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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口号月日)567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从事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是指经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如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Engineer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如下简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木行政区域内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构成第七条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成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确定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原则和合格原则提议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原则与合格原则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具有对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与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九条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条对以不合法手段获得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试3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通过注册,方可以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二条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第十三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种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任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5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20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毕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同意决定45对作出不予同意决定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巾同意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同意决定送达10经同意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十六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3是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第十七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获得资格证书之日起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3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规定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任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任协议;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八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个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30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任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任协议;
(三)到达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规定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任单位解除劳动或聘任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任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任协议;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任单位解除劳动或聘任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二十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任单位破产的;
(二)聘任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任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任单位解除劳动或聘任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布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本人和聘任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获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惩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或有关业务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年的;2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有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第二十四条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状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五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应在一种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第二十六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
(二)环境保护专业工程技术征询;
(三)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征询;
(四)环境保护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在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献,必须由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献种类和措施,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修改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献,应由该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状况,该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步对修改部分承担对应责任第二十九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有关业务导致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追偿第三十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措施由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第五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是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要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毕本专业的继续教育第三十二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课60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规定,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第六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使用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对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对应的劳动酬劳;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三十四条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遵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原则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对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重要设计文献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任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毕有关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十六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与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对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有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考试的措施另行规定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与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措施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从事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置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的详细措施,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及经同意的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行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对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负责人追偿第三十九条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及经同意的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导致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91公布部门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日期月日实行日期月0713090日(中央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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