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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理解即可★★重点,理解的基础上记忆非常重要,精确记忆★★★基本原则一一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基本制度一一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受案范围一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管辖制度一一级别管辖、地区管辖、裁定管辖行参与人制度一一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代理人政证据一一提供、调取、保全、补充、质证与审查、诉J程序一一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讼]一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法被告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审理规则一一对象、原则、法律合用结案制度-一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执行制度-一程序与措施、非诉执行涉外一一原则、尤其制度赔偿诉讼一一范围、祈求人与义务机关、程序V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复习指导】内容摘要本章重要波及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大部分内容只需理解即可,记忆的重点应当放在背面的章节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重要性】★
二、行政诉讼的特性【重要性】★【要点】
(一)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的概念要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大,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争议才能进入司法审查程序,这首先反应了时代发展的阶段性和渐进性,可诉行政争议的范围是在逐渐扩大;另首先也反应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和监督存在一定程度,否则有取代行政权之嫌
(三)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四)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行政诉讼与其他有关制度的比较【重要性】★★【要点】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两者不一样之处体目前1第一,两者的主体和性质不一样第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广泛,审查程度要深第三,相比较而言,行政复议的程序简便、成本较低第四,详细程序设计上,两者也有诸多不一样例如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而行政诉讼一般采用开庭审理,尤其是一审必须开庭审理;行政复议一般是一级复议,而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其他例如当事人的称谓等等均有所不一样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首先,从历史发展来看,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除了其自我特有的规则和程序外,其他的规则和程序合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有特殊的规则和程序,如举证责任方面最终,实践中出现大量行政权介入民事关系的状况,如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因此出现了不少行政争议中还牵涉到民事争议的复杂案件
(三)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两者的不一样之处体目前’、提起诉讼的主体不一样
1、诉讼的目的不一样
2、诉讼的成果不一样3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关系的状况也许是第一,公安机关具有行政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第二,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已经触犯刑法,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进入刑,公诉和审理阶段,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出现连接状况第三,实践中,还存在许多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纠缠,难以鉴定应当行政诉讼先行,还是刑事诉讼先行的案件(ffl)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在程序上存在时间的继承性,也许是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祈求,也也许是在行政诉讼之后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四、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重要性】★【要点】
(一)外国行政诉讼制度、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1第一,行政法院虽然也是独立的审判组织,不过从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法院的组员是行政官吏而不是法官,因此不享有法官任职终身的权利;第二,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是先例,也就是说在以制定法为鲜明特点的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特殊领域、英国没有行政诉讼的概念,英国获得救济的途径包括2第一,提起一般法上的一般诉讼,法院通过制止令和确认判决来监督行政机关;第二,向法院提起上诉,即对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向高等法院起诉;第三,向高等法院提起司法审查,高等法院老式上享有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合用最高法院的规则进行、美国司法审查有如下特点3第一,司法审查的范围相称广泛,除了成文法排除或默示排除的行为、自由裁量行为、国家外交行为和军队内部管理行为外,法院基本上都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根据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理,法院受理的案件的范围还在不停扩大第二,与美国联邦制相适应,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两个体系,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也在联邦和州之间作一划分第三,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定位在因行政机关的行为而遭受到不法侵害以及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因此原告的范围比较宽泛,近年来出现消费者诉讼、竞争者诉讼等第四,司法审查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波及与否专断、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和有无可定案证据等合理性问题第五,美国司法审查贯彻成熟原则和行政救济穷尽原则、香港的司法审查有如下特点4第一,香港法院不仅可以越权无效原则审查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且也可以对行政机关的附属立法进行审查,撤销或宣布其无效第二,香港实行判例制,英国本土的案例以及其他一般法地区的案例,除了经香港成文法明确或默示推翻以外,是香港各级法院审理的根据,和英国的判例制紧密联络第三,与英国的一般法制度相似,香港的行政诉讼也是由一般法院受理,不过专门的行政诉讼案件也由土地审裁庭、劳资审裁处、淫秽物品审裁处等专门的审裁法庭管辖,不过对专门法庭的裁决不服仍可以上诉到上诉法庭或高等法院第四,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香港法院,并且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司法终审权归属于香港最高法院;香港仍保留判例制,不过各法院所合用的制定法、判例规则及衡平法不得和基本法相抵触第二节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重要性】★
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重要性】★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重要性】★【要点】、空间效力我国《行政诉讼法》合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部分的所有空间1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司法制度不合用于尤其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也实行单独的行政诉讼制度此外,广义行政诉讼法中的其他法律渊源也需要根据其自身的效力范围确定合用的空间领域,如地方性法规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仅在实行民族自治的区域内合用、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法从年月日起施行,这就是该法的生效日期;而失效日期也许是由于21990101新法制定,也也许是立法机关决定废除,此前行政诉讼法一直有效;就溯及力来讲,行政诉讼法对生效日期前的事实和行为不合用,即不具有溯及力,这也符合法理的一般规定、对人的效力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法不仅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合用于在我国领域内参与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人都合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不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需要合用该法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重要性】★★【要点】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概述八江十小宙杳的音▽在干.£一,为司法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划定界线和范围第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提供根据第三,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底线一
(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首先,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了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需要阐明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根据,对规章参照合用参照的含义是法院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不予参照,不过人民法院并不能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不是审查的对象,不包括在我们所说的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合法性审查原则阐明法院审查的内容是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详细行政行为与否超越权限,与否符合法定程序,与否重要证据局限性,与否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对的,与否滥用职权,以及与否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再次,合法性审查原则合用成果是法院根据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状况,依法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和履行判决
(三)合法性审查的根据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根据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定合法性审查以这些法律规定为根据,不仅是指法律的条文规定,并且包括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行政行为是从主线上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实质法治主义的观点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重要性】★★【要点】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复习指导】行政诉讼范围是反应行政权、司法权以及公民的权利关系的制度设计,其在本质上反应了一种国家政治民主的程度及形式,反应出法治建设的完善程度本章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详细简介,并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了评价复习的重点应当放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等,它们在考试中轻易以选择和简答的形式出现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重要性】★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受案范围【重要性】★★★【要点】、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措施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1原则的统一的规定二是列举式,即对法院应当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有两项一是详细行政行为原则,二是人身财产权原则
2、概括和列举方式存在的问题3【重要性】★★【要点】、总体而言,《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措施存在如下问题1第一,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应采用列举的措施加以规定第二,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受案范围确实定原则会不妥限制第三,行政行为的划分原则不一致、鉴于《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措施上存在上述问题,有必要在修改完善该法时加以注意4首先,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防止出现“挂-漏万”现象,应当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另一方面,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适宜受理的,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最终,取消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多种合法权益、现行司法解释的补救规定5【重要性】★★【要点】为了补救《行政诉讼法》之局限性,明确行政诉讼的范围,便于法院受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公布了《若干问3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采用了概括加排除列举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要性】★★【要点】
(一)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行政惩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规定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包括行政裁决、确认、协议案件等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详细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行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节特殊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一、行政诉讼范围与内部行政行为【重要性】★【要点】、内部行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种学理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就很难明确和统一我们认为,内部行为1的提法自身并不精确,轻易导致实践中的混乱,而老式理论上所谓内部行为不可诉的观点更有待商榷、从国外状况看,诸多国家并不辨别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也不以此确定法院审查的范围
2、法院对老式上所谓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法院介入所谓的内部纠纷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司法3介入并不会影响行政权的完整性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与救济渠道,健全内部救济程序,争取使绝大多数纠纷消化在行政系统内部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重要性】★★【要点】、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有三种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立案审查、法规清理和间接的诉讼监督;1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理论界提出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概括2起来理由有如下几方面抽象行政行为自身性质的需要;变化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实状况的需要;依法行政原则的规定;司法机关性质决定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监督、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可行性第一,作为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为3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积累了经验第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三,国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一般有两种处理成果第一,抽象行政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使用方法律对的,4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第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妥的,予以变化或撤销
四、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祈【重要性】★★【要点】、准行政行为,是指符合详细行政行为的某些基本特性,包括详细行政行为的某些基本构成要素,但又因欠缺某些或某1个要素,而不一样于一般详细行政行为的一类行为、准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的区别,重要表目前意思表达要素和效果要素两方面的不一样意思表达要素是指行政主2体通过行动、语言文字、符号、信号等行为对外表达其意志,对相对人进行某种规制;效果要素是指详细行政行为通过行政主体的意思表达,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假如包括详细行政行为的所有要素行为就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假如欠缺详细行政行为的要素,它就也3许是事实行为或者准行政行为由于有些准行政行为并不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直接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状况下,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过,当它也许以间接的形式加强了新的主体对有关事实处分的效果,或者对抗该效果时,就意味着开始对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这时它就具有了行政可诉性
五、确认行为及其可诉性【重要性】★【要点】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为确认相对人的权利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格而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或应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包括鉴定、认证、划定、勘定、证明等、确认性行为包括详细行政行为的所有要素,虽然仅表明既有的实在法状态,不过也属于详细行政行为比较经典的2是法定给付确实认,一旦确认,该给付决定即成为给付的法律根据,产生如下后果:在给付决定存续期间,不得拒绝或者撤回经确认的给付它也有一定的权利形成性,在行政机关是有裁量空间的状况下,这种效果会明显强化
六、预备性或阶段性行为及可诉性【重要性】★【要点】、预备性行为,是正式作出最终行政行为前的预先准备行为此类行为之因此属于准行政行为,是由于缺乏完整行政1法律行为的效果要素、预备性行为还包括下列形式许诺;答复
2、阶段性行为是德国行政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行政机关己做成终局之决定,但对其中一项法律要件,则保留出另一对3该要件事项之管辖行政机关予以认定该主管机关如未为所须之认定,预备行政处分即失效作废、阶段性行政行为重要包括如下两种告知;受理4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是处理行政案件之详细审判机关与组织的制度,它关涉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本章的内容记忆量较大,应结合图表进行精确记忆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重要性】★★【要点】、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确定性和灵活性相1结合原则
二、管辖权异议【重要性】★★【要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1第一,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符合如下规定提出管辖异议的人员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知之日起日内提出提出异议管辖
10、管辖权异议的处理2假如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异议无论管辖权异议与否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都必须是书面形式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重要性】★★★【要点】级别管辖
①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
②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不适宜管辖
③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④重大涉外案件
⑤涉港澳台案件
⑥国际贸易与部分反倾销反补助案件高级法院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部分反倾销案件
③部分反补助案件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专门法院一律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一般案件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重要有三种一种是有关与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二是有关宣布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的案件;三是有关实行强制许可的案件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要理由是其一,海关大多设置在大中都市,职权范围与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吻合;其二,海关的业务与政策规定较高,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此类行政案件所波及的行政行为的2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一般较为复杂、疑难或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内具有重大影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3第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合适审理的案件这里的“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内第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第三,重大涉外或者波及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第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至于与否合适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与否社会影响重大等,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判断
三、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一样的是各自辖区的不一样对与否“重大、复杂”的判断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局人民法院进行第三节地区管辖【重要性】★★★【要点】地区管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①一般案件
②复议维持案件原被告所在地也可管辖波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常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不动产纠纷案件管辖
一、一般地区管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因此加最初这一限定,是由于有些行政案件是通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
二、特殊地区管辖
(一)经复议的选择管辖、所谓选择管辖是指对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1其中任何一种法院起诉,从而确定详细法院的管辖通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变化了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可以按一般原则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何谓“变化”,《行政诉讼法》未予明确,《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补充2规定: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所认定的重要事实和据以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所合用的规范性文献,且对行为定性产生影响;变化了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处理成果,对原详细行政行为处理成果的变化包括撤销或部分撤销以及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选择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1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由原告选择确定此时也是一种选择管辖、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2由所在地其中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其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持续居住满年以上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假如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1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原告常常居住地和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3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不动产物权除外)而起诉的,管辖确实定遵照一般地区管辖的规,但依《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如行政基于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相对人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拘留的行政惩罚,并且对财产采用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或没收财产的行政惩罚的,假如被侵犯财产权的相对人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对人均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么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假如他们均向一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这种情形下,财产权被予以与人身权同等的看待,相对人起诉侵犯财产权的详细行政行为的,不受一般地区管辖的限制
(三)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不能移动,或者在移动后来会引起性质、价值变化的财产,如土地、山岭、荒地、草原、房屋、林木以及水流等一般指上地及其附着物一般而言,假如被诉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到了起诉人的不动产物权,例如因违章建筑的拆除而提起的诉讼、污染鱼塘或水流提起的诉讼等,该行政案件就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此类案件此类案件设定专属管辖,这重要考虑到了法院调查、勘验、测量以及执行的以便,以便于人民法院对的及时地审理对应案件第四节裁定管辖【重要性】★★★【要点】、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1案件的管辖、移交管辖2移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经审查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交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是积极发现,也可以是由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移交管辖必须具有如下三个条件移交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受理的案件不发生移交管辖;移交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接受移交的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即将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能一推了之、指定管辖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制度有两种状况第一,制定异地管辖根据法律的规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合适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第二,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但凡发生管辖权争议,而两个法院又不能协商处理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4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与上述移交管辖虽然都波及到转移,但两者性质不一样管辖权的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是将行政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一般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而移交管辖转移的是案件,是将行政案件由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且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一般而言,管辖权转移有如下两种情形第一,上级人民法院假如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合适由自己管辖,可以决定该案件的管辖权移至自身;下级人民法院假如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管辖权,与否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上级人民法院假如认为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合适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决定将管辖权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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