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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落实各级领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信访工作违规违纪行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促进矿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谁出现过失、谁受到追究”的原则对因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或因工作不力、方式不当而引发个别“非正常上访”、“一般群体性事件、较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负面影响大小决定追究程度的原则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个别上访所造成负面影响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追究与履责挂钩的原则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个别上访中,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追究与处蜀挂钩的原则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与信访工作月度绩效工资考核、责任法人信访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及评先评模挂购
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依据
(一)信访条例;
(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规定的解释;
(四)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矿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划分
(一)各单位党委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
(二)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信访稳定的主要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组织协调责任;
(三)各单位其他班子成员(主管领导)是本单位信访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事项负有解决处理责任;
(四)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事项负解答、解释、解决和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责任
(五)对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疑难问题,要根据“人要稳住、事要解决”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
五、群体性上访的分级标准根据山西焦煤发[20061431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就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等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特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阻断铁路、公路线,造成交通中断、停运事件;
3、阻挠、妨碍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停工事件;
4、参与人数在15人以上的进京集体上访事件;
5、干扰重大活动、冲击重要会议的事件;
6、其它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的进京集体上访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
4、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进京上访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
4、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四)一般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到集团集体上访,无明显过激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严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发生上述上访事件,予以通报批评、戒勉、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对集团公司或上级信访部门有关精神贯彻不及时、落实不到位,引发一般性群体事件的;
2、单位主要领导未按规定组织排查,对本单位信访动态不掌握,对所发生的信访事项情况不明、处置不力,贻误最佳时机,导致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对所排查出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导致一般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4、对应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一般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5、对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未能按期办结的;
6、发生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以种种理由推托,未按照要求迅速组织接返的受到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工作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集团公司按照西山煤电党发
[2010]33号文件规定,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
0.05%o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戒勉并予以经济处罚
1、因同一事由,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性群体事件”的;
2、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领导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带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或劝返措施不力造成上访人员滞留上级机关时间超过2小时的受到戒勉的,集团公司按照西山煤电党发
[2010]33号文件规定,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
0.1%同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金2000元,对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各罚金10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2、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上访人阻拦领导车辆,围堵冲击活动和会议现场的;
3、发生封堵公路、自爆、自焚等恶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对上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集团公司按照西山煤电党发
[2010]33号文件规定,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
0.5-1讥取消单位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当年评先评模资格同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金5000元,对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各罚金3000元
七、责任追究权限
(一)对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的通报批评,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领导研究批准,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领导的戒勉,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组织人事处、信访处共同落实
(三)对责任领导的党纪政纪处分,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发生的上访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对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八、经济处罚的权限对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考评办公室口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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