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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名称第四条住所_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现金、实物、知识产权)万元,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要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法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股东
1、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号码第九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股东认缴出资额为一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占注册资金—;
2、股东认缴出资额为一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占注册资金—o原万出资额已于年月日缴足,现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万于年月日前交足,公司应按规定将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同时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比例;
2、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缴纳的出资比例分红取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第H条股东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购的出资;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位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驶表决权;
4、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行驶或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指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请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六章经理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宫缩,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监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委托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八章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一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0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三十三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四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益金第三十五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六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七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财产存储第三十九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第十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解散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款
1、
2、
3、4,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一年,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手续或解散手续第四十七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责又不能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股东会时,由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2、修改章程,需按下列程序1)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2)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决议;3)根据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4)章程修改补充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3、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4、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6、公司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有公司承担第四十八条公司章程中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一律无效第四十九条公司章程未载明的事项按《公司法》执行第五十条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签名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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