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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配置注册安全工30%程师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如下统称聘任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第七条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获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步具有下列条件(-)获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任单位提出申请,聘任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企业(总厂、集团企业)经安全监管总局承认,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任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与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性5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20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企业(总厂、集团企业)报送的材料之日起日内完毕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20起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10阐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任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或者聘任文献(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任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3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30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与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任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或者聘任文献(复印件);
(四)聘任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状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到达继续教育规定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任单位协议到期或解雇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任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或者聘任文献(复印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有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任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任单位被吊销对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惩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查;
(五)安全生产技术征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任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步在出具的多种文献、汇报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订意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第二十条聘任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提议;
(四)参与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对应的劳动酬劳;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对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停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汇报上签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与继续教育,时间合计不得少于课时48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行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企业(总厂、集团企业)组织实行继续教育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任单位隐瞒有关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条未经注册私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如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如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如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运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合法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过执业范围或者聘任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一)运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合法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注册安全31工程师注册管理措施》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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