业获得集体荣誉中发挥主要作用的;
6、保护企业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效的;
8、见义勇为的;
9、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因迟到或早退,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3、工作时间着装、行止、言语等不符合礼仪规范要求的,责令其纠正;当月发生3次或年累计超过10次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4、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指挥,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违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的;
7、盗窃或盗卖企业财物情节轻微的;
8、旷工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除条件的;
9、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安全质量事故但情节轻微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下的;
10、因工作失职,造成企业财产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下的;
11、占用、挪用企业财物、设备、工具或利用其加工非企业用品的;
1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职称的;
13、按其他规定应给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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