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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3篇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1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保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3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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