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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大全甘肃政法干警考试网上报名及考试分为专科、本科(专升本)、法硕三大类民法学是政法干警专本科层次的必考内容【提议备考政法干警(本科)的考生下载此文,作为学习资料】【免费下载】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性
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二物权的特性(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1、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一一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一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一一主物权与从物权
5、物权的续存与否有期限一一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6、物权所根据的法律规范-----------般法上的物权与尤其法上的物权第三节物权的效力是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立(预测题)
1、排他效力是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步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互相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返还典物出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典物的处分权
(2)抵押设定权
(3)回赎权
2、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
(2)费用返还义务第四典权的消灭典权的消灭除标的物灭失、混淆、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括如下特殊原因
1、回赎
2、找贴
3、留买、作绝、别卖第十六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担保物权是是指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特性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第二担保物权的意义与种类
1、担保物权的意义
(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3)担保物权是充足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权)与约定担保物权(发生原因)
(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的性质)
(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担保物与否转移占有)
(4)登记的担保物权与不登记的担保物权(登记与否)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除具有变价受偿性、附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有如下特性
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4、抵押权具有次序性第二抵押权的设置
1、抵押协议
2、抵押物
3、抵押权的登记抵押权的设置须具有抵押协议、有合法的抵押物与法定公告方式等要件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因此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第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
3、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抵押物的处分权
(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
(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抵押人只有在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状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我国法律不承认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4、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供相称担保、损害赔偿)
(2)抵押权的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在一般状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第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三种第五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期限届满
4、抵押权实现第六特殊抵押权
1、共同抵押权是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一样的财产上设定一种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未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预测题;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第三节质权
一、质权概述
1、质权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质权)是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性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物质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作用公告作用、留置作用第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的设定方式采用书面质押协议方式,质押协议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简称质物,为可让与的、法律不严禁流通的动产
3、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质押协议中约定的为准确定某项财产与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与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与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物质以及物质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
(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占有物质的权利留置物质的权利质物孳息的收取权费用偿还祈求权质物的变价权优先受偿权质权处分权质物的保管义务质物的返还义务
(4)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质物的处分权质物孳息的收取权对质权人的抗辩权除去侵害与返还质物祈求权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4、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质物折价与拍卖、变卖质物出质人与质权人在协议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动产质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及质物消灭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丧失
(4)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第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2、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与知识产权质权
(1)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书面质押协议
(2)证券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书面质押协议,约定证券交付时间
(3)股份质权的设定除须双方合意外,记名股票并须办理登记
(4)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一般债权质权的效力除当事人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2)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股份质权的效力质权人有分派盈余收取权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质权人有权占有与留置股票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无决策权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4)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原则上合用于有关抵押权效力的规定出质人未经质权人许可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有就质权标的的变价优先受偿权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协议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留置权的特性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与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第二留置权的成立(预测题)
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络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是指示相抵触第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与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所有财产*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体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留置占有的留置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祈求返还必要费用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物的保管义务不得私自使用、运用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第四留置权的消灭的特殊原因
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第十七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
一、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是指人对物有实际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占有是一种事实(来源于罗马法)第二占有的特性
1、占有的客体为物
2、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实际上的管领力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与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
2、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占有的人数)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占有人与否以因此的意思进行占有)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人与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实际上的管领)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占有人的主观状态)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祈求权或物权的祈求权,是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祈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答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祈求权包括返还祈求权排除阻碍祈求权防止阻碍祈求权第四节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告、公信原则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如下方面
1、物权的发生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第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意思主义
2、形式主义
3、折衷主义(我国)第三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1、登记
2、交付(简易交付、占有变化、是指示交付)物权的获得可分为原始获得与继受获得物权消灭的原因重要有抛弃混淆其他原因第十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所有权)是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性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第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1、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络
(1)所有权是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建立起来的
(2)所有权伴随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
(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
(1)所有权属于法律范典,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属于经济范围,属于经济基础
(2)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
(3)所有权并不是对所有制的简朴模拟或宜观反应,与所有制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第三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是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特性有(预测题)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3国家所有权的获得措施具有特殊性4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52、集体所有权是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性有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
(3)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
3、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是指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特性有的权利1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3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重要是生活资料与法律容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个人所有权重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得第四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第五使用权的获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获得
(1)原始获得是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与意思而依法律直接规定直接获得的所有权
(2)继受获得是指依所有的权利与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获得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1)所有权的转让
(2)所有权的抛弃
(3)所有权客体灭失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种类〔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
1、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
(1)客体的特定性权两种种类有特性有(预测题)经济组织)
(3)交易严禁性
2、房屋所有权特性有:(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2)主体限定性(只能是国家或农村
(4)权能分离性
(1)客体的特定性(房屋)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3、房屋所有权的种类
(1)根据坐落位置分为城镇房屋所有权与农村房屋所有权
(2)根据归属关系分为公有房屋所有权与私有房屋所有权
4、房屋与基地的关系
(1)结合主义土地与房屋结合成为一种不动产,房屋只是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独立的不动产
(2)分别主义房屋与土地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房屋可以独立于基地而存在我国采用分别主义房屋所有权与基地所有权是两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第二建筑物辨别所有权
1、建筑物辨别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建筑物辨别所有权,又称“住宅所有权”“公寓所有权”“楼层所有权”,是是指多种辨别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辨别所有建筑物时,辨别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建筑物辨别所有权特性有
(1)客体具有特殊性
(2)内容具有复合性
(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
2、建筑物辨别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与共有权
(1)专有所有权是一种空间所有权,专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并承担所有人义务
(2)共有所有权是共有权人对共同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并承担共有人的义务第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是指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之间予以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有如下特性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
(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活与方面生活原则
(2)团结互助与公平合理的原则
(3)尊重历史与习惯的原则
3、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通行、管线安设、建筑物营缮关系)
(2)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环境保护、建筑物倒塌、地基动摇、业务活动危险、日照防碍防免)
(3)相邻的用水与排水关系(用水、排水)
(4)相邻的越界关系(越界建筑相邻关系、越界竹木相邻关系)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获得
1、善意获得的概念又称即时获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假如第三人获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获得的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获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善意获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体现为一种物权关系,即受让人获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有权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体现为债权关系,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祈求权、侵权损害赔偿祈求权、不妥得利返还祈求权第二先占先占是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积极产而获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先占成立须具有如下三个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的无主财产须为动产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喂养动物,应当偿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第三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的成立须具有如下条件
1、须为拾得的行为
2、标的物须为遗失物第四发现埋藏物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发现埋藏物须具有下列条件
1、须有发现行为
2、标的物须为埋藏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迹、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添附〔添附)是是指不一样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一样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
1、1附合)不一样所有人的有形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有如下三个条件
①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与于不动产之上
②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③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一样人所有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有如下三个条件
①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
②动产与动产须构成合成物
③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一样的人所有
2、〔混合)不一样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形式混合应具有如下条件
(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
(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大
(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一样的所有人
3、〔加工)是指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形式,加工的构成须具有下列条件
(1)须有加工行为
(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
(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物第四节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性
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第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性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性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目前一定份额之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称于所有权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所有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人的使用、收益、处分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应有部分的处分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3)共有物的管理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4)共有物的费用承担共有物的有关费用按共有人应有的部分分担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按照应有部分对第三人单独行使祈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共有人就共有物的所有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4、共有物的分割(预测题共有物的分割原则与措施?)
(1)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共有物分割自愿原则遵照约定的原则物尽其用的原则平等协商、团结与睦的原则
(2)共有物的分割措施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赔偿第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性〔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特性如下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同共有人的义务体目前对共同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连带权利,任何共有人均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利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为连带义务,第三人有权向任何一种共有人主张所有权利
4、共同共有的重要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财产第十五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性(用益物权)是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置的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性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第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等是基本的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重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水权等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有如下特性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与让与性的用益物权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a、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划拨)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预测题)
1、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1)土地的占有、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
(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土地使用人的义务
(1)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第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1、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存续期间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灭失
2、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详细状况决定予以一定赔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与开发、运用土地的实际状况予以对应的赔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由国家免费获得第三节农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性(预测题)(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性
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第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农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行为而获得的方式重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所谓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协议创设农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与义务
1、农地承包人的权利
(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投资赔偿权
2、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第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灭失第四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与特性(地役权)是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特性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附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第二地役权的获得
1、基于法律行为获得地役权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获得地役权第三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供役地的使用权
(2)地役权的让与权
(3)为必要的随附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维护设置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答复原状的义务供役地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供役地权人的权利
(1)设置使用权
(2)费用祈求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措施的变更祈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1)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2)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第四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灭失
2、目的地事实不能
3、混淆
4、抛弃第五节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与特性(典权)是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性
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第二典权的获得与期限
1、典权的获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获得典权(典权的设定、典权的让与与转典)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而获得的典权
2、典权的期限〔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是是指制止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第三典权的内容体现为典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典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转典与出租典
(3)让与权
(4)优先购置权
(5)修缮重建权
(6)费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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