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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三部分《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参照书目》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见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学位或硕士班毕业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六)获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七)获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八)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第七条参与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与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与考试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都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都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同意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与考试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严厉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厉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参照书目一,高等数学
1.同济大学编《高等数学》(上册,下册)(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同济大学数学教研室编《线性代数》(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3.谢树芝编《工程数学——矢量分析与场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4.陈家鼎,刘婉如,汪仁室编《概率统汁讲义》(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一般物理程守诛,江之永主编《一般物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三,一般化学
1.浙江大学编《一般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同济大学编《一般化学》.同济大学出版社,1993年.
3.刘国璞编《大学化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
4.余纯海,齐昌瑶编《工程化学》.东北林大出版社,1996年.四,理论力学
1.同济大学理论力学教研室编《理论力学》(第一版).同济大学出版社,1990年.
2.谭广泉,罗龙开,谢广达,范第峰编《理论力学》(第二版).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
3.华东水利学院编《理论力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78年.五,材料力学
1.孙训方,胡增强编著,金心全修订《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2.刘鸿文主编《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六,流体力学
1.西南交通大学力学教研室《水力学电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2.郝中堂,周均长主编《应用流体力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七,计算机应用基础
1.徐惠民等编《计算机基础与因特网应用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
2.谭浩强,田淑清编《F0RTRAN77构造化程序设计》.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八,电工电子技术
1.秦曾煌主编《电工学》(上,下册)(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2.罗守信主编《电工学》(I,II)(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3.程守洙,江之水主编《一般物理学》下册(第三版电学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九,工程经济
1.傅家骥,仝允桓主编《工业技术经济学》(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吴添祖主编《技术经济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祉.十,物理化学天津大学物理化学教研室编,宋世谟主编《物理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十一,化工原理天津大学编《化工原理》.天津科技出版社.十二,化工过程控制历玉鸣主编《化工仪表及自动化》(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十三,化工设计基础倪进方主编《化工过程设计》.化学工业出版社.十四,化工污染控制基础
1.蒋展鹏主编《环境工程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汪大肇主编《化工环境工程概论》.化学工业出版社.十五,化工热力学童景山主编《化工热力学》.清华大学出版社.十六,职业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根据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构成,详细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当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获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详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确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原则和合格原则提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原则与合格原则第九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构成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具有对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与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立案第十四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有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惩罚或者罢职以上行政处分,自惩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惩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化工专业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惩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有关业务中导致工程事故,受到行政惩罚或者罢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惩罚期满5年后可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四章执业第二十条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术征询(含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征询;
(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第二十二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三条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有关业务导致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第二十四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惩罚措施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第二十六条在化工工程设计、征询及有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技术文献,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献,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状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0第二十八条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遵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献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步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第二十九条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根据条件之一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在实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到达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与考试、注册和执业第三十二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置注册化工工程师的详细措施,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献种类及管理措施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第二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原则与合格原则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详细组织实行考试工作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行,详细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与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毕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与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四条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与基础考试
(一)获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获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与专业考试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获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硕士班毕业,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获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班毕业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获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获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获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第六条截止到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与专业考试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获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获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硕士班毕业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双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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