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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辩论状范文不会起草劳动仲裁没关系,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劳动仲裁辩论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辩论人XX市XX物业效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xx职务总经理地址:略被辩论人黄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0辩论人于xxx2年6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2Ixxx号应诉书和被辩论人黄xx《劳动争议》副本,现就被辩论人诉辩论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辩论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论
一、被辩论人诉称辩论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
45087.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理由详细如下1根据《劳动书》第七条“……,详细标准和为根本工资68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置社保金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置‘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辩论人的根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Ixxx元月一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辩论人已告知被辩论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等根本情况,被辩论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承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被辩论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安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根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那么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到达约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6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故而被辩论人诉称辩论人长期要求被辩论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其次,xxxO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辩论人)工作时间按每天6小时工作制执行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辩论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那么不视为加班被辩论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辩论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辩论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辩论人书面同意,否那么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故此,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缴xxxO年1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置“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xxxO年2月16日起算,被辩论人的根本工资为68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辩论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lxxx-176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辩论人了应当指出,被辩论人在与辩论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置社会保险如被辩论人仍要求辩论人为其补缴社保金,那么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辩论人
三、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8437.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xxx元的请求于法无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辩论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辩论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xxx2年5月15日辩论人通知被辩论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辩论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是被辩论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回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辩论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辩论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恰恰相反,被辩论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辩论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辩论人,已造成了辩论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辩论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XXX1年7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辩论人与辩论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展解释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辩论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辩论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辩论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辩论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只有辩论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并非如被辩论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辩论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应当指出,本案中辩论人与被辩论人、辩论人与用工单位、被辩论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本案中,辩论人自xxxO年1月15日至xxx2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到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辩论人认为xxxl年7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辩论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被辩论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回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辩论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关于要求辩论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谨此,辩论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仲裁委员会XX辩论人市物业效劳有限责任公司XX XX年六月二十七日XXX辩论人XX被辩论人XXX辩论人因XXX诉辩论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辩论如下XXX于xxx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xxxO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辩论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辩论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辩论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回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O年6月23日到xxxO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为了严肃公司纪律,辩论人于xxxO年6月27日依据XXX与辩论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在辩论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O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展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展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展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我司于xxxO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成心,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xxxO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xxx4年5月到xxx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辩论人:XXX二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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