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7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概述第一部分书本案例(答案及扩展)案例
一、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受专家意见书的约束,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在英美法上存在“法庭之友”制度种专门给非案件当事人向法庭陈说对未决案件意见的制度“法庭之友”提交的法律理由书支持一方当事人在法律问题上的主张,阐明事实、可合用的法律以及论点,主张判决应与提交法律理由书的人的利益一致“法庭之友”的目的是提请法庭注意某些案件当事人并未向法庭阐明或尚未引起法庭重视但与案件有关的某些重要问题
2、美国的“法庭之友”的法律理由书与中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比较
①法庭之友呈交的法律理由书,基本上是反应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一不影响事实的认定法庭之友并不能审查当事方的证据;而我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中,波及了对证据的审查、对事实的判断--影响事实的认定
②在美国提交法律理由书并非公民的一项权利,法庭之友提交法律理由书,除美国联邦政府代理人外(联邦政府为代表美国利益而参与案件的审理是联邦政府的一项权利),法院对这项权利也予以尊重,不必经法庭同意政府代理人不必通过法庭许可即拥有这项权利,其他的“法庭之友”只有在获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同意,或应法庭之邀时方可提交法律理由书“法庭之友”提交的法律理由书应按规定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并可申请在庭上进行口头论辩,直接参与法庭辩论、质证和交叉问询而我国的法律专家向法庭提交意见书,他们不必征得法庭同意,更不用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他们提供的法律意见书的根据是一方提供的案件资料;他们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不向对方当事人公开,对方当事人缺乏知情权,不能有效阻却法律专家介入诉讼程序,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无法行使质疑权,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③在美国,个人可以充当法庭之友,但由于其代表个人利益,且往往具有倾向性,故中立性比较差案例
二、公民个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有关法条高法有关《刑诉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理由我国实行公诉和自诉并行的制度,公诉由检察院提起,自诉由被害人提起故意伤害轻伤属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选择公诉也可自诉案例
三、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犯罪事实法院只能提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假如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只能就盗窃罪定罪量刑理由现代刑诉实行控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不一样机关行使的原则由于控、审分离,因此起诉限制审判的范围不过对于已经起诉的事实,法院有权改为更重的罪名如检察院起诉抢夺,法院改为抢劫案例
四、民意不能成为使用死刑的原则(最高法院在复核死刑时,无需考虑民众感受)理由
1、从刑罚的功能考虑报应主义一杀人偿命成果主义一防止犯罪
2、从刑诉的规则考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与人大的关系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详见书22页)弊端因检察院有诉讼监督权,可监督审判活动与否具有合法性,因此有权列席审委会,但易于作出有助于控方的约定,相称于控方的第二次发言,检察院也许会根据自侦权“胁迫”法院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
1、含义诉讼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面前对抗,以求处理纠纷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比较刑事诉讼一处理被追诉者有无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一处理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关的权利的问题行政诉讼一处理的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有审判阶段;刑事诉讼尚有审判之前的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
(二)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1)刑事诉讼的老式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处理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特点忽视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流水线概念,将公检法视为一家,共同目的是追诉犯罪,忽视了控、审分离,是对中国目前刑诉的精确描述2)刑事诉讼的提议新概念指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和被追诉的公民个人之间在法院面前的平等对抗,最终由法院判决哪一方胜诉的活动特点控、辩平等对抗,审判居中裁判
2、刑事诉讼法1)含义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处理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2)调整对象
①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
②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活动3)渊源
①宪法
②刑事诉讼法典
③有关法律,如律师法、警察法、监狱法等
④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⑤有关法律解释
⑥有关国际公约ICCPR(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两权公约,我国尚处在已签订未同意阶段)和CAT(严禁酷刑委员会,严禁酷刑公约,我国已签订并同意,并且吸取如刑诉法中)4)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①与刑法的关系是刑法的实行法,保证刑法的实行;刑诉法中规定的诸多详细内容根据刑法确定,如追溯时效,告诉才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刑罚作为逮捕、简易程序的原则、和解的原则
②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联络相似点有共同的原则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刑事职权原则有共同的程序如审判程序上均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有共同的制度不一样点
①刑事诉讼重要波及人权保障、对警察进行约束(刑诉常常考虑国家追诉刑事案件时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力量不均衡问题)以及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分派)等;
②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刑诉大多为公诉案件,有较长的审前途序(公安的侦查)
④刑诉设置的专门机关比其他两者多,后两者只有法院
3、词意辨析1)起诉(依主体不一样分为公诉和自诉)指具有原告地位的机关、当事人祈求法院审理的活动注
①我国有些罪只能自诉,只有告诉才处理,即亲告罪(欺侮罪、诽谤罪、侵占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②有些罪即可自诉也可公诉,如故意伤害轻伤
③虽然是告诉案件,假如有被害人,也也许由公诉转为自诉公诉案件各方关系自诉案件各方关系:2)上诉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不服时,在拿到判决书的一定期限内(民事案件是十五天,刑事案件是十天),判决生效前,向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规定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的活动(上诉启动二审程序)注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被害人无上诉权,只能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不叫上诉3)申诉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不服,申请法院再审分为
①起诉阶段的申诉针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由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向检察院提出
②生效裁判的申诉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两院提出4)抗诉指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规定重新审理的活动分为
①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又称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详细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假如认为抗诉不妥,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状况告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②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注两种抗诉的法院级别有差异
①是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②是向同级法院抗诉
(三)中国刑事诉讼的特色(课件打印详解)第三章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部分书本案例(答案及扩展)案例
一、被害人是当事人,不过是权利受限的当事人,无权上诉,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有关法条《刑诉法》第106条第2款“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案例
二、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问一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侦查,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受限于特定的范围,但被告人家眷有权申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有关法条《刑诉法》第111条问二检察院不能直接指挥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我国公、检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宪法原则),检察院没有对公安机关的指挥权,但有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例
三、两院的关系对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检察院仍有权抗诉有关法条《刑诉法》第243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理由因死刑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审即由最高院审理,因此最高检有权向同级法院抗诉第二部分基本理论引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三条对专门机关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同意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尤其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注重点
1、公安机关的职责
①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②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状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短暂执行(17天或37天)
③执行逮捕逮捕指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剥夺其人身自由,较长时间地羁押在看守所内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逮捕由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检察院同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④预审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询,深入搜集证据、核算证据,以便查清案件事实,最终终止侦查的一项活动,即决定与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嫌疑人已经抓获为获取口供而问询预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其目的是决定与否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止果也许是移交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书82页)注侦查与预审的关系侦查有两层含义
①一般指大的诉讼阶段,但上述侦查阶段分为小侦查和预审小侦查指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预审时嫌疑人已被抓获(先小侦查再预审)
2、检察机关的职责
①检察指诉讼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评审活动(审判委员会)与否合法的监督、执行监督等
②同意逮捕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执行逮捕的决定有三形式A检察院同意逮捕,合用于公安机关侦查需要逮捕人时(指对于公安机关不提请同意逮捕或不提请同意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B检察院在自侦案件或审查起诉(决定与否提起公诉)中,需要逮捕人时,由检察院自行决定,公安机关执行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省级如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侦)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刑诉法》第163条)C人民法院在自诉或审理案件时,需要逮捕人时,由法院自行决定(《刑诉法》第78条;《高法解释》第128条)注我国同意逮捕,无需通过法院同意
③自侦案件(又称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包括反贪局和反渎局)执行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负责贪污贿赂案、失职案和少许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的案件等(《刑诉法》第18条)
④提起公诉是检察院的关键职能,由检察院的公诉科执行包括两方面活动A根据侦查卷宗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B出庭支持公诉,包括提出控方证据、对辩方证人反问询、参与法庭辩论等活动
3、法院的职能只有一项,即审判目前刑诉法规定的审判包括三方面
①定罪量刑但凡确定公民有罪,须经法院判决的,无例外,量刑权由法院垄断行使,检察院只有量刑提议权
②没收违法所得指针对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无法定罪量刑时,检察院可申请人民法院没收违法所得
③强制医疗指对于因符合《刑法》第18条的规定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实行了暴力行为的的精神病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强制医疗
4、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刑诉法》第18条)国家安全机关(简称“国安”,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实际上国家安全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只有间谍案件,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内设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国保))o侦查国家安全机关是与公安机关平行的部门监狱(针对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针对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侦查)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是最狭义、最正宗的司法机关,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刑诉法》偶尔将公安机关也称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只有一审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如下设派出法庭一人民法庭,其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判决和裁定,其上诉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置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置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负责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依法行使一审管辖权(如死刑案件);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负责审理对中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依法行使一审管辖权;审理省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注法院的名称带级别(基层、中级、高级、最高)
(三)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监督关系指上级人民法院只能依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通过维持、撤销、改判的方式,对下级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进行约束和懂得,而不能对下级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命令或只是,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将案件在判决之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怎样处理下级请示制度的诟病违反了监督关系,使得审判流于形式,上诉、抗诉失去意义(因上级已提前介入)
(四)法院内部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刑诉法》第180条和《高法解释》第178条)注有关知识补充
1、合议庭合议庭(又称合议制,注意独任制)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朴的合用简易程序外,其他的所有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构成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构成审判集体,组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由通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或者所有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与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弊端中国合议制流于形式,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名为合议庭审判、实为单个法官独自办案、三人签名的习惯做法因此,就大多数案件而言,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每一种详细只有一位承接人,由承接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负重要责任从庭前准备、证据调查到案件裁决的基本意见都是由承接人一人独立完毕,其他合议庭组员并不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只是在最终评议案件时,凭阅卷和承接人的汇报意见,就承接人的裁决意见进行表态而已案件的把关自然便交给院长、庭长,从而导致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制实质上变成了独任制,合议制应有的功能完全没有发挥出来
2、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职能审判委员会不一样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组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派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构成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组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构成构成人数是单数弊端割裂了审理权和裁判权,出现“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审理者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判决者则是审委会,导致审、判分离,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则是“判而不审”、“不审而判”,审委会只根据承接人的汇报作出判决
(五)人民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由人大产生(审判员以上职位一律由人大任命),对人大负责(每年在人大会上法院做工作汇报,然后接受代表的质询,然后对法院的工作汇报进行表决),受人大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注基本常识
1、人民检察院中的“检察”指机关或检察官或诉讼监督
2、勘验、检查中的“检查”指侦查人员对有关犯罪的活人的身体的检查;勘验的对象是尸体
3、侦查中的“查”指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各专门机关的“头”的名称公安机关负责人局长、处长、庭长(省级)、部长(中央),无统一称呼四级检察院的头均称检察长,无院长四级法院的头均称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
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职能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同意逮捕;诉讼监督(检察)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分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注检察院的名称中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带级别,其他无级别
(三)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下级可向上级请示案件,上级可撤销或改判下级的不对的决定。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