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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1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称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世纪18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一样的回2答形成了不一样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世纪,a b17重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专家普芬道夫、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c现了新自然法学派,重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种“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⑵实在法学派、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最先a b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c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专家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二、公约的类别造法性公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期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公约契约性公约则限于特定的交易,规定某个特定事项或特定义务概括性公约真对还处在草创性的或是高度涵盖性的国际问题而签订的,如“WTO公约”
三、联邦制与邦联制的区别邦联制一一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公约为基础,不是以宪法为基础邦联自身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组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重要机关是由各组员国派遣代表构成或定期由组员国国籍元首、政府首脑参与的会议,但联邦的决策必须经各组员国同意才能生效邦联不是国籍法主体,不得对外进行交往联邦制一一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构成的联盟国家,其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构成联盟或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且互不从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其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经典的形式,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构造形式之
一十五、划界的程序和文献划界一般包括定界、勘界和制定边界文献三个程序定界签订边界公约,对两国边界线的重要位置和走向作出基本的规定,因此边界公约又称为母约;勘界由两国根据边界公约设置的划界委员会就公约规定的边界线进行实际勘测,详细划定边界的位置和走向,并树立界桩作为标志,称为标界;制定边界文献双方制定专门的划界文献,重要有边界证书、边界议定书、边界地图、记载界桩的议定书,这些文献称为子约,是确定边界线的根据,经双方同意后,边界即正式划定假如由于某种原因使边界公约、划界议定书和地图之间出现矛盾,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如议定书与公约规定不符,以公约规定为准;如地图的画法与议定书所载的界线不符,以议定书为准;如界桩位置与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
十六、海洋法划分公海(感除水域)公海(国际水域)大陛架大陆架^潸国(排他性^潸海域)200海浬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毗建国(陶接海域、低陶国)毗连区(临接海域、低临区)12海浬领海领海12海浬内水领海基^领海基线陛地陆地(大陆架)假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海里,则扩展到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海200200200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海里,或不应350超过公尺等深线海里25000100
二十、国际法律责任形式增长“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这是国家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这种责任形式仅合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危害全人类利益并构成国际罪行的某些特定行为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和日本由于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侵略行为和其他国际罪行而被全面或部分限制主权
三十五、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公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予以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以便、享有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一般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互相予以的不低于现时或未来予以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公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目前或未来予以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赔偿地、自动地合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目前或未来予以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赔偿,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状况第一,某发达国家予以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愈加优惠的差异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予以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异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予以其他发达国家组员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有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予以其他世贸组织组员第三,某些组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某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用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第五,反补助、反倾销及在争端处理机制下授权采用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第六,货品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因此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
三十九、国际法的人权个人人权是老式意义与老式观念上的人权虽然是现时代,个人人权仍然是人权的重要形式从历史发展看,个人人权的内容是在不停扩展与丰富的在人类文明已发展到今天的条件下,个人人权的内容已包括如下三个基本的方面一是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通讯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私生活秘密权等等;二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体自由权、结社自由权、游行示威自由权、信息权、知情权、监督权等等;三是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财产权、就业权、享有劳保福利权、同工同酬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家庭权、参与工会权、享有社会福利权等等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是根据人权主体的不一样而对人权所作的一种分类集体人权是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的某一类人所应享有的人权,其权利主体是某一类特殊社会群体,或某一民族与某一国家集体人权包括国内集体人权与国际集体人权两类国内集体人权,又称特殊群体权利这重要是指少数民族的权利、小朋友的权利、妇女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罪犯的权利、外国侨民与难民的权利等等国际集体人权,又称民族人权,按照现今国际社会一般的理解与承认,它重要是指民族自决权、发展权,此外尚有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自由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等发展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社会中良性发展的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发展权是指公民享有使其既有生存状态随社会发展而良性发展的权利,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享有随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充足实现其基本自由的权利;二是公民享有参与和增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狭义的发展权仅指公民在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学、艺术等社会文化方面随之发展的权利,重要包括教育发展权,科学技术发展权,卫生发展权,体育发展权,文学艺术发展权,新闻广播电视发展权,文化生活发展权等
四十三、外层空间的活动原则《外空原则宣言》提出了合用于外空领域的九项原则,《外层空间公约》在此基础上,以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基本原则、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公约规定,探索和运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1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自由探索运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2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运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规定、使用或占领等措施,以及3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和平运用外空原则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4其他类型大规模消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布署此种武器、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在探索和运用外层空间时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各国在5外层空间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国际责任原则各国对其(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6空间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及为发射物体提供领土和设备的国家,对该物体及其构成部分在地球、空间对另一国家或其法人导致的损害,应负国际责任、援救宇航员原则各缔约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者在宇航7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的状况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也许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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