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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述基本原则刑法的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法定原则罪刑人平等原则第三节法律面前人适应原则第四节罪责相效力范围刑法的的空间效力第一节刑法对地对人的效力处理刑事管辖的范围问题)概念和原则(概念刑法笔记(原则各国社会政治和历史老式不一样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四个各有缺陷,各国予以综合采纳)
二、属地管辖《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尤其规定的以外,都合用本法波及两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是指我国领域内的所有空间区域,详细;领陆、领水、领空(空气空间,非外层空间),此外,依国际公约和通例,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a、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b、我国的驻外使馆)属于领域内的犯罪情形有a、犯罪行为与成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b、行为国内,成果国外C行为国外,成果国内
2、“法律尤其规定除外“,是指虽然我国内犯罪,法律特殊规定,此不合用我国刑法法定情形a、11条有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处理“b、90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变更规定c、刑法施行后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尤其刑法的规定d、我国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
三、属人管辖7条1款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合用,但最高刑3年如下可以不追究7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合用
四、保护性管辖刑法8条“外国人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按本法规定最低刑3年以上,可合用,犯罪地法不认犯罪的除外“
五、普遍管辖9条规定,我国缔结的公约和国际通例规定的罪行,依此所承担的义务范围行驶管辖权的,合用本法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
1、公布时2公布后一段
二、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
2、自然失效
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生险性,量刑考虑
二、一(八种罪)-一14岁一-(八种罪)一16只追究后段,前段量刑考虑
二、精神障碍(历年没出过仅从书上抄的)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所导致的危害成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应当责令他的家眷或监护人严加看守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认定精神病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步具有两个原则
1、生物学原则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作用而实行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如下含义
(1)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首先,“精神病”做广义理解,包括多种慢性和急性的严重精神障碍另首先,“精神病”不一样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2)精神病人实行了刑法严禁的行为
(3)实行的刑法严禁行为是基于精神病理作用行为时处在发病期,而不是缓和或间歇期
2、心理学原则心理学、法学角度看,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不仅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并且是由于精神病理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识别和控制能力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18条2款,此类人负则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司法精神病学认为,包括
(1)神经官能症
(2)人格障碍式变态人格
(3)性变态
(4)情绪反应
(5)未到达精神病程度的成瘾药物中毒与戒断反应
(6)轻躁狂与轻性抑郁症
(7)生理性醉酒与单纯慢性酒精中毒
(8)脑震荡后遗症、癫痫性心境恶劣以及其他未到达精神病程度的精神疾患
(9)轻微精神发育不全等等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刑法18条3款尚未完全丧失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注这里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里的“精神病人”包括两类
1、处在初期或部分缓和期的精神病患者;
2、某些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人
四、生理功能丧失生理功能的丧失,影响识别和控制我国刑法中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作了特殊规定,他们实行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应注意
一、对象仅限于既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二、坚持犯罪负责与从宽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生理醉酒,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状况刑法18条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醉酒人犯罪案件的惩罚时,应当注意到行为人醉酒前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醉酒有无罪过心理,醉酒犯罪与行为人一贯品行的关系等,而予以轻重不一样的惩罚,以使刑罚和犯罪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程度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合用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五、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
1、刑法理论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身份,不成立犯罪不真正身份犯,是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身份和法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1、自然身份,是指因自然原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
2、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公务员自然身份和法定份要成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般需刑法规定
1、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此身份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必备身份,量刑身份,是指影响要件不具有缺此,主体
2、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此身份,不影响刑事责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Hj-概念:单位犯罪,是指由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行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如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即单位作为一种整
(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组员实行的犯罪,人的规一彳以性文原刍立须由条明定罪确一位单惩罚犯里世界各国立法有三种原则■*cm
1、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均惩训O
2、转嫁制,即单位犯罪只惩罚单位,直接负责人不惩罚
3、代罚制,即单位犯罪,只惩罚直接负责人而不惩罚单位我国刑法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刑法分则中少数几种单罚制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惩罚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161条提供虚假会计汇报罪和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只惩罚直接负责人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对单位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不合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惩罚,而可以不辨别主犯、从犯(司法解释)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管方面的概念
一、概念亦可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按照刑法理论界通说,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成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的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为内容,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含义
二、特性:第
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体现形式第
二、它以一定-v*.忌、概念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种成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果发生的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原因,也是一切犯罪故意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有的特性应注意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包括
(1)对行为自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性质的认识只有,才
(2)对行为成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成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由于详细犯罪中的危害成果就是对直接客体的侵害,因而这种对危害成果的明确认识,也包括了对犯罪直接客体的认识
(3)对危害行为和危害成果相联络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包括行为人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和措施等原因的认识这里的“明知“不包括行为人对刑事违法性的认识,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2认识的程度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的含义会发生又如下状况:1行为人对危害成果的必然性认识2行为人对危害成果的也许性认识以上两种,不管必然认识还是偶尔认识,都符合犯罪故意的认识特性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原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将要引起的危害成果持但愿或放任的心态此意志原因包括但愿和放任危害成果两种情形
1、但愿危害成果的发生刻意追求、积极争取的态度
2、放任故意放纵,无意制止w ww.i ky.cn效的行为与否合用的问题如合用,有溯及力,如不合用,无溯及各国刑事立法规定不一样,概括有如下几种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即新法原则溯及,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旧法
4、丛旧兼从轻原则(套3)此外,新刑法具有溯及力只是有效决,继续犯罪构成罪的概念第四章犯罪与质统一的概念性第一节犯(概念)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形式与实刑法生效时未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已经生效的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最本质、最基本的特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假如主线不也许导致损害,不犯罪,不惩罚,假如有危害性,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也不犯罪由此,只有相称危害程度才犯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犯法,并不是一般的法,刑法才犯罪
3、应受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后果,因此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性假如不应受惩罚,即无罪不应受惩罚与不需要惩罚不一样:免于惩罚罚,但考虑到自首、立功等体现联络三个基本特性紧密犯罪构成(考研)概念特性前者是,行为主线不构成犯罪,当然没惩罚问题后者,构成犯罪,本应惩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详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具有三个特性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种犯罪均有诸多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它们有机统一构成某种犯罪构成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体现犯罪可以用多种事实特性来明,但,只有对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特性,才是构成要件
3、构成要件法定性换言之,…法律规定诸多事实特性,经法律选择,才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刑法有关犯罪构成规定,由总则、分则共同实现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有次序)
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考研)1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概念
2、两者是即联络又区别的范围联络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详细化首先,作为犯罪基本特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性另一方面,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及其特性的详细化,通过主客观要件反应区别功能相异犯罪概念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及其特性有哪些,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从原则上辨别此罪彼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处理构成犯罪的详细规格和原则的问题,深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具有哪些要件第五章犯罪客体第一节概述(概念、意义)略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试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论述)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假如没有或不也许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也许构成犯罪刑法理论依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做不一样层次概括,划分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三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2条、13条中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规定,是犯罪一般客体的重要内容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应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首先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基本根据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详细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保护的详细的社会关系理论上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深入分类第
一、根据详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详细社会关系的多少,分为简朴客体和复杂客体概念(简朴谈一下)+举例第
二、(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程度、机遇、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以对复杂客体再分分为重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1、重要客体,是指某一详细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比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重要客体决定了详细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了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
2、次要犯罪,程度较轻的、刑法一般保护的
3、随机客体,是指某一详细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也许由于某种机遇随机出现的客体,也称为随意客体、选择客体第
三、以详细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否是物质性为原则,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原则是产生物质性损害或危险,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生命健康权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侵害原则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形式,也许成为非物质性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声誉等第三节犯罪对象
一、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啊详细人或详细物基本含义
1、是详细的人或物
2、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络与区别(考研)答概念(略)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既有区别又又联络的联络作为犯罪对象的详细物是详细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作为犯罪对象的详细人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参与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详细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其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其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其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未必其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其性质、范围是确定的,故可认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10类犯罪,正是基于其划分的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三、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性概念又称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原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体现特性客观性、详细性、多样性、法定性
二、意义
1、辨别罪与非罪
2、此罪与彼罪
3、分析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基础
4、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概念和特性(简答)概念: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特性
1、主体特定性是自然人或单位实行的
2、故意性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非受、、支配,如反射动作,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注意欠缺故意性的行为(简答时不用展开,但论述时应加入)a、反射动作,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做出的身体本能的反应b、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C、身体受暴力强制状况下的行为客观上,行为人对身体受强制状态无法排除主观上,行为违反其主观愿望不过,假如行为人仅仅是精神上受到强制(如威胁、胁迫)而实行了或不实行了某种行为,与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应详细分析d、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即不是处在行为人的意识、意志,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力作用而实行的某种行为这种状况下,行为人的身体动静并不表达行为人的意志,甚至往往违反其意志的
3、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危害的行为无害与社会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因此,某种行为与否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关键是与否具有危害行为
4、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此为其法律特性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种类多样理论界依不一样原则,分类不一样例,依与危害成果的关系分为广义行为、狭义行为,实行行为、危险行为依行为人多少分为,单人行为、共同行为依身体动静分作为、不作为假如从辨别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角度,危害行为基本形式应辨别作为、不作为——通说作为(-)、作为(此比较常见,课考性不大)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行的刑法严禁的危害社会的作为,即“不妥为而为之”除具有危害行为的基本特性外,特殊性在于
1、作为的外在体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2、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一般是一系列积极举动构成
3、违反刑法严禁性规定作为的实行方式
1、运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身体条件、自然人身份、法定身份2运用外力条件的作为运用他人、运用动物、运用物质工具、运用自然力
(二)、不作为(重点)
1、论述犯罪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考研)概念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行且也许实行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行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O构成刑法中的作为,客观上应具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此特定义务为法定义务,非一般的道德义务来源有三个第
一、法律规定的第
二、职务或业务规定的第
三、先行行为引起的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也许性假如没能力,、、、、只有在、、、、至于能否履行,则应从当时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判断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行某些积极动作,但其基本点是未履行特定义务此为,作为与不作为主线区别第三节危害成果
一、危害成果的概念和特性概念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导致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危害成果有一下特性
1、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的危险状态
2、产生危害成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危害成果具有客观性,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4、危害成果具有法定性
二、我国刑法有关危害成果的规定危害成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一种重要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分则分别不一样状况对其加以规定
1、在故意犯罪和过错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成果刑法14条1款”是故意犯罪”15条1款“、、、是过错犯罪”由此,故意和过错犯罪都存在危害成果,只不过,前者不一定规定实际危害成果,后者规定
2、以对直接客体导致某种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成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原则如故意杀人罪--死亡成果;盗窃、抢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如实行上述行为,而未导致成果,即未遂
3、以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原则(危险犯)如117条,破坏交通设施该状况,犯罪要件并不直接规定犯罪成果,而是借助特定的物质性危害成果来阐明客观耍件
4、以发生严重性的危害成果,作为罪与非罪的原则过错犯罪,以与否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成果为原则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成果,作为此罪与彼罪辨别的界线如,非法拘禁时,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而不为非法拘禁罪
6、以导致物质性成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应轻重不一样的法定刑的原则(量刑幅度)总之,危害成果在犯罪构成中意义重大,对于定罪量刑第四节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试述刑法中因果关系(考研)
(一)概念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罪责自负的原则规定一种人只能就自己的危害行为导致的危害成果承担责任故,查明因果关系,是犯罪人负责的前提刑法上的因果关注应注意如下的基本点和基本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不能以没认识到,而否认,危害成果的存在规定司法人员实际出发客观判断和认定系的相对性的时间序列性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络与偶尔联络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有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措施
一、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措施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特定期间、地点、措施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措施,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其是某些犯的时间、地点、措施对定罪量犯罪主体的
(一)主体的含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行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概念与要件不一样,前者概括揭示犯罪主体的本质特性,后者则详细、、要件依概念而定,概念是其基础中外刑法中的自然人都可分为两个层次
1、基本层次任何犯罪主体都应具有的要件和特性一般主体(构成要件两个主体自然特殊层次基本层次基础上,附加特殊身份的要件特殊主体我国刑法以惩罚自然人犯罪为原贝曙惩罚单位犯罪为例外对单位犯罪的限制:
(1)、分则中明确规定单位为犯罪主体的,才可、依刑法30条,单位犯罪主体,责任年龄能是企业、事业单位、关、团体犯罪嫌疑子脱逃法中所-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有的刑法意义上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简答)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刑法意义上的识别和控制能力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行的刑法所严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有条件的也即相对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由此,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识别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刑法意义上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刑事责任的控制和识别能力之间存在有机联络首先,识别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才谈的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与否实行触犯刑法的行为假如,某人无识别能力,则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识别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无、、自然无控制能力另首先,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由于在具有识别能力基础上还需具有控制能力识别、控制有后必有前,但也也许只有前者没后者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规定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必须齐备,不可或缺
三、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概况说,影响和决定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识别和控制能力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知识和能力成熟程度(年龄),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依我国刑法采用四分法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未直接规定,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概况外延上看,凡不属于无和限的都属完全、、我国刑法看来,年满
18、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法意义上识别和控制包括
一、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
二、因精神疾病不具有识别和控制据此,
17、18条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是因精神疾病不具有识别和控制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仅年龄,无精神)是指行为人仅对刑法明确规定的某些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其他犯罪无、、、,也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17条2款规定“已满十四面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状况、精神状况)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和完全无、、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在实行刑法所严禁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行为能力,但其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减少的状况,又称为限定(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各国刑法都认为,此类人实行刑法所严禁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因其刑事能力的减弱,应当或者可以从宽惩罚或免于惩罚我国明确规定四种状况
1、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又聋又哑的人
3、盲人
4、尚未完全丧失识别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二节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因
四、刑事责任年龄
1、我国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简答)答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行的刑法所严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到达的年龄(分类)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与完全负、、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7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原因)处在幼年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识别和控制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17条2款,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原因)次阶段人具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法律规定对严重危害的八种犯罪负责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1款,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于一切行为承担责任(原因)体力、智力相称发展,具有一定社会知识,是非观念,法制观念发展到一定程度,一般可以使用方法律、道德约束自己故有识别和控制
2、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刑事责任年龄的把握(论述)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性--既轻易影响、被引诱犯罪的一面,又可塑性大、轻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我国刑法从刑罚主线目的出发结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对未成年犯罪采用如下两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刑法17条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此即从宽原则的规定(原因)责任能力不完全,反应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的目的规定这里的“应当”,是指凡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是相对于成年犯罪而言的,即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似或基本相似状况下,对未成年人较成年人从轻或减轻,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幅度,司法机关根据个案处理
(2)排除死刑合用原则刑法49条”犯罪时不满18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不合用死刑”是一种原则性规定,是指不容许判处死刑(包括死缓),而不是“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18岁再判决、执行根据司法实践,切实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刑事责任年龄应指十足年龄即周岁17条做了明确规定1)有关刑事责任年龄计算另一方面,周岁的计算措施第一,周岁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一周岁12个月;每满12月即满一周岁第二,每满12个月,即一周岁应以日计算,生日的第二天才认为是满周岁
(2)未成年人犯罪和惩罚的法定年龄的界线不能突破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即差几天满14岁,实行8种行为,也不能定罪
(3)有关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重要包括
一、14周岁--(A行为)--16-—(B行为)假如是八种犯罪一并追究,否则只后一种.如两行为有亲密联络,人身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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