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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长期借车调车使用;不得弄虚作假,以下属单位名义购买车辆和与下属单位换车;不准公车入私户或私车入公户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适用配置和内饰的,总费用不得超过裸车价格的10%o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领导干部调离不得长期借用原单位车辆或者带走车辆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单位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办公室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办公室调派车辆;离开县、市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人员负责驾驶严禁党员干部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钓鱼、办私事、节假日娱乐活动等
(四)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驾驶公车任何领导干部无权擅自同意下级单位和本单位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车,若有违反,必须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检查
(五)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六)单位车辆严禁违章超速驾驶车辆,除特殊情况外,违章超速驾驶罚款的,驾驶人员负责车辆罚款的30%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超速违章罚款的,由当事人全额承担罚款
(七)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指定地点存放,发生盗抢或财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其中直接责任人赔偿80%,分管责任人赔偿15%,单位负责人赔偿5%o(A)公务车辆司机和非公务用车司机驾驶人员在因违规使用车辆发生事故和损失的,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九)车辆因证(无行驶证或行驶证过期)、照(无牌照)不齐全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使车辆损失的(新购车辆上户期间除外),由单位负责人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的50%,分管领导承担赔偿10%,驾驶人承担赔偿40%o
(十)单位车辆被盗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划清责任,党政机关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县财政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作出相应处理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县、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办公室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按程序呈报审批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于车辆的处置管理
(一)公务用车处置由县财政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泸溪县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泸政办发
(2013)44号)实施审批和处置;经批准处置后公务车辆,要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账目变更等手续公务用车处置给个人的必须在15天内办好过户手续
(二)公务用车使用年限满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2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经检测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能继续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随意更新
(三)党政机关因车辆质量、交通事故、车辆过度损耗等确需提前更新现有车辆的,须提交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车辆鉴定结论和相关说明
(四)车辆维修和购买保险必须在县政府采购部门统一招标采购指定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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