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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一某机床厂(如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如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协议,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达肯定可以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协议未采使用方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规定认定协议无效,并退货试分析
1.甲方的规定,即认定协议无效的祈求有无法律根据?
2.为何
3.此案应怎样处理?答题要点
1.甲方的祈求没有法律根据.
2.协议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重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协议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不过协议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重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到达的协议应当有效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假如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协议的规定履行,甲方可以祈求换货;假如乙方确实不也许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祈求解除协议,但不能祈求认定协议无效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居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本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六个月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忽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也许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导致家庭财产的损失规定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L)郑某诉由与否有法律根据?阐明理由⑵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题要点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根据《协议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似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规定郑某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周某赠与的财产虽然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既有品质是知悉的,因此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状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知识,使用了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原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规定赔偿的祈求权,在导致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顾客,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不过,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有效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超过了的行使祈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有效期,因此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祈求损害赔偿三.甲企业与乙企业到达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六个月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规定加价,并提出,假如甲企业表达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达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腹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2)为何?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2)根据《协议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协议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协议在《协议法》上属于不要式协议,不采用书面形式对买卖协议效力没有影响根据《协议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协议,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属于生效的买卖协议,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协议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四.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企业借款20万元,约定于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10月H日某企业规定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企业祈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企业未作任何表达,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络10月30日某企业找到某化工厂规定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企业遂诉至法院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企业规定某化工厂还款的祈求能否得到实现?答题要点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规定暂缓偿还借款,某企业未作任何表达,推定为协议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协议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协议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祈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协议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协议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终期限是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3分)因此,某企业规定某化工厂还款的祈求有也许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五.1997年1月20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与1998年2月20日前提供真丝双绐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签订协议的6个月后于1997年7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所有支付1998年1月20日,服装厂告知纺织厂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准时交付有一定困难,祈求暂缓履行.服装厂由于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规定1998年2月20日,因纺织厂担有履行协议,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规定纺织厂最迟在3月10日前雁行协议,否则解除协议1998年3月1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协议,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置了真丝双给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步告知纺织厂解除协议,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规定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置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1998年6月10日,纺织厂规定履行协议,称服装厂解除协议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协议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品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试分析
(1)服装厂与否有权解除协议?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规定损害赔偿?答题要点
(1)服装厂有权解除协议根据《协议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服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重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协议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波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怎样行使的问题根据《协议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协议的,应当告知对方,协议自告知抵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协议步告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协议自解除的告知抵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规定损害赔偿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协议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协议后假如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规定赔偿损失六顺发化工技术开发企业向前进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氟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顺发工技术开发企业的一再规定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了在前进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善后前进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深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善顺发化工技术开发企业听到后此前进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赔偿试分析
(1)法院会支持顺发化工技术开发企业的诉讼祈求吗?答题要点
(1)法院应根据《协议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企业的诉讼祈求
(2)《协议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行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顺发化工技术开发企业与前进农药厂在所签订的高效氯氟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协议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善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顺发化工技术开发企业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协议根据,又无任何法律根据,法院应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企业的诉讼祈求七.某商场(如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如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似,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查产品质量的根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献.4月底,甲乙双方准期履行了协议.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查,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甲方规定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协议,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企业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协议,乙方所有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状况下,私自转给个体裁缝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为何?
(2)此案怎样处理?答题要点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根据是协议法第253条由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协议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签订协议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私自转让定作协议,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毕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定作协议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协议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也许有需要将协议中规定的重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已经有关,并且也与定作人的利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议,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重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毕,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承揽人赔偿损失
(2)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协议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合适赔偿八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印刷厂从科技开发企业购置应用于激光照样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由于科技开发企业原有的撑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8t厂的生产规定,故印刷厂规定科技开发企业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企业同意.并在协议中注明这一点.g07月26口,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协议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识别字体方面存在某些问题,即规定科技开发企业来人处理.经校直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搏版的技术规定,其原因是科技开发企业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喇厂规定科技开发企业重新制作符合其规定的样版设备.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协议是买卖协议还是承揽协议协议性质的不一样对案件的成果与否有影响?2,本案应当怎么处理?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协议.承揽协议与买卖协议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两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主线的区别在于承揽协议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规定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协议履行之后而买卖协议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协议签订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协议履行后,不过出卖人根据自己的原则生产的原则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规定科技开发企业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协议的性质为承揽协议.不一样的协议其效力不一样,因此协议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企业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规定进行工作,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规定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酬劳、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九.某厂(如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如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步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发明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发明专利权试分析I.我国《协议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重要内容
2.依我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何?3,若一方获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毕的发明发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获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行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依《协议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由于,协议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毕的发明发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若乙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协议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行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十.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
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协议,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很快,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协议与否有效?
(2)请结合所学的协议法学理论阐明理由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协议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协议,应当具有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协议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十一.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OO台,每台2800元,合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他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协议,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合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告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试分析
(1)用所学的协议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与否合法?
(2)为何?答题要点
(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波及的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互相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似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互相消灭的意思表达
(2)我国《协议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似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告知对方告知自抵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协议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似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协议法的有关同类债务互相抵销的规定,告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十二.甲企业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协议根据所学的《协议法》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
(1)假如该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为30年,协议与否有效为何?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甲企业也规定维修,但由于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室天花板塌落,导致甲企业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何
(3)为了美观舒适,甲企业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出租人乙大厦同意,乙大厦懂得后规定甲企业恢复房屋原状,乙大厦的规定与否合理为何?
(4)甲企业为了节省办公费用,经乙大厦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另一企业,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与否解除为何?
(5)在承租期间,乙大厦将房屋发售,与否需要征得甲企业的同意为何?答题要点
(1)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协议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协议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协议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大厦的规定合理《协议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规定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甲企业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规定恢复房屋原状
(4)甲企业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协议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继续有效
(5)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企业的同意但应当提前告知甲企业《协议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十三某市光明轴承厂(如下简称甲方)从1995年起为某机床厂(如下简称乙方)加工轴承至1997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达9万余元,同步矗方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费47000余元迟迟未给付.1998年8月,乙方更名为机械厂甲方向.机械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机床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1999年8月,甲方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试分析
(1)我国《协议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重要内容
(2)根据法律规定,机械厂与否应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为何?⑶此案应怎样处理?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该法的第七十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接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义务”
2.机械厂应当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由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1998年8月更名为机械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机械厂来享有和承担,机械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机床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也是违法的
3.机械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规定十四甲建筑企业与乙特种钢厂到达口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六个月之内供应甲建筑企业100吨镀锌钢管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规定加价,并提出,假如甲建筑企业表达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企业表达反对,并声称,如乙特种钢厂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2.为何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协议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中当事人签订的购置镀锌钢管的协议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协议法规定,当事人签订协议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是有关工矿产品买卖协议,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协议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工字钢的协议不是即时清结的协议,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使用方法定的书面协议形式由于双方末采使用方法定的书面协议形式,协议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十五.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王某表达不信,张某立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杆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试分析
1.张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协议是什么性质的协议?
2.法院会支持王某的主张吗为何?答题要点
1.张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协议是赠与协议
2.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主张
3.
(1)由于赠与协议是要物协议
(2)口头赠与协议在实际履行后,受赠人才享有法律上的保证力《协议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由于赠与协议具有免费性,因此法律容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十六.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达“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假如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络”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种音量调整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整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L乙大学与否违约?
2.为何?
1.乙大学不违约
2.由于协议尚未成立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种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种新要约因此协议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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