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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第一条为了加强考试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内部考试管理制第一章总则度,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措施》制定本指南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如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如下简称〃地方考委会〃)分别监督和指导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如下简称全国考办)、地方考委会办公室(如下简称〃地方考办〃)考试管理工作第三条地方考办监督考区、考点、考场的考试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四条全国考办和地方考办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与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原则与答题卷、答题卡;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从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第五条考办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工作及档案资料所有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办理文献要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精确、安全,且统一格式,一文一号,附件齐全第三章考试管理工作第一节报名工作第七条地方考办应根据全国考办每年公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等有关文献,结合当地区实际,确定详细报名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做好报名前的宣传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好当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第八条地方考办应按全国考办规定上报当年报名数据电子文献,并同步上报偏难字登记表及有关问题的阐明材料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数据上报文献参照式样见附lo第九条地方考办应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原则问题的告知》(计价格U527号)的规定,与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当地区报名收费原则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地方考办按规定原则向全国考办上缴考务费第十条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报名参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当年度《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在欧洲考区参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当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第二节考试实行第十一条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交接保管及考试详细实行等考务工作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对监考人员的配置及规定,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执行第三节免试管理第十三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具有会计或有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有关专业副专家、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下同),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师组织到达互相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可以免予部分考试科目第十四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填写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经地方考委会及有关部门核算确定并报全国考办核准后,方可免试第十五条地方考办对于颁发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签发高级技术职称同意文献单位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并精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同意年度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同意文献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考办阐明状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获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第十六条地方考办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基本信息,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附申请人的有关证明资料上报全国考办全国考办收到地方考办的上报资料后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应在一种月内予以正式批复第十七条地方考办应向全国考办报送如下文献及资料
1.地方考办上报的免试申请文献;
2.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
3.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
4.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或高级技术职称同意文献的复印件;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省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程序制作的上报电子文献当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委会意见栏内,必须签订意见并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上报文献参照式样及申请表参照式样见附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参照式样见附3O第十八条获准免试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获得免试批复文献后的持续四年内有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获得全科合格成绩,重新申请免试的或变更免试科目的,地方考办应在新申请文献中注明原同意文献号,由全国考办撤销原同意文献,重新下发同意文献第十九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有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全国考办地方考办上报时,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境外对应组织到达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范围内的人员,直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豁免申请第二十一条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豁免申请表1份;
2.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3.身份证件复印件1张;
4.会员证书复印件1份;
5.近期原则护照照片1张申请豁免人员应将上述资料寄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员递交豁免申请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一种月内予以邮寄答复,假如豁免申请审核通过将发放部分考试科目豁免告知书第四节成绩管理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效答卷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由全国考办统一组织集中评阅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各科成绩,经全国考委会确认后,由全国考办给地方考办下发成绩告知及数据库电子文献第二十五条地方考办接到全国考办下发的成绩数据库后,应对有关数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期间内上报全国考办,将考试成果告知到每位考生;如发现问题,由全国考办进行审核,并将处理成果通告地方考办第二十六条在考试成绩下发后,地方考办应汇总考生提出的考试成绩核查申请,并在规定日期内按规定格式上报全国考办,详细核查措施按照《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措施》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执行第二十七条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汇总地方考办上报的成绩复核申请,将核查成果发文告知地方考办第二十八条地方考办接到全国考办成绩核查成果后,及时告知考生本人成绩核查上报文献参照式样见附4第五节全科合格证管理第二十九条参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获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在之后的持续四次考试中有效,获得所有应考科目有效成绩合格者(如下简称〃全科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全科合格证全国考办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向获得最终一科合格成绩时所在地方考办下发全科合格证符合颁发全科合格证条件,未获得全科合格证的申请人,应持有效的所有应考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告知单、免试批复文献复印件和成绩核查答复单),向获得最终一科合格成绩时所在地方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第三十条地方考办应及时汇总全科合格证申请,对全科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将全科合格证申报文献两份、证明材料寄至全国考办审核有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全国考办地方考办上报时,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全科合格证申报文献参照式样见附5第三十一条地方考办使用注册会计师考试省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全科合格证管理软件对考生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后,形成上报数据资料电子文献并同步打印出全科合格证申报表每页〃地方考办意见〃栏内要注明签章日期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二条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姓名或者是身份证件前后年度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变更身份证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因其他原因发生姓名、身份证件变更的,应提供身份持续的有关证明第三十三条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全科合格证申请人的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疑难字,导致与全科合格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不符的,需地方考办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第三十四条全科合格证申请人若有通过成绩复核、核查、免试获得单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应在全科合格证申报表中有关全科合格证申请人的备注栏位置注明全国考办同意的文献号,并提供同意文献复印件第三十五条地方考办再次申报全科合格人员时,必须在接受下发电子文献后录入,不得直接录入到初始数据中第三十六条全科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全国考办下发的批复文献日期第三十七条全科合格人员全科合格证丢失的,到地方考办递交补办全科合格证申请书地方考办通过审核后,将补办全科合格证的状况以文献形式报送全国考办全国考办审核后,地方考办按持有人原全科合格证上的信息打印或填写,并发放给补办全科合格证申请人获得全科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的,地方考办收到申请后随当年上报的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考办按当年的编号赋予全科合格证号获得全科合格成绩后直接凭单科合格证办理注册或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后需补办全科合格证的,地方考办将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科合格证号以文献形式上报全国考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到Excel表中,且储存为‘已注册补证xx.xls文献名,其中XX,为省代码,之后制作成上报数据,与有关文献一并上报全国考办申请补发全科合格证文献参照式样见附6第三十八条全国考办进行审核后,向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献地方考办收到后,及时把全科合格证发放至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同步做好全科合格证发放登记立案工作第三十九条全科合格证申请人获得全科合格证后规定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的申请,地方考办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或入会时办理有关事宜第四十条地方考办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报废及空白的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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