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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办法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推进健康城市建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倡导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健康素质,推进社会、环境、健康协调发展为目的,以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治、健康教育宣传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益事业
3.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4.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爱国卫生各项规定,共同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
二、组织与协调
1.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政府的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2.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3.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爱卫会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4.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三、环境卫生整治
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制定环境卫生整治方案,落实责任制,确保环境卫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负责各自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3.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背街小巷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确保这些区域的公共环境卫生质量
四、病媒生物防治
1.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机制,制定防治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防止病媒生物的滋生和传播
3.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杀虫剂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药物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健康教育宣传
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制定健康教育宣传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3.健康教育宣传应当采用科学、实用、易懂的方式进行,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求
4.禁止传播虚假或不负责任的健康信息
六、考核与评价
1.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制度,对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与评价
2.考核与评价应当采用科学、客观的方法和标准,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3.对于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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