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阐明
一、本笔记以《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根据,基于寇广萍09•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协议法》整顿而成,同步参照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
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
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
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可分之债数人同负一债务或共享同一债权,其给付可分者特点
1、分享债权,分担债务
2、各给付间各自独立法律效力
1、各可分债权、债务效力独立
2、按比例平均分担债权债务不可分之债数人负同一债务或享有同一债权,但因其给付不可分,而属于不可分之债I)不可分债权对内效力债权人平均分享给付对外效力全体债权人共同行使祈求权,共同受领给付(与连带债权区别)II)不可分债务准用连带债务的效力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一按照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互相权利义务关系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成立要件
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
3、债的标的可分
4、数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或者数个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效力
1、债权人仅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祈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债务的份额想债权人履行
2、债权人受领给付超过应有份额时,超过部分构成不妥得利,其他债权人债权不消灭;(除非可以认定为是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可构成无因管理)债务人给付超过应承担份额时,超过部分可依不妥得利返还,其他债务人债务不消灭(除非可以认定为是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可成立第三人清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
3、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对其他人不生效力
4、按份之债基于同一原因发生的,如其发生原由于协议,则协议的解除应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祈求债务人履行所有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所有债务的义务,且所有债务因一次所有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发生原因
1、法定连带之债一个人合作债务、企业法人联营债务、代理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
2、意定连带之债须全体债务人都明示承担连带债务,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债务人责任较重,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或债务人自愿,不得为其强加此种义务)特点
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2、以数个独立的债务或独立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债的给付目的须为同一(给付的内容、给付的原因不一样一,仍有也许构成连带之债)
4、各债权人可独立向各债务人祈求所有给付,各债务人须负所有给付义务
5、因一人的所有给付,使各债权或债务所有消灭效力I)对外连带债权
1、各债权人均有权祈求债务人履行所有债务;
2、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履行所有债务;
3、一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只具有相对效力(由于无权处分他人的权利)
4、一连带债权人的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的,对全体有效;
5、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效力及于全体
6、诉讼须以全体债权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对全体有效连带债务
1、各债务人均有义务为全体债务人清偿
2、一债务人发生的债务减轻事项,对全体债务人有效
3、债权人得选择债务人祈求清偿的效力
4、诉讼须以全体债务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对全体有效II)对内一人清偿所有或受领所有后发生内部求偿权求偿权f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就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祈求偿还发生要件
1、求偿权人以清偿或其他措施使债务消灭或缩小;
2、须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
3、求偿权人的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范围超过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不可由其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致的损失行使求偿权人有权分别向其他债务人祈求赔偿;若被祈求债务人免费付的财产条件时,发生求偿权的扩张,由其他债务人分担代偿但该债务人并未免责,待其具有偿付的财产条件时,有义务向其代偿者偿还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债务人基于不一样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种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到达而消灭的债的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不一样的发生原因(且不也许因协议发生)共同的原因没有共同目的,各债务人主观上无关联有共同目的,各债务人主观上互有关联各债务人之间没有债务数额的分担问题各债务人之间有确定的债务数额分担多数债务人间无内部关系,不发生内部求偿权会发生内部求偿权的行使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一样法律关系的竞合状况酌定,不必法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尤其约定明文规定各债务人均仅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债务人责任较重而加重自己的债务承担第四章债的发生
一、协议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
1、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而成立
3、协议中的债权债务互相对应
4、具有任意性
二、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导致损害的行为特点
1、由非法行为引起
2、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
3、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
4、债的内容重要为赔偿损害,其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成立要件:主观过错不法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错缔约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导致协议不成立、无效,使对方受到损失的过错行为成立要件违反诚信缔约方过错----------协议不成立一对方受损失
四、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达成立要件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单方意思表达-------------------------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类型悬赏广告、设置幸运奖、遗赠悬赏广告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达对于完毕一定行为之人,予以酬劳的意思表达成立要件
1、以广告方式公开向不特定的人作出意思表达
2、须指定需要完毕的行为
3、须有给付酬劳之意思效力行为人完毕指定行为,广告人债务生效,行为人对广告人有酬劳祈求权撤销方式原则上应与原广告相似
1、悬赏广告被撤回的,自始不生效力,在撤回前已经开始实行但未完毕行为者,无报酬祈求权
2、广告人撤回广告致使已经开始实行但未完毕指定行为者受到损失的,赔偿损失(除非广告人能证明其不能完毕指定行为)优等悬赏广告数人分别完毕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只向被评估为优等者支付酬劳的悬赏广告
五、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性质事实行为一其行为没故意思表达,故不构成法律行为社会功能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利益和在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共同利益两者的关系,以期将此两种利益到达最大程度的契合无因管理代理都是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代理人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事实行为,不规定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规定代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事务管理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代理的事务须为法律行为制度规范的是存在于管理人和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度重在规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须具有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意思,且必须管理人仅需具有管理意思将此种效果意思表达出来而为第三人知悉管理人可以同步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管理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无因管理无权代理都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都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侵害了被代理人自行决定和处理自己事符合本人的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因而为合法行为务的权利,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制度要处理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度要处理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具有上述无因管理和代理在性质上的区别厂
1、须为合法事务构成要件无法定约定义务为他人管理
2、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的意思-----------------------------管理十人事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不违反本人意思I H页为他人的事务
15、须适于发生债的关系(宗教上、社交上的事务不够成无因管理)法律效果
1、阻却违法一干预他人事务,必侵害本人某方面的权益,本应侵权,但认为他人谋利为目的或为维护公益,故法律使其具有阻却违法性,成为合法行为
2、管理人承担的义务
①管理开始时告知本人;
②合适管理;
③继续管理;
④汇报及计算
3、管理人的责任
①债务不履行责任一管理人对本人负有义务,并应就其事务管理行为所致本人的损害,以有故意或过错时为限,负其责任;
②侵权责任一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者过错不法侵害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时,应负侵权责任
4、本人承担的义务
①偿还必要费用;
②清偿必要债务;
③赔偿损害
5、管理事务的承认类型
1、适法的无因管理
①主观适法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又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的无因管理
②客观适法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是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无因管理
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一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其管理违反本人意思
3、不真正无因管理一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或明知系他人事务而作为自己事务管
六、不妥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性质法律事实一可因人的行为或自然事实引起社会功能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不妥得利侵权行为使受益人返还不妥利益的方式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妥变动而受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否认性评价,并使受害人因侵到破坏的利益平衡(社会功能)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得到赔偿(社会功能)不考虑受益人的主观过错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错为要件必须要获得不妥利益获得利益/未获得利益诉讼时效较长(多数国家)诉讼时效较短(多数国家)与无因管理
1、社会功能不一样
2、根据和构成要件不一样
3、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性质不一样与协议责任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下,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一方获得的财产因基础行为无效,该方当事人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对方可依所有物返还祈求权祈求返还,不合用不妥得利的规定构成要件无法律上原因受有财产上的利益---------------------------------他人受有损失(积极增长、消极增长)因果关系f(直接因果说;间接因果说)类型
1、给付不妥得利一欠缺给付原因(目的),受益人不得保有受领之给付利益的不妥得利
①自始欠缺给付原因一1)非债清偿;2)作为给付的原因行为未成立、无效或撤销
②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
③给付目的不能到达给付不妥得利祈求权的排除
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②清偿期到来前之清偿
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④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2、非给付不妥得利一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妥得利
①基于受益人行为发生的不妥得利-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3)私自出租他人之物;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②基于受损人行为发生的不妥得利(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喂养)
③基于第三人行为发生的不妥得利(如第三人以甲的饲料喂养乙的家畜)
④基于自然事件发生的不妥得利(如大水将甲的鱼冲到乙的池塘)
⑤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不妥得利(如不动产的添附)法律效果
1、不妥得利返还的主体一祈求权的主体,为受到损失的人
2、不妥得利返还的客体一返还原物为原则,价额偿还为例外
①返还原物一包括1)原物的用益(如孳息)2)基于权利之所得(如原物为债权,其所受的清偿)3)原物的代偿(如原物被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
②价额偿还一受益人受领的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返还其价
3、返还范围
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不存在者,无需返还
②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一受领时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损害赔偿第五章之一债的效力
一、债的效力债所特有的保障债务清偿、债权实现的法律之力解释
1、是法律之力,具有强制性;
2、为债所特有一1)具有相对性2)是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的法律之力3)包括债权的效力和债务的效力4)有债务人抗辩权的效力5)有形成权的效力分类一般效力多种债的共同的效力特殊效力某种债所特有的效力(如双务协议的先履行抗辩权)对内效力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对外效力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如债的保全时)重要效力债权具有的对给付利益的实现发挥重要作用的效力(如给付利益受领力)附属效力债所具有的对给付利益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效力(如债务人的注意义务)积极效力债权的效力------------------最重要的分类消极效力债务的效力历史发展
1、债的效力由及于债务人的人身到仅及于其财产
2、债的效力范围逐渐扩张-1)逐渐承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协议2)债的保全制度趋于完善3)租赁权物权化4)不法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5)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
3、债的效力的内容有所扩张
4、法官获得对债的效力予以修正的权力
二、债务的效力债务人承受的须依债为给付的法律约束力特点
1、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2、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3、有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之分
4、除给付义务以外,尚有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
三、债务的种类(之一).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的并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主债务)从给付义务债所确定的不具有独立意义、附属和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从债务)(如买卖协议中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商品阐明书的义务)附随义务在债的发展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照顾、告知、保护、协助、保密、忠实、注意等义务的总称(如对标的物也许发生的特殊现象,出卖人应精确告知)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伴随债的发展而不停形成的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和内容无看待给付义务多数主给付义务均有看待给付义务仅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不履行主债务的构成实质、主线的债务不履行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伴随债的发展而有变化在债的成立时已经确定为某种特定行为违反附随义务一般对主债权不产生实质影响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对主债权实既有实质影响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只能祈求损害赔偿违反的,可祈求法院强制义务人继续履行一般依诚信原则而产生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
四、债务的种类(之二)原给付义务债原本包括的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次给付义务债中本来不包括,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从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债法总论笔记第一章债与债法
一、债的意义债是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性
1、动态财产关系f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
2、相对性财产关系债效力扩张规定——代预告登记相对性的例外人位权与撤销权为第三人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即约束第三
2、・买卖不破租赁利益协议--------------------------冒
3、L协议对委托人效力
4、
3、祈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
4、期限性法律关系,-5
三、债法的意义狭斗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献广义的债履_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与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
四、债法的性质
1、民法的构成部分
2、动态财产关系法
3、集中反应市场互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
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如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发生违约金支付义务)先协议义务当事人在缔结协议过程中依法承担的照顾、告知、保护、保密、诚实信用等义务(法定)(违反此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依法负有“缔约过错赔偿责任”)后协议义务当事人在协议之债消灭后,依法定或约定多承担的、意在维护给付的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协议消灭的善后事宜的义务(法定或约定)(违反的,构成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先协议义务后协议义务附随义务都包括告知、保密、协助等义务违反都发生损害赔偿法定法定/约定法定协议成立前协议消灭后协议之债中
五、不真正义务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特点
1、当事人依法承担的防止自己损失的注意义务
2、没有给付、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3、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义务违反者自受其害
4、是独立的法律义务,不是债务(由于债务以给付为要素,以可强制执行为基本属性)
六、债权的效力债权所具有的实现“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的法律之力内容
1、债权的祈求力一债权人有依其债权祈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
2、债权的执行力一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的效力
3、债权的保持力一债权人有保持所受给付利益的效力(受领保持力)第五章之二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当事人依债的内容为给付和受领给付履行原则
1、全面对的履行一履行的主体、标的、数量、时间、地点、方式等都要符合债的内容
2、诚实信用原则一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不履行债权未实行、债务未履行的多种现象原因
1、债务人原因f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原因一债权人不履行必要的告知、协助、配合义务
3、第三人原因
4、不可抗力
5、情事变更归责原则无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责任
三、债不履行的形态及效力(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不能f因一定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不能为给付类型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所有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效力
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一
①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
②在双务协议,债权人免除看待给付的义务;债权人已为的给付,债务人应当返还,否则构成不妥得利
③债务人因给付不能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祈求权的,发生债权的代偿祈求权(即债权人向第三人主张代偿祈求)
④因不可抗力导致给付不能的,债务人负有及时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和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责任
2、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一
①给付所有不能的,可祈求损害赔偿
②给付部分不能的,可履行部分仍履行;不能履行部分损害赔偿
③双务协议中,债权人对不能履行部分可解除协议或对应减少自己应给付部分给付迟延一对履行期已满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构成要件债务有效一届至未履行一给付也许一可归责效力
1、对一般债务一
①在协议之债,债权人得解除协议
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③债权人有损害赔偿祈求权(包括因给付迟延而发生的多种损害)
2、对金钱债务一
①应当继续履行,且不变化原定债务金额(无论升值贬值)
②有利息的,不免除迟延期间利息;无利息的,得祈求迟延利息给付拒绝一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为给付而明示地表达不为给付的意思表达构成要件应履行的债务一给付也许一明示或默示的不履行的表达故意或过错效力
1、履行期届满时拒绝一1)申请强制执行;2)祈求损害赔偿
2、履行期届满前拒绝-1)解除协议;2)祈求损害赔偿不完全给付f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导致其他损害(人身、财产)的情形构成要件为履行债务一为给付f不符合内容一可归责类型
1、瑕疵给付存在不符合债的内容的缺陷,因而减损或丧失其应有价值或效用的不完全给付(如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使家畜的价值减少)
2、加害给付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如因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前者只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后者既损害履行利益,又损害债权人的固有利益)效力
1、可补正的f可祈求补正
2、不可补正的一
①为瑕疵给付的,发生债务违反损害赔偿责任
②为加害给付的,同步发生债务违反和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受领迟延受领f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在一般状况下,受领为债权人的一种权利,特殊情形下,亦可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义务受领迟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或已提出的给付,因己方原因,未为受领、不能受领或未为必要协助,以致给付未完毕的事实成立要件已届履行期f债务人依债给付债务履行须协助债权人未受领效力
1、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2、债务人停止支付利息
3、债务人缩小孳息返还范围(仅须返还已收取的孳息,对后来所生的孳息,不负收取义务)
4、债务人得祈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受领迟延而增长的必要费用
5、债务人有权采用合法方式消灭债的关系(如动产提存)
6、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章债的保全
一、债权保全权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妥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时,得通过法院采用措施保护其债权安全的权利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属于实体权利
二、代位权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性质
1、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2、代位权是为自己的B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3、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4、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祈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一般状况下,代位权人具有原告资格一般状况下,代理人不具有原告诉讼资格发生的基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基于本人的委任或指定代理、法定代理的规定法律效果由债权人承担法律效果在一般状况下归于被代理人与管理权管理人行使管理权时需从本人利益出发而为事务之管理债权人依其代位权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客观上有助于债务人,实际上是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行使的(通说认为是广义的管理权)与形成权形成权的实现仅需当事人一方意思表达即可,无需相对人义务的履行而代位权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需次债务人履行义务与祈求权代位权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祈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并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王利明的观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即不是债权祈求权,也不是形成权实际上是债权人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债权的一项权利由于此种权利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才能行使,因此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构成要件非专个性债权债权合法且至清偿期f债务人怠于X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f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三、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行使主体债权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同步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行使方式1)直接行使;2)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我国立法采后者)效力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得直接就次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清偿(我国立法模式)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直接从行使代位权中获取利益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2、债务人的债权中,与代位权价额相称的部分消灭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不得以其与代位权人之间无债务关系为由对抗代位权人
2、其对次债的债权人有抗辩权的,也的对代位权人进行抗辩
四、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损害其债权时,得祈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属于撤销他人行为的撤销权)撤销权
1、撤销自己行为的撤销权一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
2、撤销他人行为的撤销权一债权人的撤销权性质折衷说一兼有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财产行为和祈求第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形成权祈求权构成要件债务人和受让人双方恶意(主观要件)须在债权成立后一M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一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包括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有偿)、免费减少)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的,兼备主客观要件时,撤销权才成立(如,以合理价格交易,不成立撤销权)债务人免费转让财产的,不规定有主观要件,只要具有客观要件
五、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行使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以原告之诉讼地位行使诉讼被告人1)债务人以单方行为减少财产的,以债务人为被告2)以双方行为减少财产的,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行使范围以债权的价值额为限行使的费用承担由债务人承担效力对债务人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对第三人所受利益返还债务人;有偿获得的,返还时对债务人享有价款返还祈求权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无权向第三人祈求清偿(撤销权行使后,其财产仍归债务人)
六、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后对方即有抗辩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行为债权人懂得撤发生之日销事由之日对方获得抗辩权撤销权消灭第七章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债权、债务因特定原因在不一样主体之间移转是债的主体的变更,是债的变更(广义)的重要类型性质是相对性财产权流通转让的形式,是债权、债务交易的方式之一种任债权让与-债务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法律行为的移转f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因法律规定的移转一继承、协议当事人地位的概括承受、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内部求偿权;保证人的求偿权(该权利实际为债权人让与之债权);保险人的求偿因裁判的移转一司法判决特定承受债权债务的单独移转L概括承受债权、债务因特定法律事实而作为整体,归属一人(如法人合并、继承)
二、债权让与不变化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可转让债权转让于受让人的法律行为特点
1、是债权处分行为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是不要式行为
4、是不要因行为债权让与协议让与人同受让人签订的以让与特定债权为内容的协议生效要件具有可让与性有尤其规定或尤其约定的,依规定或约定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变化其内/一双方到达合意一告知债务人受让人同意时,效力不全的债权也可让与效力待定的债权;可撤销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让与的限制依协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1、基于当事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
2、专属特定债权人的债权
3、不具有独立性的从债权
4、债权人变换导致给付内容随之变化的债权(如医疗协议)
5、不作为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如债权证书上有严禁让与记载时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一如建设工程协议让与的效力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
2、依附于原债权的从权利,一并随主债权移转
3、应将债权的证明文献所有交付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状况告知受让人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一般负瑕疵担保责任让与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
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一般以告知为生效要件(抵达主义)
2、法律尤其规定或依交易习惯可自由让与的债权,自由让与须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让与,采债务人同意原则
3、受让人自受让成立后,替代原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4、债务人向新债权人承担的债务履行义务仅以对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为限
5、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新债权人均能行使
6、债权让与告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对债权自身
1、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2、可导致时效中断的效力(其具有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意)
三、债务承担不变化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承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种类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f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性质不要因行为;债务承担协议一经成立,债务即行移转原因直接基于法律规定一继承单措施律行为一附义务的遗赠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的协议
四、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须有可移转的有效债务一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一须经债权人同意(不必原债务人同意,仅告知即可)法律效力
1、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
2、从债务一并移转
3、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除第三人同意外,因债务承担而消灭
4、新债务人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抗辩权一并移转)
5、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权人无效(抗辩事由仅存在于其双方间)
6、新债务人不得主张原债务人的抵销权(原债务人的抵销权不在债务范围内)
五、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
1、债务人不免除债务,债务不因承担人的加入而有变化
2、承担人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债务关系
3、承担人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分享抗辩权)
4、承担人不得以对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抗辩事由仅存在于其双方间)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二章债的构成要素
一、债的主体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
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祈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
1、须为使他礴就窜所增益的行为有
3、予以行为基于一定目的关债标的物给付所结合的物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一给付友须为故意识的增长他人财产的行为履行债;人按照债所确定的客体为给付的过程清偿债k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
三、给付的要件
1、标确实定
2、标的也许
3、标的合法
4、标的妥当
四、给付的类型
1、财物尹寸
2、金钱支付一作为的给付
3、服务提供
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y
5、权利.交一不包括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单纯不作为的给付一债务人“应当不为他能为”的行为不作为的给电:容忍的给付一债务人对于某种一般不应容忍的状态而根据债务应当容忍的给付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独立承担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互相间连带债务关系原债务人免除债务,退出债务关系原债务人地位无变化第三人承担债务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第三人加入告知债权人即可,不必其同意
六、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第三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并承受他人的债权、债务发生原因1)法律行为一意定概括承受(如以协议进行债的概括承受)2)法律规定一法定概括承受(如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类型
1、协议承受一承受人承受让与人的协议当事人地位,一并承受让与人的协议债权和债务(协议承受一般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发生,有时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根据协议法229条,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买受人除可获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协议关系的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此种协议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生效要件:合法有效(因其中有债务承担,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单务协议只能产生特定承受)双务协议一让与人与承受人到达协议承受的协议一对方当事人同意效力
1、承受人获得让与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让与人完全脱离协议关系
2、因协议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协议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由于抗辩事由仅发生于让与人与承受人间)
2、企业合并一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种企业企业合并中的债权债务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需相对人同意,依告知或告而发生效力
3、其他法定概括承受(如法定继承…)
七、债的变更(狭义)不变化债的主体而仅变化债的内容的情形要件须有债的内容变更、一原已存在有效债的关系」|人皿仆父先---------------------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当有效须依法定方式内容标的物、数量、履行期限、地点、价格、附条件、担保、违约责任的约定、利息…方式
1、法律规定(如债务不履行时,原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依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如临时无力偿还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判分期偿还)
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到达变更债的协议效力
1、使债的内容发生变化,而成为债务履行的新的根据
2、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章之一债的担保债的担保当事人为保证债权实现,依约定或法律尤其设定的保障措施一一般担保不必尤其设定、伴随债的成立而自动成立、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的担保尤其担保当事人尤其设定,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由第三人以其所有财产进行的担保担保的必要性f债权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相对性、期待性的财产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即无法实现,因此有必要用此外一种可靠的财产权利,保障债权的实现类型「物的担保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的担保(抵押、留置…)人的担保(信用担保)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连带清偿或者补充清偿的担保(保证关系…)-金钱担保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钱,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定金担保…)一法定担保依法律规定而设定的担保(留置、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一
1、须充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成立,不必当事人约定
2、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效力L约定担保当事人以约定所设定的担保-
1、当事人以协议约定
2、按照担保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法上的担保民事一般法所规定的,合用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尤其法上的担保民事尤其法规定的合用于特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本担保为担保主债权实现所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第三人为担保人时,被担保的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一担保人防止为债务人担保而受其损害的手段第八章之二债的担保
一、保证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一
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保证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依约定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法律特性
1、保证具有附属性一
①保证的存在附属于主债
②保证担保的范围以主债的范围为基准
③主债权的移转保证原则上移转
④保证债务随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内存在,假如主债务移转,保证债务原则上消灭
⑤主债务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
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一
①保证人可就一部分债务成立保证
②主债务不附条件的,保证债务可以附条件
③可基于保证协议发生抗辩权
④债权人可单独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
⑤保证协议无效的,主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
3、保证协议具有免费性一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给付看待上的不对等
4、保证具有单务性
5、保证具有补充性一对主债务的一种补充
二、保证协议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一单务协议、免费协议、诺成协议、要式协议、附从性协议主体
1、债权人
2、保证人一1)保证人要具有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与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协议的效力一
①主债务人不得同步为保证人
②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f例外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③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主体资格、清偿能力原因)一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⑤股份有限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不能由企业的工作人员私自作保证财产,除非具备《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因其财产为股东或出资人所有,或损害他们权益)客体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形式书面形式
三、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协议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补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判决或仲裁裁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祈求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之日决生效之日起起算起起算
四、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
1、可代为履行(只有非专属性的债务,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
2、可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应为后者)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所有债务承担责任注意基于保证的附从性规定,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不得超过主债务的数额!
五、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债权人的权利祈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一般保证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有权祈求保证人清偿连带保证有权直接祈求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保证人的权利
1、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一1)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一
①主张债权未发生
②主张债权已消灭
③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
④主张诉讼时效届满2)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一撤销权与抵销权
2、基于一般债务人地位应有的权利一保证与否成立、无效、撤销、消灭等抗辩一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
3、基于保证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辩权一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例外(不得行使)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规定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断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
1、履行了保证债竺型人,对债务人有追偿权成立条件
①湎仄而赢7赢了保证责任
②因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免责
③须保证人的履行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
2、在特定情形,保证人对债务人有预先追偿权保证人依法享有的、在法定事由发生时得于清偿保证债务之前,向债务人祈求偿付其未来清偿主债务所支付财产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分派,预先行使追偿权
3、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虽然实际清偿额不小于主债权范围)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即主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时)
1、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的,假如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主张保证债权
六、保证期间保证债务有效存续的时间范围效力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债权或保证债权,否则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消灭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起算主债务履行期有明确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的,自债权人规定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确定
1、6个月-
①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有约定期依约定)
②保证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③最高额保证协议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协议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协议的书面告知抵达之日起六个月
2、2年一保证协议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性质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约定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期适使用方法定)法定期间,属法律强制规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权利人懂得或应当懂得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可因一定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保证期间不能中断果届满的效果是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届满的效果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七、保证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得祈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财产以实现其保证债权的时间范围(期间为2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协议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协议的诉讼时效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保证责任的消灭
1、主债务消灭
2、主债务承担而保证人不一样意(若为部分转让,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同意解除保证
4、债权人放弃其他担保权利,在放弃担保权利程度内,保证债务也对应消灭
5、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6、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向一般保证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或未向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
7、担当保证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8、主债权转让时,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严禁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主债当事人变更主债未获保证人书面同意,且保证协议无此外约定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协议变动主协议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九、无效保证主协议无效时主协议无效,保证原则无效
1、主协议无效而导致担保协议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主协议有效,担保协议无效时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协议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协议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协议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提供保证的
十、特殊保证共同保证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担保同一债务的保证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数保证人都负有清偿主债务的保证责任
1、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协议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规定任何一种保证人承担所有保证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按份共同保证数保证人按照保证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债务可分给付性质上可以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依性质或尚事人意思不能分为数个给付的不可分感F实际上不可分一当事人约定分割履行的‘分割履行不成立气法律上不可分一除法律严禁外,债权人同意的,可变更为可分给付r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毕的给付L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期期内为持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协议、供电协议…)一单纯给付由一种行为构成的给付一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一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种债的客体
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多种行为的权利特性
1、祈求权
2、相对权
3、具有期限性(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时效期限)
4、相容性一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似的数个债权
5、平等性
6、设定多具任意性
1、债权性祈求权外尚有解除、终止、抵押…债权W祈求权
2、祈求权有债权祈求权、物上祈求权
3、债权祈求权消灭后,债权不消灭
六、债务特定义务人依债而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性质
1、为义务的一种,具有一般义务的共同特性
2、本质上,是债务人承担的不利益
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保证人按照保证协议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务人在最高债务额程度内就一定期间持续发生的债务进行保证
1、保证的是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期间与同一债权人持续发生的多宗债务
2、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是一种保证协议
3、保证的多宗债务,在保证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详细数额,只有一种大体的数额范围
4、对保证的多宗债务有最高额的约定
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得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协议的权利第八章之三债的担保
一、定金协议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协议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法律性质
1、定金属金钱担保
2、定金协议为实践协议
3、定金协议为从协议
二、种类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作为主协议成立要件的定金f主协议因定金的交付始告成立例外,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协议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协议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重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协议的成立或者生效证约定金作为主协议成立的证据的定金一一方否认主协议成立时,对方得以定金证明主协议成违约定金当事人违约时无权收回或应当双倍返还给对方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规定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解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作为保留协议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协议;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协议立约定金为保证正式签订协议而交付的定金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签订主协议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主协议的,无权规定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协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与有关概念定金预付款性质担保价款或酬金的部分的预先支付功能担保担保+预先支付价款或酬金无权收回定金/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罚则合用)给付方违约时得以其充抵债务(预付款无罚则合用)违约时法律效果法律限制程度数额最局小得超过主协议标的额的20%没有法律限制定金与订金订金并非一种规范的法律概念,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定金押金常在协议签订时或履行刖,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与履行主协议同步或与其相继进行担保的对象是主协议的主给付担保的对象往往是主协议中的从给付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协议标的额的20%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押金收取方违约时,只须如数返还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效力(定金罚则对双方效果都可合用)(押金只对不履行债务的押金交付方发生不利)定金违约金违约事实发生后交付协议签订前或债务履行期之前交付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没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重要起担保作用重要是违反协议的民事责任形式一般是约定的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四、成立须为书面形式有效的主债-----------------------------------原则上标的为金钱+不得超过法定限额须实际交付定金
五、效力
1、证约效力
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3、担保的效力
4、替代赔偿的效力
六、合用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合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协议约定内容的比例,合用定金罚则与赔偿金
1、原则上两者不得并用,但定金责任局限性以弥补损害的,可祈求损害赔偿
2、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并用时,其总额以实际损害额为限
3、协议当事人可另行约定,即有约定依其约定第九章之一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债权、债务因一定法律事实而终止(债的终止)
1、是债的效力的终止
2、是债的效力的整体、完全的消灭
3、有广义(某一种债的消灭)与狭义(作为法律关系的债消灭)
4、有绝对消灭(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彻底消灭)与相对消灭(原债消灭,不过基于原债发生新债)
5、因法律事实而消灭与债的变更不一样债变更时,仅其内容发生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与债的效力的停止不一样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以中断债权的效力,此时债的关系并不消灭,只不过其效力临时停止而已
二、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淆、解除、更改、债的基础行为被撤销、债的终期届至、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终止,且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受领给付的条件
三、消灭效力
1、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从权利和义务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的返还(即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债的凭证或提供债已消灭的证明)
4、债虽消灭但当事人依约定或法定负有赔偿责任的,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5、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四、清偿按照债的内容所为的发生债的消灭效果的给付履行是从债的动态方面而言,清偿是自债的消灭角度而言
五、清偿的要件清偿人一债务人、债务人之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清偿的一般要件
1、第三人清偿的要件
2、债权人债务人未尤其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
3、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无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一除须具有第三人清偿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债务人不反对且债权人不拒绝,否则不发生第三人清偿效果效力
1、第三人与债权人有债权让与约定的,第三人获得代位权
2、第三人与债务人没有代位清偿的约定但符合无因管理或不妥得利要件的,发生无因管理或不妥得利之债;不符合以上要件的,对债务人无求偿权
3、第三人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以及时告知债务人已为清偿为必要,否则丧失求偿权,但可向反复受领的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妥得利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代位清偿)f不必债务人同意(债务清偿事关清偿人自身利益)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
2、债权人与清偿人之间发生债权让与效果
3、清偿人对债权人有受领证书权和债权证书获得权
4、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应当一并移交清偿人
5、准用债权让与规范受领人一债权人本人、其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受领证书持有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的标的一债务人应按照债的内容的规定履行债务才发生清偿的效力代物清偿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而使债消灭要件须有债权债务存在——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现实完毕替代物的给付须经当事人合意效力与清偿效力相似清偿地f须符合债的规定(债消灭、清偿费用、市场价格的空间根据)清偿期f须在债所确定的清偿期内清偿
1、提前清偿,债权人拒绝受领的,不发生清偿效力,但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得拒绝
2、债权人无权祈求债务人提前清偿;但未届清偿期的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布时视为已到期清偿费用一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因债权人原因导致费用增长的,增长部分由债权人承担代物清偿债的更改实践性法律行为,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为生效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到达更改合意即生效力不发生新债发生新债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变当事人法律地位也许变更
六、清偿抵充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局限性清偿所有债务时,确定其履行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要件
1、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数宗债务
2、须数宗债务种类相似
3、须债务人的履行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确定措施
1、约定抵充f有约定期,从其约定
2、指定抵充一没有约定期,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履行系清偿何宗债务(形成权)
3、法定抵充一清偿人不为指定或未为指定期,按如下次序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一担保至少的债务一债务人承担较重的债务一先到期的债务一比例清偿债务有利息和费用的,按照费用一利息一主债务次序
七、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类型法定抵销、约定抵销
八、法定抵销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为使互相间所负同等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一方意思表达作用
1、便利当事人
2、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要件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双方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债务依其性质和法律规定可为抵的标的物种类相似,
3、一定意义上的担保功能不得抵销的
1、性质上不得抵销(抵销即违反成立目的,如互负不作为义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一
①严禁强制执行的债务
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容许抵销,意味着债权人可任意侵害债务人的权利)
③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尤其约定不得抵销行使措施在法定抵销中,任何一方均有抵销权,抵销权为形成权
1、抵销权以抵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抵销的意思表达为行使要件
2、抵销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附有条件或期限,其效力不确定,有悖抵销的本旨)
3、抵销权一旦行使即发生抵销效力,不可撤回效力
1、双方互负的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
2、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
九、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似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不受法定抵销之构成要件的约束,详细的效力也可由当事人约定第九章之二债的消灭
一、提存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难为清偿债务时,将标的物为债权人提交有关部门保留以消灭债的行为性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双措施律行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要式、要物的保管协议;是具有债务清偿效果的法律行为
二、提存的要件得为提存之人(清偿4--------------------合法的提存原因---------------------------------在清偿地的提存部门适合提存的标的物或标的物的价金提存提存适合提存的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宝贵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不适提存的标的物鲜活、易腐物品等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得依法拍卖或变卖,提存所得价款提存原因
1、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合并分立未告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注意《物权法》第
191、
215、216,225-228条等规定不是债法中的提存,它不是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因此它不符合债消灭中的提存的要件,也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三、提存的措施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一受理与提存一提存机关出具提存文书一对提存受领人的告知
四、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
1、其关系准用保管协议的规定
2、提存人有取回权一
①债务人以其他给付清偿了债务
②债权人抛弃领取债务人与债权人间
1、债权、债务消灭
2、提存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4、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5、债务人负有及时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与提存机关间
1、债权人有提存物领取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看待债务未清偿的,其领取权受有限制
3、债权人须在法定期限内领取提存物,否则其领取权消灭(5年)
4、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5、对不易保留或到期受领人不领取的,可以拍卖而提存其价款
五、免除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达法律特性无因行为;免费;非要式;免除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及有权处分债权的人要件债权人向债务人为免除的意思表源以附条件或期限——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效力债绝对消灭
六、混淆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原因
1、概括承受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互相间的债权和债务的所有承受(法人合并、概括继承…)
2、特定承受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之债权效力债的关系因混淆而绝对消灭例外
1、波及第三人利益的,虽有混淆,但债不消灭(如债权为他人权利标的时)
2、法律另有规定的(如票据法上的某些规定)
七、责任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功能
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
2、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
八、自然债务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
九、债权与物权债权物权祈求权支配权除了法定之债外,协议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相对权绝对权客体为给付客体是物相容性排他性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有也许实现具有优先性追及性一无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无追及性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祈求返还,或者祈求损害赔偿时限性无时限性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转让一般没有限制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用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补救措施、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赔偿损失的措施状为原则,重视于采用物上祈求权的措施
十、债权与人身权债权人身权获得多基于行为获得多基于事实财产权非财产权祈求权支配权相对权绝对权非专属权专属权客体是相对人的特定行为客体是权利人的人身或人格利益有期限无期限可因法定、约定而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重要受民法的保护受到民法和其他重要法律部门的保护第三章之一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一依发生原因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按照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与否特定化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特点
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祈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在特定之债,标的物假如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由于一般标的物所有权都是在移交时才移转的)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末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即以属于一定种类的物中给付一定数量的物为标的物的债特点
1、所有权不也许于债成立时即由当事人约定移转于债权人(由于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一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于债权人
2、一般不发生所有不能
3、只有在标的物特定后来才能履行一特定措施
1、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
2、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限制种类之债将标的物所在的种类限定为其某一部分
三、简朴之债与选择之债f债的给付可否由当事人选择简朴之债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无可选择,仅得就该给付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成立时有多种给付,当事人得选择确定其中之一而履行的债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当债成立时,两者的标的均未特定,仅属可以特定标的物为同一种类中的某一部分,该部分与其他部分没有差异数个给付各具特性,互不相似数个给付须各别预先确定标的物只须指示种类因选择权的行使而最终确定一种给付为债的标的,因而选择不发生给付的选择问题权的归属及行使措施,对当事人关系重大选择具有溯及力特定没有溯及力问题数个给付中有特定物时,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也许,并且还可因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发生不能时,更不会因此而导致债的标给付不能而发生债的标的的特定的的特定选择之债任意之债定义当事人有权用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债数个给付地位相似,选择权人可任选其一为给付标的两种给付有主从之分,替代给付居于补充地位产生选择权产生变更权给付自始不能,不影响债的成立给付自始不能,债不成立原定给付嗣后不能的,若不可归责债务人的,债务消灭;若只要有一给付可以履行,债不消灭可归责债务人的,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与代用给付并存给付确定后成为不能的,答复到该给付特定之前的多种给付重给付确定后成为不能的,答复到原定给付新选择给付特定的措施
1、在履行时由当事人合意选定一种给付为履行标的
2、选择权的行使i)原则上,选择权归于债务人ii)选择权的行使以选择权人的意思表达为之选择权的行使具有溯及的效力
3、给付不能
①假如数个给付中有一种给付不能,但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权仅存在于剩余的数个给付上,此时其仍不失为选择之债
②假如因给付不能而仅余一种给付时,该选择之债自动成为单纯之债
③假如数个给付所有陷于不能,则合用履行不能的规定而为处理
四、实物之债、劳务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损害赔偿之债一以债的给付标的为原则实物之债以实物为给付标的的债一在履行不能时,可转化为货币之债劳务之债特点
1、债务人的劳务具有人身性,未经债权人徐柯不得由第三人替代给付
2、不合用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措施,仅得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之债一
1、法定损害赔偿之债;
2、约定损害赔偿之债(如财产保险…)货币之债一般货币之债以法定流通货币的面额为价值根据的货币之债特种货币之债以货币交易价格为价值根据的货币之债(合用于特定物之债的法律规定)特点
1、不发生履行不能
2、履行迟延时,不问其对于迟延有无过错,即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3、不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也许利息之债特点
1、具有货币之债的特性
2、具有附属性
3、具有相对独立性
1、约定利息一依当事人约定算定的利息(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属约定利息)
2、法定利息一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发生的利息(如按国家规定支付的逾期利息)我国现行法律原则上不容许复利例外
1、逾期付款后产生的利息,债务人不清偿的,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2、银行存款利息可为复利第三章之二债的分类
一、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f依给付与否可分。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