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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实质要件自愿或者同意、到达法定婚龄、直系血亲和N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严禁结婚、对严禁结婚的疾病严禁结婚、严禁重婚形式要件民事登记、宗教方式
二十六、离婚的法律合用关系圈的原则住所+国籍
1、法院地法(管辖权确定、挑选法院)
2、属人法
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我国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火炬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十七、夫妻关系的法律合用
(一)人身关系
1、当事人的属人法住所地和本国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合用双方共同属人法
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由于关系到法院地法或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因此某些国家、国际公约主张夫妻人身关系和某些方面使使用方法院地法或者行为地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合用
1、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债务承担
2、使用原则
①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契约,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
②属人法原则希腊、泰国、波兰
二十八、父母与婚生子女
1、父母属人法在主张使用父母属人法的分为生母之夫的本国法;生父的住所地;父母的共同属人法;分别合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合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
2、子女属人法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使用对婚生子女更为有利的选择
二十九、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准证的准据法
1、时候婚姻准证的准据法住所地法、本国法、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合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2、认领准证的准据法一般使用人另行未发生地法实质要件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合用父或者母或者子女的属人法
3.国家行为准证的准据法一般重要是根据父母住所地发、本国法,或是根据准证国家的法律
三十、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1、适使用方法院地法
2、合用收养人属人法
3、使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
4、使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5、收养行为地法
三十一、监护一般以住所地、居所地或者国际为一句行使管辖权被监护人的属人法如意大利、日本但也有使使用方法院地法的,如英国我国监护的设置、变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监护人在我过境内有住所的,合用我国的法律(被监护人本国法为主、住所地为辅,但书强调的比较重要)
三十二、扶养的法律合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or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
1、海牙公约
①首先使用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法
②补充合用共同本国法与法院地法
③特殊状况的法律合用离婚后的配偶抚养义务合用离婚时的法律有关公共机构对所提供的抚养费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合用支配该机构的法律决定我国扶养合用与被抚养人有最亲密联络的国家的法律扶养人、被扶养人的国际、住因此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罪亲密联络
三十三、继承辨别制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被继承人身前最终住所地发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互相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应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互相有利
3、遵守国际公约和参照国际通例原则公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均有遵守公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但凡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与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公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凡国际公约与国内法有不一样规定的,应优先合用国际公约
4、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维护和增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内外法平等
2、最密接关系地法我国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尊重国家汉族全和法律原则)
2、平等互利(公平交易)
3、有约必守原则(诚实信用)
4、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6、经济合作寻求共同发展(国际协调与尊重国际通例原则)
六、法则区别说产生与13世纪的意大利,16世纪传入法国,后来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合用只能而别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仅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并且在他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是,也能合用混合法则(巴尔多斯)是设计行为的法则,合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签订的契约,是波及人又波及物的(-)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杜摩兰南方资产阶级意思自治的原则承袭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竭力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提出所有财产合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默示契约按照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种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达让特来北方封建主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竭力推崇属地原则《布列塔尼》
1、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由于主权是属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的境内,在境外无效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有关出熟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合用属人法
3、混合法则,统一法则兼及于人和物两个方面合用属地法一切法律衣着与制定者的领土局对属地主义
(三)荷兰博丹的国际礼让说胡伯三原则
①每一种国家的法律约束其领土上的一切人,在境外无效
②任在一国领土之上,即为该国之臣民,虽然是临时居留期间
③各国统治者为了礼让起见,应互相尊重他国的法律,在不阻碍本国的利益程度内保持其效力
(四)德国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应合用的法律只应当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自身性质有本作所在地的法律不考虑法律的与内与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不管按键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使用同一种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七、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指明某一法律关系应当使用何种法律规范也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合用规范、国际私法规范特性
1、不一样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是法律合用规范
2、不一样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是一种间接规范,由于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构造不一样于一般的法律规范构造范围和系属范围又称为连接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的分类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处理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合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详细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怎样适使用方法律,或容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合用的法律连接点冲突规范据以确定合用什么法律的根据⑴客观连接点住所、国籍、惯常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以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而确定⑵主观连接点当事人的意思(重要确定协议关系的法律合用);以当事人或法官的主观意愿或判断为根据而确定的连接点⑶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协议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
(4)动态连接点(可变)可变的连接点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⑸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
(6)法律概念如国籍、住所、法律行为所在地等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合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只规定一种明确的连接点
(2)双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一种可据以作出推定的连接点,不直接规定合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3)重叠合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同步合用
(4)选择合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合用1)无条件选择合用的冲突规范各系属提供的供选择的法律具同等价值,无主次轻重之分2)有条件选择合用的冲突规范各系属提供的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容许依次序或有条件选择
八、系属公式就是把某些处理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处理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合用问题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系属公式自身并不是冲突规范,仅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只有与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冲突规范
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处理有关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
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来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某些系属公式
(1)协议缔结地法,协议内容的有效性和协议与否成立;
(2)协议履行地法,协议履行方面的问题;
(3)婚姻举行地法,婚姻形式要件;
(4)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
(5)立遗嘱地法;遗嘱方式的有效性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某一法域之法律,即法律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主权,又称意思自治原则一般用以处理涉外协议的法律合用问题
5.法院地法,它常用来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处理船舶、航空器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7.最亲密联络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亲密联络的国家的法律由法官鉴定理论上应为连接点最多的法律属人法是指要合用作为民商事主体的自然人得国籍、住所、惯常居所所属国家的法律,或以自然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重要用于处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某些问题,诸如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动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是指要合用作为民商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以民商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地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是处理物权冲突的最基本的冲突原则但在目前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只在不动产物权关系合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物权关系则合用当事人属人法行为地法是指要适使用方法律行为完毕地国家的法律或以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之完毕地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来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原则常被用于处理法律行为方式、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等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某些国家中也被用于处理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指要合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以协议当事人所合意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的系属公式,去连接点仅系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重要被用于处理有关协议内容的法律冲突仅指狭义的协议之债,此外也被用于处理信托内容的法律冲突法院地法是指要合用审理案件的司法(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是以司法(仲裁)机构所在地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法院地法重要用于处理识别问题、涉外诉讼程序、公共秩序保留条件下的法律合用、国际私法未加规定的法律冲突等国旗国法是指要合用国旗(徽)所属国家的法律,是以船舶或飞行器上悬挂的国旗或国徽所属国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重要用于处理船舶和飞行器在运送途中所发生民商事争议中的法律冲突法人属人法也叫法人本国法,要合用作为民商事关系主体的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或以作为民商事关系主体的法人的国籍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常常用来处理一系列有关法人权利的问题,如法人成立的条件、内部组织及职权、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财产的处理等等最亲密联络地法它表达要合用与案件事实(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亲密联络国家的法律,是以最亲密联络的原由于连接点的系属公式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而来,用来处理协议和侵权的法律冲突,近年来有发展成一般法律合用原则的趋势;我国已在协议、侵权和扶养关系中采用
九、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导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详细实体法法则它是国际私法中的一种特有概念特点由冲突规范所指导的法律(实体法);特定的实体法(内国、国际条例;国际通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先决问题准据法确实定先决问题,也称附随问题,是指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例时.,一项重要争议(重要问题)的处理必须以处理另一问题为提前,而这一问题就是先决问题先决问题占据重要地位,具有一定的季度例行构成要件
①根据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重要问题的准据法为外国法
②先决问题据哟相对独立性,即可以单独作为一项争议向法院提起
③先决问题和重要问题的各自准据法不一样,也许导致完全相反的成果
(1)重要问题准听说的理由能防止把两个有联络的问题人为地割裂开来;重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与案件最有关联性;有助于获得一致的判决成果
(2)法院地法说的理由先决既然是一种独立的问题,就应当与重要问题同样,适使用方法院地的冲突规则;先决问题常常波及的婚姻、离婚及其他身份问题与法院地关系更为亲密
(3)最亲密联络说根据个案中先决问题与法院地法还是重要问题准据法更为亲密,决定应合用的冲突规范
十一、识别的含义与根据识别也称定性和分类,是指法院在合用冲突规范时,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合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包括对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识别和对事实的识别识别冲突时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一样的分类,采用不一样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使用不一样的冲突规范和不一样的准据法的成果从法院地国的角度来看,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两级识别说即主张通过一级识别(依法院地法)把问题归入到合适的法律范围,通过二级识别(一准据法)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合用范围
十二、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转致的反致、双重反致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本应合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使用方法院地发,假如法院接受这种制定并适使用方法院地发,这种想象就叫做反致转致,只是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合用乙国法,而乙国法冲突规则指定使用并国法,假如甲国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且合用丙国实体法,这种现象就叫做转致
十三、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合用外国法时,因其合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合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立法方式
①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在国际私法中明文指出,外国法的合用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
②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只指出内过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是必须直接使用,从而排除了外国法合用的也许性
③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在统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
十四、法律规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运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些连接点的客观事实,以防止本应合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合用的一种逃法或者脱法的行为要件从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从主观上看,是当事人有目的、故意识导致的从对象上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合用的强制性或者严禁性法律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变化一种或者几种连接点来到达目的客观成果上看,规避行为已经完毕,假如按照当时人的意愿行事,就是使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我国严禁法律规避重要表目前外汇管制、涉外担保
十五、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1,起因不一样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变化某种连结点的事实;公共秩序保留是冲突规范指导的外国法的合用成果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冲突,与当事人行为无关2,保护对象不一样法律规避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为外国法,但多为严禁性法律规范,强制性;公共秩序保留只是本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不是所有的严禁性规范3,行为性质不一样法律规避是私人行为,公共秩序保留国家有关行为4,后果不一样法律规避不仅不合用外国法,当事人也许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秩序保留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5,地位和立法上的体现不一样法律规避重要处在学说阶段,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十六、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确实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假如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合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怎样证明该外国法有关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举证证明这一做法把外国法看做一种“事实”,认为应当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当事人须举证证明外国法中有无有关规定和其内容怎样,而法官没有依职权查明的义务如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依职权查明,不必当事人举证这一做法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导的外国法是法律,根据“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如奥地利、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
(三)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这一做法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一样于查明内国法律的程序,又不一样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义务这种做法更重视法官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或限制之如德国、瑞士、土耳其等国家我国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处理方式
(一)合用内国法直接使用或者类推(-)驳回当事人的诉讼祈求或抗辩
(三)合用同本应合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者类似的法律
(四)合用一般法理救济合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各国均可上诉合用外国法的错误(准据法)不容许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工可以奥地利、意大利、波兰、美洲国家、英国、美国等一般法国家及我国
十七、国籍国籍是指一种人作为的定国家的组员而从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籍的冲突由于国籍确实定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国对国籍的获得、丧失和恢复采用的制度不一样,常常出现一种人同步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形,前者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或者为国籍的消极冲突我国为父母兼出生地主义国际冲突的处理
1、积极冲突的处理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种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处理措施是a.假如是异时获得的,以最终获得的国籍为准;b.假如是同步获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亲密联络的国籍为准
2、消极冲突的处理(生来便无国籍、原有国籍后因身份变更或者政治上的原因而无国籍、属于何国国籍无法查明)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假如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期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假如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使用方法院地法我国
①不承认双重国籍
②多重或双重国籍者住所或最亲密联络国家之法律
③无国籍者出生地主义、申请同意、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居住地、未定居者以其住所地
十八、法人的承认外国法人的承认就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承认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与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问题;二是依外国法已经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与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一种外国法人要进入内国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同步符合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条件承认方式国际立法承认有关国家通过指定国际公约保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的法人国内立法承认内国在其法律中规定承认外国法人的条件,然后根据这种条件对详细的法国法人进行审查和承认
十九、国家豁免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其根据是国家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俱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在本国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这一特性派生出属地管辖权,而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对理性派生出国家豁免
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管一国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怎样,也不管该国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所控制,该国及其财产在其他国家法院都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自身自愿放弃这种豁免权;否则,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无权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案件有关管辖豁免的主体问题,该理论主张,国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和企业等都可以成为管辖豁免的主体并且,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状况下享有管辖豁免权,并且在波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同样享有管辖豁免权对于波及国家及其财产的民商事案件,该理论主张通过外交途径予以处理
2、“限制豁免论”实际上,在19世纪初“绝对豁免论”出现的同步,也出现了“限制豁免论”相对于前者对国家一切行为都予以管辖豁免的主张,“限制豁免论”则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行为(也称主权行为、统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也称非主权行为、事务权行为、商业行为),并且只对外国国家的公法行为及用于该类行为的国家财产予以管辖豁免,对其商业行为及用于该类行为的财产则行使管辖权我国对豁免问题的主张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撒很难过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和废除豁免
2、坚持绝对豁免论
3、国有企业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权
4、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假如外国国家忽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者我国财产强行形式司法管辖权,我国有权进行报复行为
6、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二十、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处理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似的待遇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予以外国人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政治权利排除在外国民待遇一般是国家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予以的
(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予以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未来予以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是通过公约中的最惠国条款予以,一般合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
(三)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与外国人及其自然人和发任意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四)一般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种重要制度合用于南北关系中,即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享有减免关税的优惠,而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则不享有对应的优惠目前已经有十几种发达国家予以我国普遍优惠待遇
(五)不歧视待遇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霍金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家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在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不歧视待遇是歧视待遇的对称歧视待遇又叫差异待遇,是指一国把某些尤其的限制性规定专门用于特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十一、物之所在地法的合用范围及其例外
1、物之所在地法的合用范围⑴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⑵物权客体范围⑶物权种类和内容
(4)物权获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⑸物权保护措施
2、物之所在地法合用的例外⑴对运送中货品的物权关系,各国一般或合用所有人的本国法,或合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⑵对于船舶、飞行器等运送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合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旗国法或其所属企业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法⑶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归属依属人法,但被法人所在国取缔时,财产的处理依内国法
(4)遗产的继承,目前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假如采用同一制,则合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假如采用区别制,动产继承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⑸国家豁免财产所有权财产所属国法
二十二、国际侵权行为法律合用的一般原则
1、侵权行为地法加害行为地、损害成果发生地、加害行为+损害成果发生地
2、法院地法
3、重叠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两者都认为是侵权行为)
二十三、特殊侵权行为公路交通中的侵权行为法律合用
(一)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
1、车辆登记地法
2、车辆的常常停放地法且无论合用哪国法律,在确定责任时,应当考虑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合用在领海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公害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多合用旗国法
1、船舶内部发生的侵权合用旗国法
2、碰撞碰撞地法(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地法(均有过错)、旗国法(被碰撞人的旗国法)
3、旅客、货品运送运送协议准据法;有关实体公约
4、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所导致的污染有关实体公约
(三)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合用航空器登记过法在航空器内部发生法院地法碰撞双方均有过错若只有一方有过错,则合用受害方登记国法
(四)海外产品责任的法律合用四个连接原因侵害地、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被祈求承担负责人的主营业所、直接受害人获得产品地
1、侵权行为地法
2、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3、被祈求承担负责人的主营业地法新规则有利原则;最亲密联络地法
(五)英特网侵权行为的法律合用积极接触性信息发送地位侵权行为地如发帖消极接触性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如转帖
二十四、我国侵权行为法律合用的立法实现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际相似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时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二十五、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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