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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1目的
1.1为规范公司工作、休息及请假相关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地方政府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2.1公司全体员工3工作制度
3.L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日休息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需要作一定调整
3.2公司上班时间
3.
2.1白班830—12:00;13:00—
17003.
2.2夜班1600-2330;
32.3大夜班:2330-700o
32.4保安上班时间800—16:00;16:00—2400,2400-800;
3.
2.5早会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一(根据情况可增加召开),早上的820-835o4请假制度
4.1•公司允许员工请假的情况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年休假及工伤假
4.2请假程序
4.
2.1请假一天以内的部门经理审批,报人事行政部备案;请假1天以上3天(不含3天)以内的,部门经理审批后报人事行政部批准并备案;
4.
2.3请假3天(含3天)及以上的,部门经理审批,人事行政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再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4.
2.4部门经理请假直接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4.
2.5副总经理请假直接报总经理批准后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4.
2.6因突发事件不能及时来公司请假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待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如未及时补办手续者,以旷工论处.
4.
2.7对各类情况未获准假擅离岗位者,以旷工处理
5.3假期规定事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三天,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
3.
2.1员工休病假,1天以上的耍出具乡镇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五天以上的要开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5.
3.
2.2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医院开具的证明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5.
3.
2.3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5.
3.
2.4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处理
5.
3.
2.5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都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人事行政部审核,否则按旷工处理
5.
3.3婚假
5.
3.
3.1婚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5.
3.
3.2工龄一年以内的员工婚假三天,工龄一年以上的婚假五天
5.
3.
3.3达晚婚年龄的员工婚假可增加到七天
5.
3.4产假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5.
3.
4.2女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假以供月检
5.
3.
4.3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
5.
3.
4.4遇难产的女职工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按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产假
5.
3.
4.5男职工可在其婴儿出生时享受一次性陪产假7天
5.
3.
4.6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产假二周;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6周的产假
5.
3.
4.7享受产假女职工须提供准生证及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5.
3.
4.8享受流产产假的女职工须提供结婚证及县级以上医院的怀孕时间及流产证明原件
5.
3.
4.9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职工和二次及二次以上流产的职工不予享受产期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5.
3.
4.10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每天可享受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一次增加30分钟的哺乳时间另给予往返途中的时间,哺乳假享受至婴儿年满一周岁
5.
3.
4.11产假期间女员工工资待遇由社保机构支付
5.
3.5工伤假
5.
3.
5.1按《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5.
3.6丧假
5.
3.
6.1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5.
3.
7.1截止12月31日工作满一年,享有6天年休假期;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工作未满一年者,按其入职的时间核算年休假期;每一个月为
0.5天
5.
3.
7.3年休假应在次年度内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6.
3.8旷工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三倍扣罚
5.4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规定,下列节日为法定节假日
1.
1.
24.1元旦1天
1.
1.3三八节
0.5天(限女员工)
1.
1.4清明节1天
1.
1.
54.4五一劳动节1天
1.
1.
64.5端午节1天
1.
1.
74.6五四青年节
0.5天(限28周岁以下)
1.
1.8中秋节1天
1.
1.9国庆节3天
1.
1.10春节3天(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可与周日及年休假同时使用)
1.
1.11国家法定节日按规定天数放假,具体放假时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届时另行通知
5.5员工调休
5.
5.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可按同等时间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者,应支付加班费
5.
5.2安排员工周末参加公司培训可按同等时间安排调休,不予以支付加班费,
6.
5.3员工出差或从事公关活动的不计加班6附则
7.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定或修订,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8.
2.以前文件有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9.
3.本制度自二0一二年H月一日起施行7记录
10.1FM-AD-20-01《请假条》【最新资料版可自由编辑!!】W or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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