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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物权登记错误时,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第四节物权的变动一.概念物权的获得、变更和消灭二.物权的获得设置、设定原始获得继受获得转移的方式、创设的方式三.物权的变更广义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任一物权要素发生变化狭义仅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等方面部分变化物权客体的变更指物权标的物的变化例标的物数量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的状况下,权利内容的扩充或缩减等四.物权的消灭广义绝对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狭义绝对的消灭第四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一.概念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多种物权,调整物之占有、归属和运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占有关系、物的归属关系、物的运用关系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和创设方式由法律规定三.一物一权原则在一种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所有权四.物权的公告、公信原则-.物权公告
1.概念指物权的享有及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体现形式
2.不动产物权的公告以登记的方式展现动产物权也必须登记(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登记性质行政行为、物权行为登记权属证书;登记簿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的效力基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3.动产物权的公告一占有和交付
①占有的公告直接占有
②交付的公告
③交付的方式a现实交付(直接交付)b简朴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返还财产祈求权的让与)
(二)物权公告的公信力
1.概念指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物权公告的对的、全面的效力
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自物权登记名义人处获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受到保护
3.动产占有的公信力自动产占有人处获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五.辨别原则把民事法律行为辨别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可当作是债的履行行为第五章所有权概说第一节概述所有权的概述(从三方面理解)
①所有权法律制度;
②所有权法律关系;
③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性:
①自物权;
②独占权;
③完全物权;
④原始物权;
⑤具有弹性力(回归力);
⑥具有永久性三.所有权的作用与限制
(一)作用定分止争
(二)限制
1.民法严禁权利滥用原则在所有权行使上的合用
2.相邻权对不动产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限制
3.赋予国家对个人和集体财产征收、征用的权利
4.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社会化的所有权,有更重的社会义务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内容)一.占有权能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二.使用权能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运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三.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利四.处分权利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五.排除他人干涉妨害权能第六章所有权的类型第一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
(一)概念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特性
1.主体具有唯一性
2.客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和专属性
3.获得方式具有特殊性
4.行使具有特殊性
(三)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行使
1.主体国家
2.行使1)国务院代表国家来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2)国家依法授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国家特定的财产3)国家投资设置的企业使用或经营某些国有的财产4)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主体,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行使国家所有权
(四)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无线电频谱资源
(3)国家专有的国防资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财产
3.国家机关所支配的财产
4.事业单位经营使用的财产
5.国家出资的法人财产二.集体所有权
(一)概念劳动群众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来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特性
1.主体具有团体性、多元性
2.客体范围的限定性
3.集体所有权获得方式的有限性
(三)类型
1.农民集体所有权
2.城镇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概念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特性
1.主体是私人个人,但不限于私人个人
2.获得方式有多样性
(三)类型
1.自然人个人所有权
2.法人所有权
3.社会团体所有权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特性社会公益性不小于私益性土地所有权优位向土地用益权优位的转变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严禁土地所有权交易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特性
一、概念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某项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共有关系、共有人、共有物
二、特性
1.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2.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
3.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享义务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三.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四.准共有物权权利共有所有权的量的分割准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用益物权的准共有担保物权的准共有第二节按份共有
一、概念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二、特性1,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存在一定份额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是及于财产的
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称于分别所有的权利三.管理和处分协商一致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可临时协商协商不成按多数人意见处理应按占有份额的2\3以上统一进行处理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处分自己份额的权利
2.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置权
(二)义务按份共有人应承担按份共有财产的一切义务第三节共同共有一.概念共有人对所有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分享权力和分担义务的共有二.特性
(一)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二)共同共有是比按份共有联络更为紧密的共有
(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可协商确定各自的共有份额
(四)形成和持续是以婚姻家庭和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三.类型
(一)夫妻共有
(二)家庭共有
(三)遗产分割前财产的共有四.共有物得分割
(一)分割形式
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赔偿
(二)分割的效力分割之后,共有关系就消灭了假如共有物上有瑕疵,共有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八章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一节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指互相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依法应当予以以便或接受限制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处理原则有利生产;以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2.修建、修缮建筑物和管线铺设关系3,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4.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
5.有关固体废物、有害物质的排放
6.相邻关系损害防免关系第九章建筑物辨别所有权一.概念指建筑物辨别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类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组员权构成的复合性权利二.特性
(一)主体身份具有主合性
(二)内容具有复合性
(二)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四)客体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三.专有权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专有部分范围空间说、墙面说、壁心说、墙面与壁心结合说建筑物其他辨别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置权住宅性用房改为经济性用房四.共有权共有部分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分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和部分业主的共有部分共有人的权利(-)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二)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
(三)对建筑物进行改良修缮
(四)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共有权人的义务
(一)共有权人不得单独处分共有权和祈求分割共有部分
(二)不得随意改动共有部分的构造和设置
(三)对管理修缮共有部分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担五.组员权组员权人的权利
(一)投票表决权
(二)订定建筑物的管理规约权
(三)选举及解除管理者的权利
(四)撤销权组员权人的义务
(一)执行辨别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会议作出的决策的义务
(二)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第十章所有权获得的尤其措施物权获得的措施原始获得和继受获得基于法律行为获得非基于法律行为获得(事实行为)一.先占获得
(一)先占的概念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积极产,而获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法律性质法律行为说(以权利义务为发生的行为)准法律行为说(非体现行为)事实行为说(-)先占的构成要件
1.先占的客体须是无积极产2,占有的意思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3.占有的行为合法
(三)先占的法律效力先占人可以获得无积极产的所有权二.添附获得
(一)添附的含义指不一样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关系狭义的添附符合和混合广义的添附混合符合和加工
(二)附合不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三)混合参照符合
(四)加工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新的财产的方式p31三.收取孳息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权法母物主义协议法与交付相联络四.拾得遗失物
(一)遗失物的含义(有主物、动产、非本人意愿)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也包括漂流物、失散的动物,不包括所有人抛弃或因他人侵害而丢失的财产拾得遗失物(事实行为)发现遗失物并加以占有的事实归属问题罗马法上所强调的否认主义的立法原则;日耳曼法上所强调的肯定主义的立法原则
(二)构成要件1•拾得遗失物的标的须为遗失物
2.行为须为拾得行为(发现并拾得)
(三)法律效力
1.拾得人的义务
(1)告知或公告义务
(2)保管义务
(3)汇报交付义务(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汇报)
(4)返还义务2拾得人的权利
(1)拾得人的费用偿还祈求权
(2)酬劳支付祈求权
(3)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在无法找到失主的状况下)五.善意获得(-)涵义又称即时获得指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时,若受让人在获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二)制度价值牺牲财产的静态安全,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
(三)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不得善意获得的严禁流通物、赃物;可善意获得的较特殊的货币、有价证券
2.让与人无处分权
1.
1.得该财产时时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于动产、不动产时,不懂得让于人没有处分该项动产不动产的权限,并且对该项事实的不知情没有重大过错
4.受让人须有偿获得
5.让与行为是通过交易行为获得
(四)法律效果
1.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一般原所有权人不得取回
2.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3•出让人与所有权人之间,作为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可向出让人规定赔偿六.时效获得
(一)概念指依获得实效的法律规定而获得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1标的为动产、不动产2是自主、和平、公然、持续的占有3占有期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效力占有人获得物的所有权、弥补了占有权力的瑕疵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一、概述
(一)概念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特性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2以运用为目的3一般要以对标的的占有为条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表面或其上下进行建筑,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二)特性1是一种空间运用权2是一种长期物权3原则上是有偿获得
(三)调整对象1房屋建设用地2构筑物的用地3环境用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获得环节1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出让方(卖方)土地管理部门受让方(买方)个人或单位协议性质民事协议、原则协议(格式协议)出让方式拍卖、投标、协商、挂牌出让2双方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的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4)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方的权利
(1)获得土地使用权
(2)可在土地上建筑
(3)可对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受让方的义务
(1)不得私自变化土地的用途,要经有关部门同意终止
(1)土地使用年限届满
(2)提前收回
(3)土地丧失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行政划拨免费、无限期使用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限制
(1)国家机关和p36用地
(2)都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运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这种划拨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或抵押
(五)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便民范围的严格限制若是国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征后用2使用主体村民、乡镇、村企业、公益事业单位3农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1)一种农户只能拥有一种宅基地,其原则不可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原则
(2)必须符合乡镇土地整体运用规划获得程序
(1)提出用地申请
(2)向土地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查同意(县级人民政府)
(3)依法进行登记
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使用权(-)土地承包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1、家庭承包获得(发包人,3个;承包人,农户)2,拍卖、招标、公开协商获得优先满足本组织内部的人,组织外部的人员,组织想要承包回荒土地,需通过本经济承包组织的村民代表2/3同意
(二)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对四荒土地的承包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土地承包的收回1承包方自愿交给承包地2承包人全家近郊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四)土地承包的调整原则上不得调整土地经本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2/3以上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就可进行调整
(五)土地承包收益归属承保收益在土地收回、调整、承包人死亡之时(作为遗产继承),应归之于承包人
(六)土地承包使用权的继承可以继承的状况1林地的承包使用2由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所获得的承包四.地役权
(一)概念指为了实现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价值的提高,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自己的不动产一--需役地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通行、修建设施、通风、采光、眺望、取用水等)
(二)特性
1.以存在两个不动产为条件
2.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或价值的提高而设置的
3.主体不限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人
4.地役权具有附属性
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6.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供役地的占有为必要
(三)获得
1.协议方式获得书面协议
2.依法转让的方式
3.继承方式
(四)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供役地从事供役地的行为,供役地设施的建造不得破坏供役地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供役地设施的享有
(五)消灭
2.实际上不能
3.土地被征收4,抛弃或混合
5.有序期间届满或其他约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
6.供役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地役权协议第十二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指以保证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人-----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二、特性
(一)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二)担保物权是支配特定财产的互换价值
(三)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中的第二节抵押权一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治享有的具有该物变价、拍卖、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物——抵押财产二.类型L一般抵押权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三.抵押物1容许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0条2严禁抵押的财产一【物权法】184条3抵押的特殊规定
①假如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工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四、抵押登记
1.登记效力【物权法】187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
188、189登记对抗主义
五、抵押权的登记L登记生效主义(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针对动产)
3.抵押协议成立,抵押权成立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不登记也生效(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对债权的效力债权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和实现抵押物的费用2,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从物;孳息;添附物;代位物;增建物3,抵押权的顺位
4.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仍然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
①抵押权和租赁权先抵押后租赁,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先租赁后抵押,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
②抵押权和留置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③抵押权和质押权⑴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⑵未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的,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先质押后抵押的,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七、特殊抵押
1.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种债权,而在几种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2.浮动抵押(动产)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包括既有和未来也许获得的财产,抵押物是不固定的,但其所担保的债权是确定的,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协议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额抵押抵押财产是固定的,而担保的债权是不固定的最高债权确实定【物权法】206债权确定之后,假如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抵押财产的价值,以抵押财产的价值实现抵押权;若实际发生的债权低于抵押财产的价值,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为程度实现抵押权
八、严禁流押(流押契约)严禁在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协议中,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获得该抵押物物权法绪论,总论,分论㈠绪论物,占有(占有是物的体现实状况态)㈡总论物权,指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物权法,指规定物的权力规范的法律总称㈢分论物权⑴所有权(自物权)一般所有权,共有权,相邻权,建筑物辨别所有权⑵他物权用益物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建筑用地使用权
③宅基地使a用权
④地役权担保物权
①抵押权
②质权
③留置权b民法体系民法典a民法单行法
①民法通则
②物权法
③协议法
④担保法…b民事权利人身权
①人格权
②身份权a财产权
①物权
②债权
③知识产权
④继承权b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状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辨别的法律意义
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祈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种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根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根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辨别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祈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懂得也不也许懂得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合法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与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与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辨别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获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
1.强暴占有,占有的获得和保护均采用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获得一.概念占有的获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二.获得方式
1.原始获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获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获得
2.继受获得
①转正(买卖、互换)
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根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权利推定一般只合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合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获得和时效获得会保护善意获得和时效获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也许会向占有人祈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偿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乐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某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祈求权返还原物祈求权、妨害防止祈求权、妨害除去祈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
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答复原有状态的权利
2.占有人的祈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祈求侵害人答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祈求权、妨害防止祈求权、妨害除去祈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
1.不妥得利返还祈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状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状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祈求权2,侵权损害赔偿祈求权第六节准占有一.概念也称权利占有,只对于不必占有物也可行使权利的财产权为实际上的行使准占有的对象(客体)是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占有的对象(客体)是物二.构成要件
1.准占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权
2.属于不是由于物占有而形成的财产权(不是由于对物的直接占有而形成的财产权)
3.须是实际上行使的权利三.效力准占有的效力合用于占有第三章物权第一节概述二物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且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性质、地位在财产的其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三.物权的特性
1.支配性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是对物支配权表现
①运用物的使用价值物权I自物权所有权II他物权a用益物权使用权b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②运用物的互换价值
2.排他性在对外关系上可排除他人意思或者行为的介入
①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阻碍的性能
②内容相似的物权之间具有互相排斥的性质如下几种方面并不表达物权的排他性
①多人享有共有权
②一物之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③一物之上可有数个互不影响的物权同步存在
④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3,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绝对性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可以无条件的绝对的实现其权利,即物权的绝对权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也称完全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定限物权等,是指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法律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区别
①作为自物权就是所有权,而他物权为他主物权
②自物权是原始物权,而他物权为派生物权
③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定物权
④自物权是无期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以他物权设置目的不一样为原则对他物权所做的辨别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置的物权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物上设置的他物权区别
①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互换价值方面进行支配
②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
③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
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物消失时,可用其他物来替代,而用益物权则无三.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区别
①对不动产一般只可以设置用益物权,动产不可以设用益物权
②对不动产的获得有尤其的限制,而对动产则没有四.本权和占有本权凡具有物权实质类内容的性质,均为本权(本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券和租赁权五.一般物权和准物权准物权是由尤其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区别
①作为一般物权,国家干预的成分比较少,准物权国家干预的成分比较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上祈求权由于物受到侵害,使其支配力无法正常行使,则可有物上祈求权包括返还原物祈求权、排除妨害祈求权、恢复原状祈求权妨害防止祈求权二.优先效力(重要体现为物权优于债权)L物权破除债权当在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于债权
2.优先受偿权例一种企业破产,银行对其享有抵押权(物权),其他人享有债权,则在财产拍卖时,银行的物权优先
3.优先购置权
4.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前提是租赁关系发生在前,买卖关系发生在后)
②预告登记债权优先于物权三.追及效力概念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重要体现
①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返还原物;
②当抵押人私自转让抵押物幺合第三人时,抵押人可以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①善意第二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时效获得制度、即时获得制度的保护
②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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