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概述
1.票据权利的一般消灭原因一一付款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
2.由于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假如票据权利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醒承兑或者提醒付款,或者在受到拒绝时没有依法取证,其追索权消灭
3.消灭时效期间的通过票据权利人没有在法定的消灭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其票据权利因此而消灭
(二)追索权由于未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消灭L遵期提醒《票据法》规定了汇票到期日的四种记载方式,分别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1)遵期提醒承兑(详细规定见背面)
(2)遵期提醒付款(详细规定见背面)
4.依法取证虽然持票人遵期提醒承兑或者提醒付款,假如未能获得满足,还应采用措施获取对应的证明
(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提醒承兑或者提醒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假如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持票人不能获得拒绝证明,或者汇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可以以其他证明替代拒绝证明
(2)假如持票人未获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似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3)需要注意的是,假如持票人未能遵期提醒,虽然获得了上述证明,也丧失了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除外)的追索权
(三)票据时效
1.票据时效概述票据时效也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假如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
2.付款祈求权的消灭时效(票据上的主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
(1)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的付款祈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祈求权和追索权
3.追索权的消灭时效(票据上的次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
(1)汇票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起算措施同上
(2)本票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起算措施同上
(3)支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计算
(4)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这一期间,不合用于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的追索权
(5)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4.票据时效的中断、中断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措施,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5.利益返还祈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祈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称的利益”
(1)利益返还祈求权关系的当事人在利益返还祈求权关系上,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所记载的最终持票人,也可以是在被追索并清偿后,享有再追索权的当事人例如背书人、保证人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是票据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
(2)利益返还祈求权的成立要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利益返还祈求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①票据权利曾经有效存在
②票据权利由于消灭时效期间的通过而消灭
③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由于持票人的权利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这重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已经基于出票行为而获得了对价,或者汇票的承兑人已经收取了出票人提供的资金
(3)利益返还祈求权的效力假如符合上述要件,则持票人享有祈求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该权利并非票据权利,不合用《票据法》有关票据时效的规定,而应合用民法上有关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