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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时间2012年6月6日地点公司办公室参力口人员****、****王持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同意延长公司营业期限至2022年7月7日
2、一致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签字: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服务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第六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东(名称)****,股东证件号*******************,认缴额12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情况于2004年2月18日一次性缴纳出资股东(名称)*******************,股东证件号****************,认缴额38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情况于2004年2月18日一次性缴纳出资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H■■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方可召开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经理第十八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七章公司股权转让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四条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五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0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上述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原因决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第十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修订,自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各股东留存一份、公司保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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