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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报名条件初级(-)临床医学专业类: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药堂、护理、技术专业类、士类1获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1获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
1、师类2()获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年;15()获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23()获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31()获得卫生类硕士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41中级医、药、护、技、获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年;
17、获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年;
26、获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年;
34、获得卫生类硕士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年;
42、获得卫生类硕士学历和博士学位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年;
1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年;
21、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3、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年;
4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5按照《有关加强都市小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口号)有关规定,69凡到小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与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小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至专业的人员,应具有026089对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对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年2参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获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获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HSK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个月以上3所需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份;
2.2本人近个月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张;
3.6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5.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由学校到学校所在地报名点为本校应届毕业生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具有条件报名参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步具有下列对应条件凡未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毕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与护理初级(士)专业技8术资格考试,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承认的一般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承认的一般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2学历;.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一般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3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有关阐明、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同意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1条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毕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在校毕业生)
8、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规定,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规定,2是指获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月日1231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与所有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34护理初级(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获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到达《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4有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详细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有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状况的阐明”中的附件;、《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状况不得参与考试5考试有关毓从开始,护士资格证书考试只能在一年内将两门通过,否则次年将所有重考并且今年加入了实践能力考试然后才能通过注册拿到证书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月日至月日130212护士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月日至月日425517护士资格考试时间月日517护士资格考试合格原则专业实务分,实践能力分7678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月日710护士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月日至月日1228116护士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月日至月日13127答题卡使用措施继.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1答题卡姓名栏填写姓名,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每格一种数字然后用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同步涂黑对应的考试科目的信息框2B•考试时,要认真阅读试题,找出对的答案,然后在答题卡对应题号下涂黑所选信息点2注意不要错位.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精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3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洁净后,再重新填涂4证书注册继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获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获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断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详细措施,并报卫生部立案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毕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一般全日制年以上的护3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毕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得对应学8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健康原则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原则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个月内6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任的有关材料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0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阐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3的,除本措施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3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5期届满前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30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个月内6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20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健康原则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惩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认为本机构聘任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惩罚,自吊销之日起满年的2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措施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年的,还应3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个月临床护理3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同意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汇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7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汇报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惩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行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予以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毕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合用本措施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含义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协议关系,并可以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毕教学任务的医院综合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原则》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原则的医院第二十四条本措施自月日起施行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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