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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1、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2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5、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7、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8、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9、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0、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3、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5、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6、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17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4、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5、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6、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7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月前系统10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安健环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2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3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年410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5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6、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7、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8为了搞好本厂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厂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XXXX年X X月X X日厂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研究,制定本单位XXX X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⑴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⑵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⑶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⑷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O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⑵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⑶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⑸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⑴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⑸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⑹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⑴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⑵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⑶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告知的内容包括⑴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后果;⑶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⑷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⑸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A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最新资料版可自由编辑!!】W or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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