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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评议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专家主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硕士第一种问题,侵权法究竟是权利法还是救济法?第二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损害提供救济的法,还是对受损害的权利提供救济的法律第三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泛权利”侵害的救济还是仅对绝对权侵害的救济第四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保护权利的法还是保护权益的法第五个问题、侵权法是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六个问题,侵权法是针对个人的侵权法还是针对团体的侵权法评议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大家懂得,物权立法目前已经进入尾声,目前侵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对于侵权法诸多基础性的研究大家都非常关怀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和法理学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来给大家做一种“侵权法是什么?”的汇报我们还荣幸的邀请了我院的朱景文老师、冯玉军老师担任评议人出席今天演讲的尚有我院孙国华老师、张曙光老师、杨晓青老师,让我们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达热烈的欢迎!对于这个汇报的期待,大家已经用热烈的掌声充足的予以体现了,下面就请王老师开始今天的汇报!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参与今天的讨论会,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首先关涉到对法治的理解我们也许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不一样的理解,不过我个人的理解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详细为何这样来概括,这里我就不展开讨论了而侵权法简朴的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我国的侵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也是保障私权的重要举措不过,在老式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里,侵权法是放在债法编中作为债法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这与我们前一段时间正在讨论侵权法与否应当独立成编具有不一样我们制定的侵权法自身就是对老式大陆国家债法体系的一种重大突破单独制定侵权法也表明了我国民法典体系面向中国实际和面向未来所展示的鲜明特点侵权法的单独制定和独立成编,既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适应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厉行法治的重要举措刚刚我们说侵权法就是保障私权利的重要法律,我们假如这样给侵权法下一种定义,应当说可以概括出出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不过这样说仍然是非常笼统的,它并没有反应出侵权法在民法中独特的特点和属性由于除了侵权法之外,物权法、人格权法都具有保障私权的属性,因此在侵权立法启动之前,“侵权法是什么?”是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假如得不到处理,有关侵权法的调整对象、内容、体系等基本问题都不能确定因此这个问题看似简朴,其实很复杂该问题波及到了侵权法基础以及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如下六个方面来探讨第一种问题,侵权法究竟是权利法还是救济法?我们说,侵权法是保障私权的法律,但侵权法并不是确认和发明权利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是权利法侵权法是什么呢?首先,它是在权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状况下提供救济的法,它是通过对私权提供救济的措施而保障私权的由于侵权法与其他法律不一样,就在于它是一种救济法,它调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状况下与否救济以及怎样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法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关键就是处理对哪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侵权法必须在引起侵害后果之后,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诸多学者认为,侵权法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侵权法自身作为救济法不能积极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里面去,换句话说,侵权行为法是权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社会关系,它的关键是处理在权利受到侵害的状况下应当怎么救济的问题我们说,侵权行为法目前它的功能是扩张了,因此诸多学者也说侵权法也有权利创设的功能,不过这种创设一般都是法官在侵权的案件发生了之后,他要对还没有形成权利的某些利益进行尤其保护,使其逐渐形成为一种权利例如隐私权就是这样形成的,最初法律对隐私权没有进行规定,而是通过大量的案例先将其作为利益进行保护,然后逐渐地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权利隐私权在法律上的出现,预示了权利的演化过程因此,可以说侵权法所创设的权利实际上是在保护利益中形成的我们说侵权法具有防止侵害的功能,但这种防止功能也是派生的只是在详细保护权利与利益的过程中,侵权法的这种防止功能才可以得以体现由于侵权法是救济法,这就决定了我们在侵权法制定过程中,在诸多方面要体现出与制定权利法所具有的不一样特点例如侵权法在内容上不能积极地确认和规定某一类权利,也不能直接规定某种权利的范围、内容以及权利行使的方式侵权法甚至不能规定包括权利在行使中产生的权利行使的冲突规则,例如物权的行使中常常发生多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有关处理权利冲突的这些规则也不是侵权法所规定的内容,而应当在权利法也就是像物权、人格权等等这些法律里面去规定正是由于侵权法是救济法,因此波及到侵权法诸多重要的规则我们也要在侵权法的制定中要认真的加以思索,要考虑它是不是应当作为侵权法的基本规则这里面我尤其强调一种问题,就是有关惩罚性赔偿这个规则所谓惩罚性赔偿实际上指的是法院或者法官在审判中针对个案而判决的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这种赔偿的功能重要是对行为人进行惩罚、制裁例如在美国麦当劳餐厅里面,有一种老太太喝咖啡的时候被咖啡烫伤了,后来到法院起诉麦当劳最终法院判决麦当劳赔偿这个老太太五十万美元的赔偿金诸多人对此不理解,认为这样轻微的烫伤值得法院做出这样高额的赔偿判决吗?由此也引起了某些讨论由于惩罚性赔偿目前重要还是在美国被大量的使用,在欧洲国家尤其是老式的大陆法国家很少合用近来欧洲有关侵权法几次讨论,一种热点问题就是侵权法是不是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近来有许多学者呼吁,要把惩罚性赔偿引入到侵权法当中,这里面形成了两种完全不一样的观点赞成的意见认为,在现代社会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的状况下,惩罚性赔偿是对富有的行为人实行制裁以充足体现侵权法的防止和教育功能的重要举措为何这样理解呢?大家懂得,在一般状况下,一般的损害赔偿的措施并不能对行为人形成有效的遏制,而只能借助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实现这一功能例如我把你的价值一百元的手表摔坏了,假如我赔偿给你一百元钱,这样的赔偿实际上反应的是一种交易的法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赔偿等于我花了一百块钱的赔偿费把我对你导致一百块钱的损害给买回来了,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交易这种损害赔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它体现了作为民法基础的交易法则,反应了等价互换和公平的这样一种内在的需要不过这样一种赔偿在两级分化非常严重的状况下,对那些有钱的人来说这样的赔偿无法对他形成一种震慑的功能,由于他有钱,因此我给你导致了一百块钱的损害,我赔偿你就完了,这样的话他主线就不在意我究竟会给你导致多少损害诸多学者对此提出强烈的批评,认为这种赔偿制度也许给富人在某些状况下提供了一种可以侵害他人的权利这也是为何要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深层原因假如有了惩罚性赔偿,实际上这种赔偿就是要把对有钱的惩罚到达有效的程度惩罚到什么程度呢?我认为,这种惩罚的数额得到达让侵害人感觉到心痛的时候为止这样一来,惩罚性赔偿就可以起到警戒、防止等等这些作用不过反对的意见认为,这种规则与民法平等原则是相矛盾的不过我不这样认为,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一方承担权利、享有利益,就对应着另一方应承担义务或者承受承担这样一种对应性或者对应性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也是反应交易的法则,在惩罚性赔偿里面实际上就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当法官做出要赔偿五十万美元的决定之后,也许对麦当劳来说在这个案件中感觉到不公平不过假如反过来一想,这也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则要看到麦当劳一天赚多少钱啊?假如不赔偿五十万美元只赔偿五十块的话,麦当劳主线就不会在意,只有赔偿到五十万美元的时候才会引起麦当劳的注意因此,这个赔偿五十万也许对它是必要的不过问题就出目前,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对应性,一方应当承担这种义务或者责任,另一方是不是应当享有对应的权利?诸多学者提出这样的疑问,麦当劳应当承担五十万美元的赔偿金,不过这个老太太作为受害人是不是就应当享有五十万美元赔偿的权利?这就形成了对惩罚性赔偿的公平合理性的一种责问从主线上来说,它破坏了交易的法则尚有学者提出疑问,就是侵权法本质是一种救济法,不过这种救济必须是一种公平的救济,侵权法自身不是一种惩罚性的法律,也不是一种制裁性的法律,惩罚性、制裁性是刑法所承担的责任功能假如侵权法大量的引入惩罚性这样的规则的话,就会混淆侵权法与刑法的关系,混淆了它应有的属性这个问题到目前还存在争论,我们正在制定的侵权法的时候考虑到这个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恐怕不能作为一般的责任形式在侵权法当中进行规定,不过作为例外的情形下是不是可以考虑,尚有待于深入的探讨在明确侵权法是救济法之后,我们才能很好地辨别侵权法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等权利法之间的关系和界线当然,尽管权利法和救济法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不过它们的关系也非常亲密,由于权利法是侵权法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权利法确认了权利,侵权法对此种权利才可以进行对应的救济英美法的一句格言就是,救济走在权利的前面由于他们没有我们这样的成文法,也不能对权利进行宣示,只能通过救济的手段来保护权利不过我们在采用成文法的方式对权利进行公告的状况下,侵权法事后予以救济就可以了在这一点上,我们说权利法实际上是侵权法的基础,权利法确认了权利的类型、内容、行使方式,明确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侵权法对此提供救济我们说确认权利自身就是界定人们的行为自由,由于自由止于权利,人们行为最大的自由就是止于他人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利法就是一部行为规则,权利法就是行为法不过侵权法作为救济法,其合用的对象更多地是法官,在案件发生后来由法官根据侵权法来决定是不是应当救济或者怎样来救济从这个意义来说,侵权法重要是一部裁判法,提供的是裁判规则二空间隐私的发展,从物权的保护到人格权保护的产生空间隐私是隐私权发展的新概念老式的隐私重要是前面两种,但现代隐私法的发展,出现了对空间隐私的保护空间隐私权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隐私权隐私权波及两个方面,一是物理上的空间隐私,例如住宅应当受隐私权的保护;法谚说,“住宅是个人的城堡A mans houseis hiscastle例如,某地发生的民警闯入他人房间干涉夫妻观黄碟一案,就波及对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二是个人所生活的私密范围,如个人居所、旅行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志、通信等,均为私人空间空间隐私是隐私权发展的新内容,首先,这是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需要,另首先,这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对法律所提出的需求,许多高科技产品的出现,使得个人的空间隐私极易被侵犯例如,采用红外线对室内进行非法扫描,运用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窥视个人空间,运用微型摄像机拍摄个人的室内活动,甚至拍摄个人的裸体,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空间隐私的侵害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承认空间隐私权,这是由于空间隐私权的产生及发展代表了人格权发展的新的趋势,空间隐私权的发展重要表目前如下几种方面第一,自然人的住宅不受打扰的权利一般认为,隐私权中的空间隐私重要是从第一种意义上说的,它重要局限于不动产范围内的空间,其中最为经典的是私人住宅,即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扰的权利住宅空间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老式观点认为,“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住宅的自由本来是物权的范围,应当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它属于财产权的范围不过在现代民法里面,也认为私人的住宅自身为个人形成了一种生活活动的空间,而对私人空间所享有的权利,就属于隐私的范围因此,就应当受到人格权法的保护我认为,对住宅的自由从财产权的保护到人格权的保护自身就体现了法律文明的一种重要的发展,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由于单纯的从财产权的角度来对侵害住宅自由的行为提供救济是局限性够的假如我未经许可闯入他人的房间里面去,他人最多是驱逐,赶出去就没事了,那么你说赶出去了后来尚有精神损害吗?从物权法的角度,很难说有什么损害,又没有实际的财产损失,只能是驱逐,停止侵害,此外,不也许再有其他的补救方式不过,一旦我们把它纳入到人格权法保护的范围,将它作为一种隐私来考虑,就有也许寻求人格权法上的救济,祈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为受害人提供一种救济空间隐私权扩大了隐私的内容,也为我们未来构建政府和个人之间合理的关系确立了一种规则,即私人的空间是不可以随便侵害的住宅的自由,我个人的理解不仅仅限于个人所有的房屋,还应当包括个人租用的房屋个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屋,也形成一种合理的空间在美国法里面我看到好几起这样的案例,例如,在美国的一种案例中,所有人把他的一栋房屋租出去,钥匙给了承租人,不过所有人自己还保留一把钥匙忽然一天所有人就偷偷的把门打开,承租人在里面睡觉,一看有人进来,吓了一跳,最终就到法院起诉法院最终以侵害隐私权为由判罚所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尽管被告是房屋的所有人,不过既然被告已经把房屋租出去了,在出租期间,被告就不能再使用该房屋了,由于被告已经把使用的权利完全让渡给承租人了既然如此,假如被告还私自留下一把钥匙,究竟想干什么?因此,法官就认为这是一种恶意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我想这个观点对我们是很有启发意义的,我们多少年来就是缺乏尊重他人隐私的观念我相信未来假如确认了私人住宅的自由,并把它作为隐私权的内容来概括,有助于确立政府和个人之间合理的关系第二,空间隐私开始突破私人住宅而扩及公共空间老式观点认为“隐私止于屋门之前”现代人格权的发展,不仅使隐私扩张到了空间隐私,并且使隐私从私人住宅扩及公共空间某些国家的判例表明,住宅并不能作为私生活和公共领域的绝对界线,私领域还也许及于住宅之外的公共空间之中即便是公共场所,在个人使用的时候,也有也许形成隐私我认为,公民进入公众场所可以视为某些隐私已经公开,例如拍摄他人在公众集会中的照片,就不能认定为侵害隐私权但公民并没有完全抛弃其隐私权,即便在公共场所,私人活动也不能受到骚扰或跟踪,身体隐私也不得侵害老式隐私权法中有观点认为,公共场所中的隐私权视为自愿抛弃,不过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的判例表明,对于公共场所也有保护隐私的必要公共场所内的个人隐私不一样于个人的私人住宅,由于个人暴露于公共场所,其隐私已经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此种限制不意味着在公共领域公民的隐私权完全丧失例如说,我们即便进入了厕所,也不容许他人在厕所里放摄像头;我们在公共电话亭打电话,也不容许他人监听;虽然在商场购物,任何人也不能随意偷拍因此,绝不能说公共场所就没有隐私雇主在工作场所运用闭路电视或者放置摄像头监视工作场所,应当是出于合法的和合法的需要,假如与工作无关的私人隐私,雇主也不应予以干涉例如在更衣室、卫生间内偷偷设置摄像头,录制他人的隐私,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不过在工作场所,例如生产的流水线上,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员工错误操作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可以采用监控手段,通过此种手段获得的信息资料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更不得非法公开假如将上述个人的私密信息录制下来之后,这时的空间隐私就转化成为了个人资料第三,空间隐私从有形的物理空间转向无形的虚拟空间老式上大都认为私人空间是物理上的特定空间,属于物权法中不动产的保护范围,而现代社会伴随互联网络的发展,出现了虚拟的空间,从而产生了虚拟空间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其实,但凡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空间隐私除了物理空间之外,还应当扩及电子空间等虚拟空间,如侵入他人电脑系统,虽然不盗取信息,也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例如,未经容许查看他人的信箱、聊天记录等有关公共场所是不是存在隐私的问题,有人认为,进入公共空间的个人已同意本人的肖像被获取并用于某些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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