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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合同篇3贷款抵押合同1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住所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抵押财产
1.1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以下称“抵押物”),共有人第一条甲方在此就甲方与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书纠纷一案,委托乙方指派其律师担任该案件诉讼和/或仲裁及执行的代理人,但有关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事项,必须经甲方对乙方另外出具书面的特别授权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在上述第一条中所作的‘委托,指派律师和/或律师作为甲方有关该案件的诉讼和/或仲裁代理人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就乙方代理该案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四条规定金额的律师费,此外乙方就代理该案件所发生的实际开销应另由甲方据实支付上述实际开销包括乙方发生的与该案相关的电话费、传真费、复印费、中国国内的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杂费,但乙方律师往返新加坡与甲方讨论案情收集证据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甲方根据上述第三条之规定所应支付的律师费及实际开销应按以下规定向乙方支付
4.1首期律师费为美元,应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4.2第二期律师费为美元,应由甲方在该诉讼的第一审诉讼审结(包括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调解书)后,或者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立即支付给乙方
4.3第三期律师费为美元,应由甲方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并得到法院立案后立即支付给乙方
4.4第四期律师费为甲方在该案件中要求被告或被申请人偿还之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1%在该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被履行或被执行完毕后,或者在甲方以债转股、债务抵销、抵押物或其他财产折价受让、用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替代等方式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完成了该案件请求金额的债务重组或全部或部分受偿后,甲方应立即将该第四期律师费支付给乙方
4.5乙方就代理该案件所发生的实际开销,应由甲方随时凭乙方的要求补偿给乙方第五条甲方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应由甲方付至乙方书面通知的银行帐户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时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贷款抵押合同3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一年—字第一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贷款期限—年,从一年—月—日至—年—月―0,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第三条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第四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第五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第六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七条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抵押物的保险第九条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第十条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第十一条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第十二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四、抵押物的处分第十四条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第二条担保范围
1.1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大写);币种;月利率;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
1.2甲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1.3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担保的,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2.4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办理完毕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乙方保管第四条保险
4.1若乙方要求甲方为抵押物投保的,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投保手续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抵押物的合理价值(或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甲方应将保单正本交乙方保管
4.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甲方未能投保或续保的,乙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5.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1.1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5.6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其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政府授权或批准;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5.7甲方不存在将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将采取上述行动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6.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3甲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保险
6.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6.5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6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5甲方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甲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6.7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8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9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2甲方未按第
6.1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的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甲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甲方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2甲方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3因甲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8.2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
8.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第九条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9.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9.2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甲方就主合同及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3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担保人未在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9.4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9.5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一条款中第种方式解决争议第十条保密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10.2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十二条通知
1.1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一方: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2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3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B年—月—0贷款抵押合同2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甲方与就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书一案发生纠纷,甲方拟向提起诉讼和/或仲裁(下称“该案件”),并需聘请律师代理,为此甲乙双方就甲方聘请乙方代理诉讼和/或仲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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