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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待权利读书笔记一,法理学德沃金在本书中的批判性部分中对两种理论作出了批评:第一,有关法律是什么的理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它是有关一种法律命题真实性的必须和充足条件的理论,即认为法律的真理性就在于这些规则是由特定的社会机构所制定的这一事实,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第二,有关法律应当是什么,人们所熟悉的法律机构应当怎样行事的理论这就是功利主义的理论认为法律和法律机构应当服务于一般福利,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这些是边沁哲学的内容,另首先,德沃金对假定这两种理论的互相独立性的认知也做出了批判在建设性部分,德沃金强调了自由主义老式的构成部分个人人权的观念,在法律实证主义或功利主义中都无它的一席之地,边沁甚至把这一观念称为“胡言乱语”当法律职业者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会碰到某些技术上的问题,他们会综合使用三个特殊的技巧一是分析法规和司法意见,从这些官方渊源中精炼出法律原则;二是分析复杂的事实状况,从事实的分析中精确的总结出基本领实,;三是用战术词汇司考、设计法规和法律制度,使他们可以带来预先确定的特定的社会变化作者体现了英美法理学的不满,提出“法理学问题的关键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作者对哈特予以较高评价,认为哈特是一位道德哲学家;他对于原则问题有一种直觉,并且对道德问题的论述具有杰出的洞察力”21o哈特对不正常精神状态下的犯罪的辩护提出了很具有普遍性的论证“这些论点与一种广泛的道德老式相结合,构成了某些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所竭力主张的是,政府必须以尊重和尊严看待其公民,这种尊重与尊严也是社会组员之间所规定的“26德沃金反对目前自由主义者以工具主义的语言来体现,他把哈特引为同一战线,哈特所持有的观点认为“自由主义者应当通过强调道德原则对法律进行限制的作用,而不是引证法律互相冲突的目的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它应当致力于植根于我们老式中的法律原则,并用其支持这样的规定,即社会无权在没有律师的状况下审判一种人,不管社会大多数人授益与否,一种被指控的嫌疑人在审判之前是自由的28o为了支持这一观点,法理学应在法律与道德理论之间建设桥梁二两种规则模式•本章和第三章,对于“只有明确的政治决定或明确的社会实践发明了权利时,个人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这样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它是一种不充足的法律概念理论解释“法”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是颇令人困窘的现代比较风行的是“法律实证主义”,作者选择哈特的观点进行探讨法律实证主义有三个基本理念一是,法律是是决定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一套特殊规则,法律规则有特定的与其内容无关的原则检查二是,当法律局限性的时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弥补三是,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则决定,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在实行一项法律权利哈特在奥斯丁的基础上辨别了第一规则和第二规则,他认为一条规则具有约束力,一是由于它被接受了;二是由于它们是有效的德沃金从原则的地位开始批评哈特的理论他提出了一种事实,在法律争论场所,尤其在疑难案件中,人们使用更多的不是规则,而更多是原则而发挥作用的原则那么,原则和规则有何不一样呢?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区别“规则在合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式”43,而“当我们说某一条原则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原则时,它的所有含义是在有关的状况下,官员们在考虑决定一种方向或另一种方向时,必须考虑这一原则”规则和原则之间的第一种差异带来第二个差异“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深度一一份量和重要性的深度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的时候,要处理这一冲突,就必须有关原则份量的强弱”,而两条规则假如冲突,则只能是其中一条有效当然,原则和规则有时候不是很清晰的有时,一条规则和一条原则可以其同样的作用,并且它们之间的差异几乎只是形式的问题“像‘合理的‘、过错、‘不公平和‘意义重大的这样的词汇常常具有这种功能这些词汇中的每一种都使得载有这种词汇的规则自身的合用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这条规则之外的多种原则和政策,并且,正是这种方式使得这条规则自身更像一条原则不过这并没有把这条规则完全变成一条原则,由于虽然这些词汇的界线很细微,但它仍然限制着这条规则所依赖的其他原则和政策的种类”48o原则的发现,让我们重新认识法律我们或者认为原则是法律,必须遵守;或者认为原则是法外的法律实证主义为后者提供证明,认为,当一种案件没有一种明确的规则把原则包括在内的时候,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去裁决,这一自由裁量相称于一件新的立法要驳倒该观点,必须分析自由裁量的概念自由裁量是在根据特定权威设定的原则而作出决定的情形下使用的德沃金非常形象地比方到,”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假如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自身就不会存在因此,它是一种相对的概念”52有三种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判断的、不受监督的,第三种是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即“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例如受命选派五个人去巡查的中土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谁去巡查三种意义的自由裁量权,都逃脱不了评价因此,以“自由裁量权”理论来否认原则作为法律是错误的承认原则作为法律还必须抛弃哈特所谓“承认规则”的学说哈特辨别了承认规则,认为承认规则具有约束力是由于被接受,而其他规则的有效性均来自承认规则的条件这种解释不符合原则的状况法律原则“源于在相称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合法意识这些原则的持续的力量,来源于这种意识的保持”62因此,首先检查原则效力的是其制度性的支持,而这种制度性支持无法和承认规则相联络由于,承认规则是一种相称固定的重要规则前者很难归入后者第二点,原则也不是习惯法习惯法是由于其被接受而有效,而非其符合承认规则因此,它的存在是哈特理论的一种伤口只不过哈特心目中习惯法的比例是很小的,如此,他显然不会将诸种原则归入习惯法的范围,来扩大他的伤口德沃金最终感慨到,“假如我们实际上试图列出所有有效的原则,我们就会失败原则是有争议的,原则是有重要的分量的,原则是数不清的,并且,它们的转移和变化是如此迅速,以至于当我们还没列举到二分之一,这一清单的开关就已通过时了虽然我们大功告成,我们也不会掌握一把法律的万能要使,由于不会什么东西留待我们的万能钥匙去解答”67o最终也需要抛弃实证主义的第三个基本观点,“只有规则设定义务”的观点义务也可以由法律原则设定”只要支持这样一项义务的理由比反对的理由来得强大,法律义务就存在68o第一章中德沃金指出,背景权利,即以抽象的形式掌握在个人手中以反对最为整体的小区或社会的决定;详细的、制度上的权利,用以反对一种详细机构所作的一项决定在这里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只有明确的政治决定或明确的社会实践发明了权利时,,个人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此处,德沃金提出了此外一种概念理论,阐明个人怎样享有由明确的决定或实践所发明的权利之外的法律权利;也就是说,甚至在疑难案件中,没有明确的决定或实践可以遵照时,个人对于详细的审判决定仍也许享有权利他提出了一种司法的规范理论,这一理论强调原则与政策观点的区别,并为基于原则观点的司法决定与民主原则一致的理论辩护随即讨论了立法上的权利理论的基础,通过对罗尔斯的有说服力的,有影响的正义理论的分析,凭我们对正义的直觉可以推测,人们不仅具有权利,并且在这些权利中尚有一种基本的、甚至是不言自明的权利,即是对于平等权的的独特观念,德沃金将之称为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本书有关政治权利被认为是基本的、和不言而喻的获得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抽象权利中衍生出来的详细权利,社会中处在最不利地位的人群的经济权利将怎样追溯到那一抽象的权利三案例疑难案件与宪法性案件•第四章与第八章论述了遵法的规范理论在此,德沃金研究了某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个人由立法而享有的权利虽然并不必然是他的法律权利引起争议本章并未讨论任何特定的个人权利,而只是讨论了承认个人享有与他们的法律权利不一样,并且先于法律权利而存在的某些立法权利的后果它符合任何政治理论的一种最重要规定,即将权利置于首要位置它提供了在不能肯定人们实际上享有什么权利和该权利有争议的条件下的遵法理论此外作者分析法律权利不确定和有争议的案件如因良知违反征兵法,有人认为应当惩罚否则是不公平的当一种法律不明确时,以及当一种公民认为该法律容许做什么而其他公民则认为该法律不容许做什么时,他应当怎么办?这有三种也许第一,尽管认为政府是错的,还是应当服从行政权威的命令第二,遵照自己的判断,直到作出了一种制度化的决定,例如法院作出了此外的判决第三,假如法律自身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尽管最高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在判决之后,他仍可以遵照他自己的判断当然他在作出判断时,必须考虑任何法院作出的相反的判决,否则他就是在做一种不可靠不理性的决定在法律不明确的时候,“我们的实践,即鼓励不一样的团体去追求他们自己的理解,提供了检查有关假设的一种手段”
(279)第一种模式堵死了根据道德理由变化法律的重要渠道,“并且,伴随时间的推移,我们所遵照的法律将必然成为不那么公平和公正的,而我们公民的自由必然会消失
(280)第二种模式必须被拒绝,由于它没有考虑到任何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都也许宣布自己的决定无效有人提议公民遵遵法院决定再通过立法程序变化法律,这些人忽视在这过程中公民良心受到的损害第三种模式是最佳的,是对我们社会中人的社会义务的最佳论述“一种公民对法律的忠诚,而不是对特定个人对那一法律是什么的观点的忠诚,并且,只要他根据他自己的对那一法律规定的是什么的考虑和合理的观点去行为,他的行为就不是不合法的
(283)宪法的高度道德化,使得公民从自己的信念出发,可以认为自己的信念是对的的,法律也必然支持他们如此,法律制度就鼓励人民自己决定或者通过商议,并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行动当然这也许会导致一定的分裂“这一战略的成功取决于该社会中对于什么是好的理由或什么是坏的理由有充足的一致,因此,尽管不一样的人们会得出不一样的观点,但这些分歧既不会深刻也不会频繁到如此程度,以致于使这一制度成为不可实行的,或者成为对那些根据自己的判断行动的人构成危险“
(286)这种模式规定政府只要也许,都负有努力去保护公民判断的义务详细来讲,首先公诉人在决定指控的时候,必须在他宽容的责任和对这些人定罪将分裂社会的冒险之间找到平衡他要决定争论中的法律,代表的是原则还是法律,假如是原则的话就应当提起控诉,例如,种族隔离的法律而在合谋抵御征兵法的案件中,公平和功利的的平衡在于宽容会不会导致抵制征兵法的人数增长诸多“在每一种状况下所产生的问题是这些问题与否已成熟可以提交司法管辖,或者,通过司法与否可以以将会减少深入的不一样政见,或消除更深的不一样政见的基础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
(290)第九章与第六章“人们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相联络,阐明怎样用平等的观念解释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以及对平等观念的这种运用怎样同我们对于种族歧视的直觉相吻合,这一观念怎样支持所谓的反歧视的具有政治争议的实践与第十二章论述相似,阐明不一样的理由怎样能从相似的渊源中导出类似的公民权利德芳尼斯案(对少数民族优惠的法学院录取政策)提出一种问题,即从法律上来说,平等保护条款与否使得一切种族辨别都成为违宪行为这里需要注意,平等作为一项政策和平等作为一项权利之间的区别那么,公民作为个人具有什么样的平等权利?这种权利也许优胜于目的在于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项目,包括改善社会整体平等的社会政策公民有两类平等权利,一类是平等看待的权利,即某些机会或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派权利第二类权利是作为一种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看待的权利,就是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怀的权利”作为一种平等的个人而受到看待的权利是基本的,而平等看待的权利则是派生的在某些状况下,作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看待的权利将意味着一种平等看待的权利,但绝不是在一切状况下都如此德芳尼斯在法学院的名额分派中没有一种受到平等看待的权利,“个人也许在初级教育中有平等看待的权利”,“法律教育则不是如此关键,以致于每一种人都应当有享有法律教育的平等权利”
(300)德芳尼斯享有平等看待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也许由于法学院的选择而被合理限制边沁的心理功利主义由于过于理想化而失败,”无论怎样,确认、衡量及累加众多的人们所感受到的不一样的快乐与痛苦将是不也许的
(307)求援于功利主义的选择以提供一种达致的理由,来证明将某些阶层的申请人置于不利地位的录取政策的合理性,这种方略也是失败的功利主义力图表明,“功利主义的观点不仅尊重并且包括每个公民被当作与其他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看待的权利在社会政策的竞争中,每个个人的选择得到满足的机会将依赖于同对立的选择的迫切程度和人数相比,他的选择对他来说有多么重要,以及有多少人与他共同的选择”
(309)o但其错误在于没有辨别为个人的选择与为他人的选择功利主义把为他人的选择和为自己的选择合起来计算,一旦如此,任何人的选择得到满足的机会就不仅要依赖于其他人在稀有资源上为了自己的选择得到满足的规定,还依赖于其他人对他或他的生活方式所具有的尊敬和倾向“这一假设自身在政治理论中是一种重要的但又是被忽视的问题”
(311)在自由主义的命题中,首先是密尔使这一命题变得突出地重要,既政府没有全体通过法律去推行大众化的道德人们反对这一观点,由于假如大多数人认为同性恋应当被取缔,并且这一倾向有足够的力量,那么就取缔同性恋其实反对同性恋者是为了他人的选择・权利(正义和权利、认真看待权利)“自由和自由主义”中提到密尔的《论自由》,作者对密尔的自由主义原则提出辩护作者辨别了自由的两种概念,作为许可的自由和作为独立性的自由前者是指个人不受社会和法律的限制去做他但愿做的事情的程度,而后者则指个人作为独立和平等的人而不是附属的地位我个人认为这个许可的自由,就是在下一章所讲的普遍的自由,也就是伯林讲的自由概念,作者这样说,“由于作为许可的自由并不区别行为形式,因而,它是一种不加选择的概念每一项规定性的法律都减弱了公民的这种自由,如严禁谋杀的法律也以同样的方式限制了它”
(345)“作为独立性的自由却并不是这种意义上的不加区别的概念它主张,严禁谋杀和垄断的法律不仅不会威胁一般公民的政治独立性,反而是保护这种独立性所必然规定的假如一位社会哲学家把这种作为独立性的自由看得很重要,他就不需要贬低像安全和礼节这样的价值了,甚至不需要以一种相对的方式贬低它们假如他根据赞成独立和平等的一般言论为言论自由辩护,那么,当这些别的价值安然无恙时,他并不会必然地主张更大程度的许可希姆麦尔法伯小姐认为密尔原则的内在逻辑将危险地导致无政府状态,其实她误解了密尔的自由原则,把它当成许可的自由,而其实密尔使用的是独立性自由的概念“密尔坚持道德概念,如尊严、个性和侵犯的政治意义他试图使政治理论接受,并作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词汇加以使用的,正是这些复杂的观念而不是简朴的许可观念”
(346)之因此会认为密尔自相矛盾,在于没有明白密尔在《自由论》使用的是独立性的自由的概念,而在初期的作品使用的是许可的自由的概念因此初期密尔认为,应当培养人们适应习惯以及权力,使个人的目的服从于所谓的社会目的五善良违法和反向歧视•作者论述了某些老式权利的派生性,它们不是从一种更为抽象的、一般的自由权中派生出来,而是从平等权自身派生出来的此外,并不存在与平等权相矛盾的自由权,确实,这样一种权利的思想自身便是一种混乱在权利当中,获得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以一种不一样的方式体现自己是基本的权利,由于它表明集体目的的思想自身也是从这一基本权利中发展起来的作者认为,假如自由权要发挥其适合政治论争的作用,必须是一种更为强有力意义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假如某人对某事享有权利,那么,虽然否认这种权利符合普遍利益,政府否认这种权利也是错误的而老式的自由概念显然无法满足这种规定这迫使其辨别出重要的、基本的自由但怎样辨别呢?通过被剥离自由的感觉程度不一样来辨别,是行不通的而假如按照权利的性质和程度加以辨别,则势必抛弃老式自由的概念,也就是普遍的自由作者的关键概念是平等而非自由“我设想我们所有人都同意政治道德的如下假定政府必须关怀它统治下的人民,就是手,把他们当作有能力经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政府必须尊重它统治下的人民,就是说,把他们当作根据他们应当怎样生活的理性概念有能力组织起来并采用行动的人政府必须不仅关怀和尊重人民,并且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它千万不要根据由于某些人值得更多关注从而授予其更多的权利这一理由而不平等地分派利益和机会它千万不要根据某个公民的某一集团良好的生活的概念更崇高或高于另一种公民的同样概念而限制自由权”357“自由主义平等概念支配下的每一位公民均有一种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这一抽象的权利可以包括两种不一样的权利第一种权利是受到平等看待的权利”,“第二种权利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看待的权利这不是一种平等分派利益和机会的权利,而是在有关这些利益和机会应当怎样分派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地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作为平等的人受到看待的权利必须被当作是自由主义平等概念的主线要素”,“只有当作为一种平等的人看待的主线权利被解释为规定这些特定权利时,个人对特定自由的权利才必须得到承认假如这是对的的,那么,对特定自由的权利就不会与任何假定的与之抗争的平等权互相冲突了,相反,它来自于被认为更主线的平等概念358于是出现此类的疑问人们熟悉的自由权利,怎样被认为是主线的平等概念所规定的呢?原因在于平等的概念将缩小对自由权利限制的理由一般限制自由的理由保护人们特定的理由,理想主义的政策性论点,功利主义的政策性论点后两者都将受到平等概念的限制,功利主义的论点在第九章已经批评过了,受批评的原因在于该观点其实没有辨别功利主义计算中的个人偏爱和外部偏爱而理想主义政策的观点,会破坏平等概念的准则,即严禁政府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社会生活比其他形式具有更多的内在价值的主张公民有两类平等权利,一类是平等看待的权利,即某些机会或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派权利第二类权利是作为一种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看待的权利,就是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怀的权利”作为一种平等的个人而受到看待的权利是基本的,而平等看待的权利则是派生的在某些状况下,作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看待的权利将意味着一种平等看待的权利,但绝不是在一切状况下都如此300o求援于功利主义的选择以提供一种达致的理由,来证明将某些阶层的申请人置于不利地位的录取政策的合理性,这种方略也是失败的功利主义力图表明,“功利主义的观点不仅尊重并且包括每个公民被当作与其他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看待的权利在社会政策的竞争中,每个个人的选择得到满足的机会将依赖于同对立的选择的迫切程度和人数相比,他的选择对他来说有多么重要,以及有多少人与他共同的选择309但其错误在于没有辨别为个人的选择与为他人的选择功利主义把为他人的选择和为自己的选择合起来计算,一旦如此,任何人的选择得到满足的机会就不仅要依赖于其他人在稀有资源上为了自己的选择得到满足的规定,还依赖于其他人对他或他的生活方式所具有的尊敬和倾向“这一假设自身在政治理论中是一种重要的但又是被忽视的问题”
(311)在自由主义的命题中,首先是密尔使这一命题变得突出地重要,既政府没有全体通过法律去推行大众化的道德人们反对这一观点,由于假如大多数人认为同性恋应当被取缔,并且这一倾向有足够的力量,那么就取缔同性恋其实反对同性恋者是为了他人的选择六自由和道德主义,自由和自由主义•作者探讨同性恋、卖淫和出版淫秽书,与否应当使用方法律严禁的问题探讨从德富林勋爵的理论开始他有两个基本观点,第一,社会有权保护自身存在;第二,社会遵照自己原则的权利第一种观点认为,某些道德共识对于社会生活来说是基本的要素,社会可以运使用方法律加以维护但社会需要容忍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的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只有当公众情绪发展无法容忍某种行为时,社会也就可以自由地强制实现这些权利这个观点非常致命的地方在于,公众的痛恨被提出来作为最初的原则,只要符合这一原则,法律就可以加以严禁特定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某种行为,例如同性恋是有害的深入讲,不道德行为在一定状况下需要法律严禁,也就是假如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同意一种答案,那么,虽然少数受过教育的人也许持有异议,立法者也有责任根据多数人的共识而采用行动归纳起来就是,“社会确实有权保护其关键的、有价值的制度,以便反对广大社会组员根据道德原则所不赞成的行为
(326)这里何谓道德行为就很关键有些理由不具有普遍的原则,首先被排除例如,偏见、个人的感情反应、合理化的提议以及引证他人的观点当我们真正对何谓道德行为提出观点,不仅预先假设了道德原则,并且预先假定了有关道德推理的愈加抽象的观点,预先假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列入不道德行为的范围因此当我们受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我就不能仅仅通过汇报我的感情而处理它们你还将考虑我所提出的支持我自己信念的理由与否合理,以及我的其他观点和行为与否与这些理由所预先假定理论彼此一致
(332)“我们认为偏见、合理性及个人好恶并不能证明限制他人自由自身是合理合法的,并且,这一认识在我们一般的道德观念中还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当然,社会的大多数也没有权利遵照自己的原则,由于,社会并没有把这种特权扩大到根据偏见、合理性和个人好恶而行事的人们身上”
(334)o七,提问最终作者提出“我们想有什么权利?权利是可以有争议的吗?”作者认为,假如自由权要发挥其适合政治论争的作用,必须是一种更为强有力意义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假如某人对某事享有权利,那么,虽然否认这种权利符合普遍利益,政府否认这种权利也是错误的而老式的自由概念显然无法满足这种规定这迫使其辨别出重要的、基本的自由但怎样辨别呢?通过被剥离自由的感觉程度不一样来辨别,是行不通的而假如按照权利的性质和程度加以辨别,则势必抛弃老式自由的概念,也就是普遍的自由作者的关键概念是平等而非自由“我设想我们所有人都同意政治道德的如下假定政府必须关怀它统治下的人民,就是手,把他们当作有能力经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政府必须尊重它统治下的人民,就是说,把他们当作根据他们应当怎样生活的理性概念有能力组织起来并采用行动的人政府必须不仅关怀和尊重人民,并且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它千万不要根据由于某些人值得更多关注从而授予其更多的权利这一理由而不平等地分派利益和机会它千万不要根据某个公民的某一集团良好的生活的概念更崇高或高于另一种公民的同样概念而限制自由权”357那么,人们熟悉的自由权利,怎样被认为是主线的平等概念所规定的呢?原因在于平等的概念将缩小对自由权利限制的理由一般限制自由的理由保护人们特定的理由,理想主义的政策性论点,功利主义的政策性论点后两者都将受到平等概念的限制,功利主义的论点在第九章已经批评过了,受批评的原因在于该观点其实没有辨别功利主义计算中的个人偏爱和外部偏爱而理想主义政策的观点,会破坏平等概念的准则,即严禁政府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社会生活比其他形式具有更多的内在价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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