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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进周口建筑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地进周建筑业企业在周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培育统
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
(2012)197号)和《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建[2013)15号)制定第三条外地进周建筑业企业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周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进周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周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本省企业和机构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地进周企业的登记管理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外地进周企业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活动之前,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手续第六条外地进周企业在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要在中标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造师持下列材料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手续
1.《外地进周建筑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建造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
6.《中标通知书》
7.《施工合同》
(二)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于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下列材料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手续
1.《外地进周工程监理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
7.《中标通知书》;
8.《监理合同》
(三)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后,由项目负责人持下列材料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手续
1.《外地进周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工程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4.法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5.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
6.项目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的注册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
7.《招标代理合同》第七条外地进周企业在周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如果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资格)等级、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2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外地进周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资格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外地进周企业不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手续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等手续第九条外地进周企业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进周登记时相符,不得擅自更换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考勤管理,发现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外地进周企业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地进周企业项目负责人可以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级和管理经历应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低于变更前标准
1.因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5.工程监理企业人员变更还需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第十一条外地进周建筑业企业在周承接工程后,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须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外地进周建筑业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每年不定期不间断进行现场检查对外地进周企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外地进周企业单项工程登记、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招标代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及到岗情况等;
(三)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等;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事项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地进周建筑业企业,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外地进周企业单项工程登记手续的;
(二)办理外地进周企业单项工程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存在《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的第十四条凡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检查中查实外地进周企业和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登记的执业人员累计三次不在岗的,认定其为挂靠出借资质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外地进周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依法需暂停资质审批、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向外地进周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局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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