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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性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①依法在协议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是实物或产权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获得资格的,投资规定由商务部规定
②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一样设置不一样的组织机构,重要有两种法人式(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非法人式(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不得少于3人
③依协议约定分派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不是以投资比例为根据,而是以双方的合约为根据企业经营期满时,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因此外国合作者可行收回投资扩大收益分派比例;经财税审批,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经审批的其分回收方式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
2、设置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重要审批文献有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主管部门同意的文献;合作协议、协议、章程;各方的有效证明文献;委员人选;规定的其他文献同意设置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合作期限与解散
①期限期满,双方同意再合作可申请;外国投资者增长投资,双方同意可申请延期假如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投资已收回完,不再延期同意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②解散期满;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严重亏损,无力经营;解散事由出现;责令关闭三)外资企业法.*
1、特性
①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包括外国企也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②根据中国法律设置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国籍
③所有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可以是单一投资,也可以是联合投资
④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企业,也可是其他形式
2、设置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投资者不需要直接报审,而是由拟设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终止与合资、合作企业相似但有特殊规定清算结束前不得将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处理时,中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第二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1、企业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企业法》中所称的企业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置的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特性如下
①依法设置;
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
③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是企业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
④企业是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
2、企业的种类1)学理分类P74
①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无限企业、两合企业、股份有限企业(等额)、股份两合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投资额)
②按企业信用基础分类:人合企业,人资兼合企业,资合企业
③按企业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企业、子企业(独立的企业法人)
④按企业的组织系统总企业、分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⑤按企业所属国籍分类本国企业,外国企业,跨国企业
⑥按企业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封闭式企业、开放式企业2)我国企业法的分类股份有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包括一人有限责任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3、企业法是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性企业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4、企业的设置指企业获得法人资格的所有活动的总称重要行为有签订发起人协议,签订企业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程序重要有确立企业股东或发起人,签订企业章程,建立企业机关,办理设置登记等企业的成立指企业设置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企业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我国企业法将登记主义作为企业成立的原则
5、企业的名称根据《企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行措施,我国的企业名称由如下部分构成企业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商号(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状况有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企业)企业的住所意义在于,1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区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2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根据;
③住所是确定企业行政管辖机关的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献,是由企业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应公开,其变更不得违反企业设置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形成股东大会决策;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负责人会受惩罚企业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
①绝对必要事项,即基本领项,缺乏任何一项或某项违法,该章程无效,而导致企业设置无效
②相对必要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
6、企业的合并1)合并形式吸取合并、新设合并(原企业消灭、形成新企业)2)合并程序
①合并各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股东会决策有限责任企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企业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③告知作出合并决策起10天内告知债仅人,30天内公告债仅人接到告知书起30天内(未接到45天内),有权规定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
④注册登记吸取合并,存续企业应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新设合并,办设置登记和注销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原企业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企业股东,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分立1)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部分分割出去)、新设分立(所有分割,原企业消灭)2)分立的程序股东会作出分立决策之日起10天内告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3)分立的法律效果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企业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到达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企业资产是企业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企业资本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企业资本的三原则
①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企业设置的财产基础,应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并认足缴足(有限责任企业、股份企业可分期缴付;募集设置的股份企业设置登记时一次缴W
②资本维持原则指企业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称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③资本不变原则指企业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长,以维护投东和债仅人的利益
8、企业债又称企业债券,指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①按债券上与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原则分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
②按有无担保为原则分担保企业债(财产抵押)、无担保企业债(信用抵押)
③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原则分可转换企业债、非转换企业债企业债券与企业股票的不一样企业债券只能在企业成立后发行,而到期应还本付息股票在企业成立前即可发行,不用还本付息企业解散时,企业债券持有人有优于企业股东的权利
9、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我国企业法规定董事和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下列状况不得任职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①忠实义务不得运用身份不妥受益;不得私自运用或处置企业财产;自我交易的规制;与企业间不合法竞争的规制;不得泄露企业秘密;
②勤勉义务
10、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①职工的劳动与社保权利:签订协议,购置社保
②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若有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11、企业的解散:指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解散原因有
①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大会决策解散;
③企业合并或分立解散;
④被吊销营业执照;
⑤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处理的,所有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祈求法院解散企业,法院予以解散企业的清算:指企业解散后,处理企业未结事务,使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①清算的种类:破产程序清算企业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进入此程序,合用于《破产法》非破产程序清算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进入该程序,终止企业法人资格,合用《企业法》
②清算组有限责任企业的由股东构成,股份企业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组员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确定**
③清算组的职权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告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欠税;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④清算的程序:确定组员,当自成立日起10天内将名单向登记机关立案一一告知公告债仅人,10天告知,60天内公告一一制定清算方案一一清偿债务一一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一一清算终止(清算结束日起30天申请注销)第二节有限责任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指2-50位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所有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企业的设置:一)**设置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①有关自然人股东特殊状况下可认为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成为企业股东
②有关法人和其他机构股东除法律明文严禁的党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投资设置有限责任企业
③有关国有股东管辖国有财产的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①出资数额注册资本最低限为3万,一人有限企业为最低10万
②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产权,也可以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
③出资缴纳期限股东初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步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他2年内缴足投资企业5年内缴足但一人有限企业的股东需一次性缴足
④出资证明出资后企业应签发股东缴纳出资证明书,意义在于表达设置人已成为股东,并承担对应义务和责任3)股东共同制定企业章程.4)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企业和国有独资不设股东会5)有企业住所二)设置程序1)签订企业章程;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3)选举或确定企业机关;4)申请设置登记
2、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1)股东的构成
①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
②存续期间依法获得股权的人;
③企业增资时的新股东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2)股东的权利重要体现为自益权、共益权我国的法定权利有
①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②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的权利;
③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汇报的权利;
④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⑤企业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⑥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⑦为企业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管的权利等3)股东的义务
①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②遵守企业章程;
③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④在企业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⑤对企业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3、有限责任企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1)股东会
①股东会的构成全体股东
②股东会的性质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它不对外代表企业,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企业常设机构
③股东会的职权一般与经营、财务、利润分派有关,同步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做出决策;修改章程等
④股东会的召集分为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两次)有权召集的人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确定召开后,应于召开前15日告知全体股东
⑤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除另有规定的,股东会会义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到达法定多数才能形成会议股东会决策分为一般决策只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尤其决策修改章程,增长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企业形式的决策,不低于2/3以上股东通过2)董事会
①董事会的性质是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企业的常设机构,对外代表企业,对内执行业务
②董事会的构成董事,向股东负责,董事会由3-13名奇数董事构成董事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董事的产生方式:股东选举;章程规定;法律规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
③董事会的职权
④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或副董事,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⑤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企业章程规定,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⑥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雇,对董事会负责,但经理不是有限责任企业的必设机关,经理负责平常事务3)监事会
①监事会的性质是企业的监督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小规模的有限责任企业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厂2名监事
②监事会的设置组员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合适比例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监事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可任
③监事会的职权监督检查财务运行等
④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规则由企业章程规定,监事会决策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指一种自然人股东或一种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企业《企业法》对一人责任企业作了特殊规制
①注册资本规制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最低限额为10万,有限责任企业为3万,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②出资期限规制一人责任企业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有限企业两年后缴足
③设置企业的规制一种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置一种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该人不得再设置新的一人责任企业,法人可以
④财务监督规制实行财务法定审计制度,即年审
⑤法人人格否认规制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不能证明企业财产独立于股股东财产时,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国有独资企业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履行出资职责的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组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组员中应有企业职工代表其董事长等高管人员,未经国资监管委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组织兼职监事会监管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关键,组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o**
6、有限责任企业的股权转让
①对内转让双方到达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对外转让除章程规定的以外,应遵守如下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非表决权过半数;转让告知书接受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
②强制抚育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应告知全体股东和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告知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置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
③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祈求权祈求情形有企业持续5年不向股东分派利润,而企业该5年持续盈利,并且符合企业法规定的利润分派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转让重要财产的;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策修改章程使企业存续的
④股权的继承除章程另有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三节股份有限企业
1、股份有限企业的设置1**股份有限企业设置的条件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股份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为500万外商投资的为3000万申请股票上市的企业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企业采用发起设置的,全体发起人初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他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企业5年企业采用募集设置的,发起人及全体认股人应当缴纳所有注册资本额后,企业才能成立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企业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企业法规定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股份有限企业的设置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承担企业募集事务,其责任是企业不成立时,对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和利息负连带责任;在企业设置过程中,发起人的过错致使企业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2签订企业章程包括股份总数、经营范围等;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非股东,章程制定后需创立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批,才能做为正式章程3发起设置的环节
①以书面形式认足规定认购的股份,所有发起人认购股总额应等于注册资本额;
②缴纳所认缴股份的首期或所有股款;
③选举董事和监事,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4募集设置的环节分别由发起人认缴、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企业股份总数的35%,其他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详细环节如下:
①制作并公告招股阐明书,即招股章程
②制作认股书
③由证券企业承销股份发行发起人不得自行募集,应与证券企业签订承销协议承销采用代销、包销方式
④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⑤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和其分认股人应一资缴清,不得分期付缴
⑥召集创立大会即创设会,由全体认股人参与的会议,发起人应在自股款募足之日起30天内主持召开,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策由认股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5申请设置登记以发起设置方式设置的发起人缴纳初次出资并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可申请设置登记以募集设方的企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申请设置登记如发行股票,应向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文献
2、股份有限企业的股份和股票1概念股份,是企业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特性平等性;可转让性;权利性;证券性股票,是股份的形式和凭证,分为实物券式书面股票、簿记券式统一制作特性有价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2股份的分类
①根据与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分记名股只有本有或委托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境外上市的,采用记名股无记名股凭股票即可行使股东权,参与股东大会要将股票交存于企业,转让交付即发生效力
②根据票面上与否载明金额分额面股、无额面股国人内未发行
③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一样分一般股权、优先股3股份或股票的发行
①分类设置发行企业设置过程中为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在发起设置下,第一次发生的股份完全由发起人认足,不再向社会募集;在募集设置下,发起人认购部分,其他股份向社会募集新股发行企业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其条件是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来3年财务文献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股份发行的原则公平公正,即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③股份发行的价格可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除转让或交易外4)股份的转让:包括证券交易所(深圳、上海)、场外交易所(包括柜台交易所、联合报价系统)o
①记名股票的转让实物券式股票以背书的方式转让,不需要受让人签名簿记式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交易
②无记名股票转让交付即发生效力
③**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我司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企业高管向企业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期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我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我司股份从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④企业不得收购我司的股票,
⑤企业不得接受我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3、股份有限企业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1)股东大会
①性质和职权企业权力机关,不是常设机构
②形式股东年会(一般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董事人数局限性规定人数的2/3;企业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企业10%以上股份的股东祈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间股东大会应于召开20天前告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提前15天告知;发行无记名股票应提前30天主持次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会、监事会、持续90天/10%以上的股东自行主持
③议事规则大会决策分为一般决策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尤其决策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表决权分为直接投票制(一次性)、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2)董事会:
①性质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必设机构
②构成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半数表决权选举产生,组员5-19人奇数构成,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1人,副董事1-2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职权与有限责任企业相似
④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详细由企业章程规定,提前10天告知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提前10天召集
⑤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策须通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监事会
①性质企业的监督机关,必设机构,组员不得少于3人
②构成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不得少于1/3),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高级不得兼任
③职权与有限责任企业相似
④会议及决策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决策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上市企业的尤其规定上市企业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企业
①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在上年内购置、发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企业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策,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除了履行一般董事职权外,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还行使承认重大关联交易,对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资产值5%的借款刊登意见连任不超过6年
③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雇
④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董事会表决与董事有关系的事项,应有过半数的无关承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策须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当他们人数局限性3人时,可提交上市企业股东大会审议第三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指债务人不能以其所有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到达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所有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他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特性:
①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②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
③破产的关键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
④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2、破产法指调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与人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重要包括破产程序规范、破产实体规范、罚则我国现行破产法指通过、实行的《企业破产法》,它合用于企业法人,无法人资格的个体户不合用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破产申请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祈求受理破产案件,合用破产程序,宣布破产的意思表达1)申请人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列明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状况;
②申请目的;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法院认为应载明的事项注在法院受理前,申请人可祈求撤回申请
①债权人申请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债权人申请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②债务人申请除了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外,还应提交:企业财产状况阐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汇报;职工安顿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状况
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1)管辖有地区管辖、级别管辖
①地区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区的工商行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中级人层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管机构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案件2)受理对于与否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辅以对应制度予以规制
①债务人异议债仅人提出的,法院在告知书接到后5天内告知债务人,若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后7天内提出
②裁定受理期限债权人提出,债务人有异议,法院应自异议期满起10天内裁定与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法院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裁定与否受理如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经上一级法院同意可延长15天
③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法院不裁定的话受在5天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可在10天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5)**受理的法律效果
①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法院裁定受理案件的,应指定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天内告知己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告知事项如下
0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
0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03.申报债权人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04.管理人的姓名及处理事项的地址;
0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的规定;
0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07.法院认为应告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②对债务人的效力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到破产程序终止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和管理人员的义务如下
0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等;
02.根据法院和管理人的规定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问询;
0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问询;
0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05.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
③对债权人和效力法院受理申请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自动停止个别追索行为,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为的清偿无效;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④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⑤对管理人的效力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未告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日起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协议
⑥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法院受理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断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4)管理人指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①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与职业责任保险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机构代理
②**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文献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并制作汇报;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其平常开支和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和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其财产;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等5)债务人的财产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以及此后到破产终止前债务人获得的财产,重要有
①申请时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抵消债务的状况破产申请后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获得债权的除外
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终止前所获得的财产
③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④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①*破产费用指法院的受理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派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酬劳和聘作工作人员的酬劳
②*共益债务指法院受理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包括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债务人的不妥得利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正常营业支付工资和保险产生的债务;聘任管理人员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一般先清偿破产费用,局限性以清偿的,按比例清偿7)债权申报30天一3个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同步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反之提起诉讼
①可申报的债权附件条、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对债务人形成的债权;解约损害赔偿祈求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形成的债权;付款人对债务人所出的票据付款或承兑形成的债权
②不必申请的债权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养老保险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1)概念指依法申请债权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策机构,也是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2)构成由债权人构成,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与,主席一人并主持会议,他由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债权人分为
①有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的一般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但担保额有异议的债权人,替代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的保证人等
②无表决权的未放弃优先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附有停止条件但尚未成就的债权人;尚未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基分连带债务人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分为两种
①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例如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届满起15天内召开
②必要时召开的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的6)**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酬劳,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组员;决定债务人的营业和财产管理方案;通过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派方案5)债权人会议的决策决策实行双重表决制,对人数和代表的债权均有规定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重大事项,人数1/2以上,债权应占2/3以上债务人的变价方案,债权会议未通过,由法院裁定;破产财产的分派方案,经会议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对裁定不服的,从当开起15天内向法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债权人认为会议决策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决策起15天内,祈求法院裁定撤销决策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构成,组员不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员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承认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派;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管理人实行下列行为应及时汇报委员会不动产权益的转让、财产权利的转让;库存或营业的转让;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未履行完的协议;放弃权利;担保物的收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1、重整I)重整的提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2)重整的法律效力
①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事务,或管理人负责管理事务;
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暂停行使提高保物权;
③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其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规定取回的,应符合事先约定;
④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祈求投资收益分派;
⑤债务人的高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3)重整计划7)案的制定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草案期限届满,可申请延期3个月草案内容包括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计划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
②草案的通过法院收到草案后30天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出席的同一表决组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多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即为通过草案
③计划的同意草案通过10天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30天内同意,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④计划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⑤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向债务人交还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监督和形成汇报交法院
⑥计划的终止终止状况有草案未通过、重整期间继续恶化的
2、和解1)和解即仍有挽救但愿,为防止破产,债务债权双方到达的谅解协议,由债务人提起2)和解协议债务人首先提出和解草案,法院裁定后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到达和解3)和解的特性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其重要内容有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措施、期限,协议以法院裁定承认为要件4)和解的效力重要表目前如下几方面
①中断破产程序;
②解除债务人的破产保全;
③变更债权债务关系;
④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力5)和解的终止情形协议未通过、协议无效、协议未执行完毕、执行完毕的终止第五节破产清算(包括破产宣布、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派、破产程序的终止)
1、破产宣布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1)**破产宣布的特性合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布机关的法院;破产宣布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o2)法院裁定企业宣布破产的情形:
①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法院终止的;
②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终止的;
③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且未同意,被法院终止的;
④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终止重整的;
⑤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到达和解协议;
⑥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的通过,被法院终止的;
⑦因债务人期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
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派1)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布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是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派的破产人的所有财产;2)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由管理人确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发售破产财产应通过拍卖方式进行破产财产的分派方案应以货币分派方式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根据下列次序清偿员工工资和保险;破产人所欠税款;一般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同一次序的清偿规定,则按比例分派分派方案由管理人确定,经债权人会议和法院通过裁定,最终再由管理人执行
3、破产程序的终止由法院作出裁定,并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止日起10天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终止的状况:破产人脱离破产境地、财产不够人配、破产财产分派完毕
4、破产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1)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2)别除权指不依赖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宣布前以其享有的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章协议法U!第一节协议法概述4)追回权指破产企业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向管理人追回该该产的权利
1、协议:批平等主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特性1)协议是两个或以上不事人之间的协议;2)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到达的协议;3)协议是当事人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协议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5、遵遵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协议的分类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原则
①双务协议互负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如买卖协议、租赁协议
②单务协议一方承担义务,对方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协议,如借用协议区别双务协议先履行抗辩权、同步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步它有风险承担问题单务协议没有看待给付及返回问题2)以当事人从协议中获取利益与否需要支付对应代价为原则
①有偿协议如买卖协议、租赁协议、保险协议
②免费协议如借用协议、赠与协议区别有偿协议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免费协议为重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与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有偿协议,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3)以法律与否为协议规定了一定名称为原则
①有名协议其签订、变更或解除应按协议法规定办理;
②无名协议可合用协议法总则并参与分则或其他相似的规定办理,只要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承认其效力4)以协议成立与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原则
①诺成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体现一经对方同意即生效,如买卖协议、承揽协议
②实践协议在诺成协议基础上还须交付标的物的称为实践协议,如财产保管协议、借款协议等区别一般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5)以协议成立或生效与否应采用一定的形式为原则
①要式协议法律规定应采用特定方式的协议,如房屋买卖协议、技术转让协议
②不要式协议只要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协议使可成立的称为不要式事同,如买卖协议区别在于确定协议与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6)以两个协议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原则
①主协议是从协议的基础,如贷款协议
②从协议是主协议的附加协议,如抵押协议主从协议存在制约关系
3、协议法的合用范围
①合用协议法的《协议法》规定了15大类有名协议买卖协议、供用水电气热力协议、赠与协议、借款协议、租赁协议、融资协议、承揽协议、工程承包协议、运送协议、保管协议、仓储协议、委托协议、居间协议、行纪协议、技术协议,这
②不合用的协议法的土地征收协议、拆迁协议、行政奖励协议、行政委托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第二节协议的签订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1、要约一方以缔结协议为目的,向对方提出签订协议的条件,但愿对方接受的意思表达,包括要约人、受要约人
2、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详细;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协议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3、要约的法律效力
①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抵达相对人时生效
②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变化内容或撤销要约
③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承诺,协议便成立,受要约人变为协议当事人,受其约束
4、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耍约,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但愿向自己发耍约的意思表达,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要约相对人是特定的,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
②要约的内容详细确定,要约邀请的内容是不确定的;
③要约是签订协议的行为,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协议签订的预备,无约束力
5、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制止其生效的意思表达撤回要约告知必须于它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步抵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对已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达撤销要约的告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前抵达受要约人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导致失效的原因有五种:
①要约的撤回;
②拒绝要约的告知抵达要约人;
③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④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⑤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达
2、承诺的有效条件
①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③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的生效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因此承诺生效时间以抵达要约人时确定若承诺不需要告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规定,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承诺的迟延指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承诺的迟到指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4、承诺的生效时间即协议成立的时间但有几种特殊协议成立方式需要注意
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协议的以受要约人的承诺数据进入该系统时间为准;
②采用协议书形式的双方签字的时间为准双方不在同一时间签字的,以最终签字一方的时间为准
③采用确认书形式的签订确认书时间为准;
④法律规定或不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双方未采用,但一方当事人履行协议重要义务,对方不事人接受该履行的时间为协议成立时间
5、协议成立的地点即协议的签订地,它对协议纠纷的诉论管辖、合用交易习惯等有重大意义《协议法》第34条对协议成立地点的规定
①不要式协议以承诺生效地为协议成立地;要式协议以完毕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准;
②采用协议书形式的,以签字盖章地为准;采用数据电文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常常居住地为准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协议的内容
1、协议的内容即协议的条款,包括:当事人姓名住所;标的、数量、价款;(必要条目)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处理争议的措施
2、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特点
①均由一方事前确定,未经当事人互相协商;
②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都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
③相对人处在附属地位,不能对其条款进行更改
3、《协议法》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确定人做了限制性规定
0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公平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
02.假如格式条款与一般条款发生冲突,则优先合用一般条款;
03.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一般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第三节协议的效力
1、协议的效力指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约束力的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要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②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更、解除协议,也不得私自转让协议权利和义务;
③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
2、协议的生效要件是衡量协议与否有效的重要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协议法》,协议生效要件应同步具有如下条件
01.订约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纯获利协议有效;限制能力的与其年龄智力适应有效)
02.意思表达真实第一,行为人的意思表达是自愿的;第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达与主观意志一致
0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04.协议的标的必须确定和也许,具有履行实现的也许性
3、附条件的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未来也许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协议生效或失效的条件附期限的协议不事在协议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协议生效或失效的界线两者的区别:期限是肯定要来的,条件与否发生不是确定的注无论是所附的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该条件应满如下规定是尚未发生的事实;是或然性的事实;是合法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无效协议指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协议种类:
①以期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
②恶意申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损害公共利益的协议;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严禁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协议**
5、可撤销协议:指当事人签订协议步,因意思表达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协议1特性
①此类协议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不真实所致;
②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祈求撤销协议;
③协议在未被撤销此前有效,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协议仍有效;
④撤销权人可以祈求撤销也可祈求变更协议2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
②显失公平的协议;
③因期诈、胁迫签订的协议;
④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3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向对方行使撤销权,对方承认或协商均可若双方有争议,必须提起诉论或仲裁若祈求变更,法院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或应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当事人懂得撤销事由后明确表达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6、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返还财产
①意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②其对象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③行使此项不应考虑对方与否具有过错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7、效力待定的协议指协议已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协议可分为四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协议;期限一种月追认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协议;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协议有三种状况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代限权终止后以他人名议签订的但“表见代理”的除外,它指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协议步的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表人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的协议,此类协议无需被代理人追认,就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第四节协议的履行
1、协议履行指债务人全面地、合适地完毕协议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协议履行的原则全面的履行原则、诚信的履行原则
2、协议履行的规则如协议履行时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签订补充协议;若未到达协议的,可按照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若仍不能确定的,可按下述规则履行质量不明确的:近国标、行业原则履行,否则按一般原则履行一般原则指同类或类似标的物的质量原则价款和酬劳不明的按订协议步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一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规定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务人承担
3、协议履行的抗辩权指在双方协议履行中,不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祈求权的权利种类:同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单务协议不存在抗辩权,这些抗辩权是一时性的、延缓性的,只在一定期限内中断履行协议,并不能消灭协议的效力,当抗辩权的发生事由消除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协议)1)同步履行抗辩权指协议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次序的应当同步履行一方在对方未给付此前、或对方履行协议不符合规定期,可拒绝对应的履行祈求的权利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次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有权拒绝期限履行祈求3)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协议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也许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中断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辩权合用的条件:
①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协议的现实危险;
②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不担保;
③先履行义务人负责告知和举证义务不安抗辩权的后果后履行方恢复能力提供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协议期限内未恢复的,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4、协议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协议保全指在协议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妥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这两项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故称为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权人可向法院祈求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特点
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拘束力;
②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③代位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不可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与代理权的区别
①名义不一样,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限不一样,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
③诉讼资格不一样,代理人不具原告资格,代位权人具有;
④后果不一样,代理的法律效果归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期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即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限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2)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祈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免费行为而有所区别,免费行为只需具有客观要件既可行使,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除具有客观要件还要具有主观要件
①客观要件债务人实行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免费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②主观要件债务人实行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祈求处分债务人的不妥财产行为,其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懂得或应当懂得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节协议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一、协议的变更
1、协议变更广义的指内容和主体的变更,本书指狭义的变更,即内容的变更
2、协议变更的方式协议变更、法定变更、裁决变更
3、协议变更的效力未变更部分仍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不具有溯及力
二、协议的解除
1、协议的解除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或双方到达协议,使协议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可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两类1)约定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协商一致的解除2)法定解除指当事人一方发生理解除协议的法定事由,导致协议终止法定解除事由重要有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
②当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表达不准备履行重要债务的,对方可解除协议
③当事人迟延履行重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对方可解除协议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对方可解除合
2、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已履行的,根据履行状况和协议性质,当事人可以规定恢复原状、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③协议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祈求赔偿的权利
三、协议的转让
1、协议的转让指当事一方将协议的权利义务所有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它包括协议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式特点一
①协议的转让不变化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
②转让使协议主体发生变化;
③转让波及到原协议当事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协议性质不得转让,重要是与人身有亲密关系的协议,如演出协议
②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2、协议权利的转让1)权利转让的要件
①须存在有效的协议权利;
②转让人与受让人到达转让协议;
③被转让的协议权利须具有让与性;
④转让协议权利按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⑤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告知债务人未告知的,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告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除外2)权利转让后发生的效力
①原债权人脱离协议关系,受让人获得原债权人的地位;
②从权利转移,除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以外,从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③抗辩权转移;
④抵销权转移
3、协议义务的转让1)义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2)义务转让后发生的效力
①原债务人脱离协议关系,受让人获得原债务人的地位;
②从债务转移,除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以外,从债务由受让人承担
③抗辩权转移
4、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1)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权利义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会波及协议义务的履行问题,因此转让的重要条件是必征得对方的同意2)概括转让的两种状况一
①协议承受: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协议上的地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②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发生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组织负责权利和义务;分立后,由分立的法人或组织负责权利和义务,并承担连带债务第六节协议权利义务的终止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原因有清偿、混淆、提存、解除、抵销、免除清偿又称债务的履行,它是最正常最重要最大量的原因
2、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它分为法定抵销、合意抵销
①法定抵销应具有的条件:Olo
02.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03.
04.双方债务的予以付为同一种类和同一品质;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
②合意抵销没有条件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到达合意即可
3、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以终止协议关系1)提存的原因
①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主体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或法院)3)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应当交付的标的物,若提存的标的物不合适,可拍卖或变卖,提取所得款4)提存的措施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经提存部门同意,并制作提存证书交给提存人5)提存的效力
①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事实的(除其下落不明),提存人应告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②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物的权利和义务,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③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祈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指债权人放弃自己部分或所有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措施律行为
5、混淆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协议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不过协议关系波及第三人的除外第七节■办议责任1缔约过错责任、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错责任
1、缔约过错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导致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1)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的前提是,在协议协商过程中,因一方过错致使协议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协议成立2)缔约过错责任规定缔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主观过程的规定不一样3)缔约过错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3、缔约过错责任的成立要件1)缔约人违反了先协议义务(先协议义务指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根据诚信原则应承担的告、告知等义务)2)缔约人有过错(指缔约人的主观故意萩重大过错,无过错则不承担缔约过错责任)3)导致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相对人付出的缔约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4、缔约过错责任的类型:1)假借签订协议,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签订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状况;3)违反保密义务;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协议无效或被撤销5)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错行为
二、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特点1)以不履行协议义务为重要条件;2)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3)具有赔偿性,意在弥补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4)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比例、数额可由不事人约定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是指协议不事人违反协议义务的行为重要包括协议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不履行、拒绝履生、所有不履行或部人不履行等2)无免责事由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免除其责任的事由,如不可抗力等
3、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违约相对人有过错、约定的免责事由
4、违约行为的类型预期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合法理由而明确表达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协议,或表达将不履行协议瑕疵履行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规定
5、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1)继续履行祈求法院强制对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它只合用于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合用条件:
①当事人一方存在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祈求继续履行;
③继续履行协议是也许的,若标的物已灭失,则不得祈求继续履行•;
④继续履行是合理的,若履行费用过高,则不得祈求继续履行;
⑤协议标的适于继续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演出等协议,不得祈求2)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祈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合适减少或增长3)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协议标的额的20%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或收回4)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预期利益的损失
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协议法》第122条规定,因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根据本法,规定其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其承担侵权责任,即二选一第八节协议法分则规定的重要有名协议买卖协议、赠与协议、借款协议、租赁协议、承揽协议、运送协议**
1、买卖协议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1)法律特性
①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②买卖协议是诺成协议、有偿协议、双务协议、不要式协议2)当事人的重要义务
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的义务(没有约定检查时间的,交付日起2年内担保)
②买受人支付价款(按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接受标的物并对其检查和告知的义务
2、赠与协议1)特性赠与协议为转移财产所有权协议、是诺成协议、是单务、免费协议2)赠与协议当事人的义务
①赠与人交付赠与标的物(转移前享有撤销权,但公益性的不得撤销;赠与人经济恶化,可不履行赠与)瑕疵担保有两种状况例外,在附义务赠与中有瑕疵负违约责任;故意不告知瑕疵导致损失的
②受赠人在权利方面,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交付的,可以祈求交付在义务方面,当赠与协议双方约定承担时,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3、借款协议1)分类金融机构借款协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2)特性
①借款协议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协议方仅限于国家授权的贷款机构
②借款协议的标的物为货币资金
③借款协议可为有偿协议,也可为免费协议
④借款协议可认为诺成性协议(金融机构),也可是实践性协议(自然人之间)3)借款当事人的重要义务
①贷款人按期、足额提供借款;保密义务;
②借款人依约提供担保;如实申报义务;按照约定用途使作借款;按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民间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予保护)
4、租赁协议:1)租赁协议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协议2)特性
①租赁协议是转让财产使用权协议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②租赁协议是双务、有偿、诺成协议3)当事人的义务
①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租赁协议是继续性协议
②承租人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和约定的措施使用租赁物;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5、承揽协议:1)承揽协议指一方按照他方的尤其规定完毕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协议2)内容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查等3)特性
①是以完毕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协议;
②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③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④承揽协议是诺成性协议、双务协议、有偿协议、不要式协议4)当事人的重要义务
①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毕工作;提供和接受原材料;告知和保密义务;接受监督和检查;交付工作成果
②定做人支付酬金;依约提供材料;协助履行;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6、运送协议(客运+货运)1)运送协议的特性
①以运送行为为标的(主体为承运人、旅客、托运人)
②是双务、有偿协议、格式协议
③客运协议承运人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2)客运协议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特性标的为旅客的行为;协议采用票证式;客运协议还包括运送旅客行李的内容当事人的义务承运人:告知、安全运送、救济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工具旅客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运费、不得携带违禁品,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运的义务3)货运协议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品运送到指定的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货运协议往往波及第三人,即收货人收货人不是货运协议的不事人,但可以独立享有协议权利并为此承担对应义务当事人的义务托运人:如实审报托运货品;依约交付托运物并办理有关手续;支付运费等承运人:接受货品运送指定地点,收货前负有安全运送和保管的义务,及时告知收货人收货人:检查及领取货品;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的义务第六章工业产权法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1、工业产权指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发明和明显标识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重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货源标识、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合法竞争的权利我国工业产权重要指专利权、商标权特性专有性、地区性、时间性
2、工业产权法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重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与此有关的条例、细则等我国调整工业产权的法律法规重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
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重要处理两个问题,1)本国应尊重和保护工业产权外国所有人的利益;2)防止外国对工业产权的本国所有人利益的侵害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重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公约》等第二节专利法
1、专利一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一指专利权,即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发明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法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发明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发明发明过程中而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专利权的客体指依法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发明,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1)发明指对产品、措施或其改善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和措施发明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专利权的主体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①发明人应满足的条件必须直接参与发明发明;必须对发明发明的实质性特点有发明性奉献;必须是自然人
②申请人与发明人可以是同一人,也有分开的状况发明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给他人;发明人的继承人继承专利申请权;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人
③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权的人2专利权的归属
①职务发明:即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完毕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毕的发明职务发明发明的专利权属于该单位,不过单位应当予以发明人对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分类01执任本单位任务所完毕的发明发明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发明;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发明;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派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发明02重要运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毕的发明发明“.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发明人同步为专利权人
③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其权利归属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的的或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毕或共同完毕发明发明的单位或个人**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新奇性、发明性、实用性1新奇性在申请日此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奇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初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初次刊登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2发明性,指同申请日此前已经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3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效果这部分是专利制度中的关键部分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应不属于既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设计在申请日此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过,并载在申请日后来公告的专利文献中授权的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此前己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发明或事项:
①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发明,不授予专利权
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运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毕的发明发明
③下列各项,均不授予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措施;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措施;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措施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的结合作出的重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5、专利的申请:1)专利申请的原则
①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申请的,可进行协商,按共同发明申请专利,或一方放弃
②单一性原则: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包括一项发明发明2)专利申请文献.
①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提交祈求书、阐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规定书等文献
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交祈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阐明等文献3)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
①申请日:以国务院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献之日为申请日,邮寄的以戳为准
②优先权: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初次提出申请后,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提出申请,可规定将背面的申请日提前为初次申请日申请人规定优先权的,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申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献的副本;未提出或逾期的,视为未规定优先权分类: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外初次申请日起2个月内,又在中国申请的,按国际公约享有优先外面设计一一6个月内本国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初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就相似主题提出申请的,享有优先权4)专利申请的撤回和修改撤回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可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修改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献进行修改,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文献的修改不得超过原阐明书和权利规定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不得超过原图片或照片表达的范围
6、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同意;1)初步审查指对专利申请文献、委托事项以及与否属于法律严禁授予专利权的事项等进行审查初步申请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根据申请人祈求早日公布申请2)实质审查指对发明发明的新奇性、发明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根据申请人随时出的祈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逾期不祈求的,该申请视为撤回3)驳回专利申请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规定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说意见,或对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人经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4)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初步审查没有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公告5)专利申请的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祈求复审对复审决定再不服的,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7、专利权的期限、终止、无效1)期限发明专利权为,实用新型和外面设计专利权为(自申请日起计算)2)终止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收面申明放弃其专利权的(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登记公告)3)无效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祈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对复审宣布不服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8、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识权(发明人与否为专利权人,均有在专利文献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的权利)2)义务缴纳年费(从当年起缴费,不交的专利权应予终止)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予在奖励
9、专利权的限制1)不视为侵权的使用《专利法》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的五种情形
①专利产品或根据专利措施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许可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出口该产品的;
②在申请日前已制造相似产品、使用相似措施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送工具,按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国际公约和互惠原则,为运送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④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使用有关专利的;
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2)专利试验的强制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法定条件和程序颂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申请人获得强制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同意,就可实行专利其意义在于防止和限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强制许可合用于如下几种状况
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申请日起满3年,无合法理由未实行或充足试验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和为被依法认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状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予以试验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③为公共健康目的,对获得专利权的药物,可予以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与国际公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
④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之前已获得专利权的,具有明显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可对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强制许可,同理,也可对后一项实行强制许可
⑤强制许可波及的发明发明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行限于公共利益和反垄断的目的注国务院行管部门实行强制许可,应及时告知专利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获得实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付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按中国参与的国际公约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专利权人不服的,对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10、专利权的保护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规定的内容为准,阐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规定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达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行其专利;
②假冒他人专利:未经许可,在包装上、在广告宣传号、协议中,使用他人专利号,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献或专利申请文献
③冒充专利产品、专利措施: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识的非专利产品;专利权宣布无效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的;在广告宣传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在协议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文献或专利申请文献3)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也可祈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①民事责任可通过停上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的合理开支,利益和使用费均难确定的由法院确定,予以1T00万的赔偿
②行政责任可采用责令侵权行为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进行惩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如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0万如下的罚款
③刑事责任假冒专利(处3年如下有期徒型或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在专利申请中泄露国家机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机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商标法
1、商标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都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明显特性,易于识别的标志商标具有区别经营业者、指示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2、商标的分类:1)以与否被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分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2)以商标使用对象的不一样分商品商标(生产者)、服务商标(服务业经营者)3)以商标形式分平面商标(以文字图形或组合的标志,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以商品形状或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4)以商标性质分集体商标(由全体组员共同使用)证明商标(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如绿色食品)**
3、商标的构成条件:1)具有明显特性、便于识别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即商标自身具有明显性;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商标的明显性2)不得与他人的先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4)不得违反法律的严禁性规定商标法对商标标志的严禁性规定有两种
①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中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似或近似的,以及机关所在地点名、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似或近似的,除该国政府同意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廖相似或近似的,该组织同意除外•与表明实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查印记相似或近似的,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似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张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和政区划的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和特点的;•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商标注册的申请41)商标注册的原则
①自愿注册原则该原则也有例外,未经同意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②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类的商品,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予以审核和注册,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申请日确实定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文献为准
③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后来提出的申请,获得申请在先的地位另,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展览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初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2)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可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高标专用权并且同一商标可由几种主体共同向商标局提起申请,商标权由几种主体共有若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3)申请文献包括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证明文献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以三维标志申请的,需提交能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的,需提交文字阐明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献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包括外文的,需阐明含义注与申请书同步提交的证明文献有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机关颁发的证件
5、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1)申请日确实定以商标局收到中请文献的I I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为申请日申请文献需要补正的,限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0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交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请申请,商标局书面告知申请人2)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实质审查(注册条件的审查)3)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初步审定后,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发注册证4)核准注册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5)商标复审包括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对异议的复审(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天内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裁定不服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
6、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严禁权、转让权、许可权(许可协议在签订后3个月内向商标局立案)、
7、注册标商的期限、续展、终止:1)期限有效期为,自核准日起算继展期满后继续使用的,提前6个月申请继展,或推后6个月宽展每次续展,次数不限,继后予以公告2)终止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因注销、撤销而终止
①注销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如自动放弃,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自死亡或终止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办理手续,任何人可以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②撤销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构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惩罚,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撤销的事由重要有
01.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自行变化注册商标和注册人名称地址等,自行转让商标,持续3年未使用等行为
02.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注册商标
03.因注册不妥而撤销
04.因争议而撤销注册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日起5年内,向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8、商标权的保护1)保护范围: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为准,超过核定范围的商品,或变化核准注册的商标形态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2)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01.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私自在同种或类似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
02.伪造、私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私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
0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生产冒牌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谋取暴利,而冒牌商品的销售则是实现这种非法利益的手段因此堵塞冒牌商品的销售渠道是保护商标权的一种重要途径
0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05.给他人的商标权导致其他损害的行为,重要有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故意误导公众的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故意为侵犯商标权而提供多种便利条件;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01.民事责任有权规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赔偿数额为侵权利益所得和被侵犯人的损失,包括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根据情节处在50万如下的赔偿
02.行政责任可协商处理,不能协商的由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也可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管机构控制或检举可责令停止,没收、销售侵权商品和工具,并以惩罚
0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1)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有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分类注册的、未注册的2)驰名商标的认定认定机关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认定条件应考虑的原因:
01.有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序;
0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0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地理范围;
0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0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原因3)*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01.对未注册的也名商标予以保护驰名商标权可通过使用而获得
0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模仿或翻译他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第七章反垄断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
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阻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具有两个特性,违反法性、危害性
2、垄断的分类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状况分: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独占垄断在该企业所在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寡头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联合垄断指多种互相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称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产业的市场或销售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多出目前资本主义国家,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国家垄断由国家对某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行政性垄断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反垄断法》*31)概念与背景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谢尔曼法)美国以反托拉斯为重要内容,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以规制企业联合组织的协议为主,称为《卡特尔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以反对私人垄断和限制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内容,称为《严禁私人垄断及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2)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形式有两种
01.分立式立法即反垄断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分立,代表德国、韩国
02.合并式立法即反垄断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合并,代表俄罗斯、凶牙利注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合法竞争法》,采用了重点规制反不合法竞争行为的同步,对部分垄断行为予以规制的做法,一度形成了我国混合式竞争立法的局,
8.30第十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于.
8.1起实行的新法,将两法并立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01.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
0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03.维护消费者利益;
0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4)反垄断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的关系两者同属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围,都以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01.立法目的不一样: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不直接保护特定的竞争者,处理市场中没有竞争的问题反不合法竞争法处理市场中的不合法竞争问题
02.规制的行为不一样: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的反竞争角度进行定性和规范;反不合法竞争法是对存在竞争的状况下,运用违反商业道德和蔼良风俗的手段,打击合法经营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5)我国反垄断法的合用范围及规则对象我国反垄断法合用于两类垄断行为
01.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02.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在境内的,也包括在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场产生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法所指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经营者到达垄断协议的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或者也许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6)反垄断法的合用除外指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不合用反垄断法的一种法律制度,对象重要波及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社会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合用除外的类型
01.经营者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合用反垄断法若经营者滥用,则合用
0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送、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行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合用反垄断法(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垄断协议*41)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2)垄断协议的类型
01.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到达的协议,其体现形式有
①固定或变更商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置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联合抵制交易;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分垄断协议;
02.纵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到达的协议,其体现形式有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界定以该协议与否排除、限制竞争为原则认定原则
①自身违法原则:指经营者的协议、决策或协同行为被证明存在,就构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合用
②合理分析原则:指除合用自身违法原则的协议外,对其他协议与否会排除、限制竞争进宪分析,综合考虑协议所波及的市场详细状况、协议实行前后的市场变化状况,以及协议的性质和后果等原因后,确认该协议确实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4)垄断协议的豁免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策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但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外要不小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豁免,采用的是规定豁免类型的方式,详细见如下1经营者为改善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原则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省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济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和销售量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合法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1-5,经营者要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5)垄断协议的申报与同意对豁免权的申报(日本是最早执行的国家,我国完全由经营者自行确认,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监管,发现不属于的,经营者将承担法律后果)、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5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增强市场地位而实行的反竞争行为如抬高价格、缩减产量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否构成垄断,关键在于对“有关市场”的界定有关市场需考虑三个原因:
①商品原因需根据商品的性能、用途及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两个或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与否能互相互换替代
②地区原因要综合考虑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导致地区间的差异、消费者的特殊偏好以及商品的运送费用
③时间原因即“一定期期”,只有在足以对市场竞争状况导致影响的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的行为才构成垄断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支位的体现形式
①以不公平价格购置商品:高于,或低于
②掠夺性定价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低于成本的认定以个别成本为原则,只有特殊状况参照行业平均成本)(不限制竞争行为的销售鲜活商品、处理到期商品和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破产的降价商品)
③拒绝交易行为:指无合法理由,拒绝交易
④独家交易行为:迫使交易人只能与自己交易
⑤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⑥岐视待遇行为:对不一样对象提供不一样的交易条件,例如价格歧视
⑦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3)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支位的认定上讲的竞争重要指经济上的竞争,即商品经营者为了获得预期利润,围绕商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问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进行的争利行为垄断是商品经营者运用自身在技术、资金、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优势,或者经营者互相之间通过协议、行业规范等方式,制止竞争的行为垄断会影响有关市场的构造,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不合法竞争的某些行为假冒行为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达,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部分的规定与商标法出现了竞合;
(二)私自使用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他人的著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品“著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著名度,为有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有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明显的区别性特性;
(三)私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达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性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性有三
1.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经济价值性,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用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体现
1.经营者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真题举例试述不合法竞争行为的重耍体现(11种)经营者运用广告或者其他措施,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C)A、责令停业整顿B、吊销营业执照C、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的罚款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监1管理体制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我国对产品质量监督采用统一管理制度、分级设置机构加以管理的体制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有指导和被指导的职责,不过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根据产品原则和对应的技术规定,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对应原则和对应的技术规定的活动分为强制性认证(安全认证)和任意性认证(合格认证)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原则和技术规定,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需要控制的重要工业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所谓重要工业品,是指波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业产品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以抽查为重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组织监督抽查,但防止反复抽查,抽查成果应当公布原则化法律制度原则化是指制定原则和实行原则,到达统
一、协调技术、经济活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整个过程原则是一种技术规范原则化法是调整原则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原则化关系是指存在于原则的制定、实行和监督管理中的社会关系根据原则化法,强制性原则必须执行,而对推荐性原则则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计量法律制度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内容
1.生产者产品质量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和行业原则;
2.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原则和产品阐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标识的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用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5.其他诚实信用的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1,生产者的责任
2.销售者的责任过错责任
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关系损害赔偿的范围⑴实际损失赔偿原则⑵人身损害赔偿⑶财产损害赔偿
(4)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规定赔偿的诉讼期限为2年,从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真题举例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他人财产损坏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2)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的缺陷,导致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坏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1分)
(3)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4)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规定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规定赔偿(1分)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1分)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含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置、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而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位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知情权在现代社会中对于消费者有着愈加重要的意义,是针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信息偏载问题而提出来的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对的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求偿权,消费者因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是一种救济性权利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是公民教育权在消费领域的体现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根据法律或者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十个方面的义务“三包”义务“三包”义务,即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是质量担保义务和保障安全义务的延伸
1、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性企业是营利性、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持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企业的分类1)新中国成立后,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律规范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组员集体所有,由集体组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置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私营企业指企业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企业指所有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2)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企业企业
3、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高速企业设置、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多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企业的法律特性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自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如企业吞并、改组、股份和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盈余分派等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根据之
一四、消费者组织和消费争议的处理我国的消费者组织是国务院于1984年同意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五、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导致人身伤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导致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导致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导致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协商和调解;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响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按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责任主体
1.一般状况下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求偿
2.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情形的
3.非法使用营业执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搞违法经营,给消费者导致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规定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规定赔偿
4.在展览会、租赁柜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
5.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运用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导致损失的第十章税法税收的概念和法律特性特性
(1)强制性
(2)免费性
(3)固定性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增值额(应纳税额)
2、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二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销售价格*数量1000*100*17%=17000元当期进项二进货价格*税率900*100*17%=15300⑵小规模纳税人应纳数额的计算应纳数额二销售额*征收率,上述公式中的征收率为6虬但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至4%例40000(销售额)*4%=1600元⑶进口货品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二营业额X税率
二、营业税实体内容包括⑴纳税主体,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税目有9个税率为比例税率交通运送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为8%;娱乐业的税率为5-20%,详细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⑶计税根据营业额
(4)免税项H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两种情祝
①工资薪金所得合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分为三种状况
①稿酬所得合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②劳务酬劳所得合用20%税率,对劳动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尔所得和其他所得,合用20%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他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尔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四、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即税收征纳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这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制度、会计账目、发货票进行税务管理、监督的一项制度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管的重要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三)纳税申报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基层纳税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收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重要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的有关材料,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一般规定其重要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及代征、代扣、代缴等按期征收、延期征收及其对滞纳金的征收最长不得延期3个月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规定
1.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告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对应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措施合用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税收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
(1)书面告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税务机关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必须根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和其所扶养的家眷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的不妥执法行为给纳税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税务检查检查范围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品或其他财产以及扣缴义务人与代收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状况等可以责令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以问询被检查人,经法定的程序可以查询被检查人的存款帐户等税务机关尚有权调查有关知情人员检查方式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告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的税务检查告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真题举例经税务机关查出,某内资企业1998年度将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60万元存入其帐外形成的“小金库”,未列入整年收总额;同步还多列支了管理费用10万元该企业1998年整年收入总额为800万元,准予扣除的项目为310万元问
(1)计算该企业1998年的整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⑵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怎样处理?[参照答案]⑴计算应纳税额
①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60万元-310万元T0万元=540万元(2分)
②应纳税额为540万元义33%=
178.2万元(1分)⑵该企业采用在帐面上少列收入和多列支出的措施少缴应纳税款,这是一种偷税行为(2分)处理由于偷税数额为(60万元+10万元)X33%=
23.1万元(1分)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
23.1万元/
178.2万元X100%=
12.9%(1分)该企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已构成偷税犯罪,因此,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法由人民法院对企业判惩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十一章、金融法(3分)
一、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关键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的银行等职能△职权,业务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我国中央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人选,经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设置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商业银行设置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业法》和《企业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置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都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有具有任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安全防备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证券法
(一)概念
(二)证券管理体制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献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阐明职权严禁交易行为包括严禁内幕交易,严禁操纵证券价格,严禁欺诈和其他严禁行为
1.内幕交易之严禁主体
2.严禁操纵证券价格
3.严禁欺诈客户
4.其他的严禁行为证券交易原则公平公开公正(讲解略)要约收购规则第一步是向证监会、证交所报送和提交上市企业收购汇报书第二步是发出并公告其收购要约第三步是预受和收购第四步是收购期满也许出现终止交易(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到达被收购企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其他股东享有规定收购人收购其股份的权利(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到达被收购企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o第五步是汇报和公告收购状况
四、保险法射幸协议主体最大诚信保险企业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体现最大成信原则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步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例外以人身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企业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不过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业务真题举例某市都市合作银行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商业银行,为增强经济实力,拓展业务范围,于1995年9月动用本行500万元资金投资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企业1996年11月又决定投资万元发展该市的“安居工程”,进行房地产业务由于该银行业务的拓展,进行投资业务,投资回报率高、利税明显增长不过,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对该都市合作银行的上述两项业务活动进行了查处问
(1)该都市合作银行为何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查处?⑵中国人民银行对该都市合作银行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处理?参照答案⑴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案中该都市合作银行的两项投资业务均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具有金融监管职能,有权查处商业银行的违法和为(5分)
(2)该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按《商业银行法》规定,凡在境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罚款;情节尤其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许可证(5分)第十二章劳动法
一、劳动关系和劳动协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有偿提供劳动力,从而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协议的解除
(一)双方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可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因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不过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协议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到达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淘汰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阐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后,可以淘汰人员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淘汰人员,在六个月内录取人员的,应当优先录取被淘汰的人员
4.严禁解除协议的情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解除劳动协议后的经济赔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注意两点一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协议的不需要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二是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积极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以经济赔偿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解除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非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本条规定的就是所谓的“辞职权”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产生的争议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解雇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协议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根据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争议发生后,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设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仍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后,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可以不通过调解而直接仲裁,不过只有通过了仲裁才能提起诉讼,即“先裁后审”第十三章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严格责任法定免责事由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知识掌握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综合运用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开发售制度、电价形成机制制度、电力监管制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炭经营主体资格审批制度、开采煤炭防止污染制度、国家保护煤炭资源和矿区财产安全制度、节能管理制度、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制度、落后能耗设备淘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内容真题举例我国A企业与美国B企业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双方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其中一部分投资美方以技术出资,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500万美元同步,协议还规定双方假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争议处理可以合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也可在美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用美国法律协议签订后,申报到审批机关进行审批问
(1)该协议中企业资本构成与否妥当?为何?⑵该协议中仲裁协议与否妥当?为何?[参照答案]⑴根据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如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万美元,而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显然不妥,注册资本至少应占800万美元(4分)⑵仲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其争议处理所合用的法律必须是中国法律(4分)此外,仲裁机构只能选定一种,既然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再规定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2分)附新《企业法》修订的重要内容股权转让第72条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商不成的,出例行先购置权企业章非常有发明有定的其规定要注意企程中的规定-认增第35条有限责任企业新增资本时,的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股业企业公开发非公开发行新股需要符国务院同意的中发行管行新股、定证监会于5月8日颁布《上市企业理措施市企业公开发行新股需要符合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未颁施非公开发行符合企法、证券法的规会不权颁限制定实确经理定表第13代表人根据执行董事或转第72责任企业东之间可以其所有或者部分股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常有发明力的一条规定实践中要尤其注意企业章程中的规定对外投资和担保第16条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企业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企业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取消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限制大股东通过担保转移企业财产原《企业法》规定了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实践中很难操作企业对外投资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这次修改明确规定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针对目前某些企业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提供担保转移企业财产的现象,还深入规定企业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并且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第16条)确立了企业人格否认制度增长规定企业股东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企业股东滥用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0条)增长了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企业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6条)企业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运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利益.;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企业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1条)这一规定确立了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和原则,详细操作措施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由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深入加以明确上市企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策事项所波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局限性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25条)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规制更为严格见中国证监会《上市企业章程指导(修订)》减少企业设置门槛,使设置企业愈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企业全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他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6条)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加强对股东的保护股东享有充足的权利新《企业法》直接赋予企业股东权利,以维护股东作为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对于上市企业中小股东而言,赋予其这些权利是增进证券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知情权有限企业(案例小股东规定查阅企业会计帐薄案)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策、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策和财务会计汇报股东可以规定查阅企业会计账簿股东规定查阅企业会计账簿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书面祈求,阐明目的企业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合法目的,也许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祈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企业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祈求人民法院规定企业提供查阅(第34条)股份企业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企业应当将企业章程、股东名册、企业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汇报置备于我司,以备查阅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名册、企业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策、监事会会议决策、财务会计汇报第146条规定,上市企业有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六个月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汇报异议股东股份收买祈求权第143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企业合并、分立决策持异议,可以规定企业收购其股份企业合并、分立须经股东大会决策,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决策总是按照持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的意志作出的,中小股东对此无法变化,但此种决策并不一定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中小股东对企业合并或分立并不存在良好的预期,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没有信心假如规定中小股东必须按照决策行事,显然使中小股东处在十分不利的地位新《企业法》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祈求权实际上是一项双赢的措施首先对异议股东而言,其利益得到维护,另首先对持赞成意见的股东而言,其更轻易推进企业合并或分立企业解散祈求权第183条规定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处理的,持有企业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祈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新《企业法》的这条规定,为处理企业僵局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企业经营管剪发生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否可以变化这种情形,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对企业的前景存在不一样的预期和期待,由此导致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对与否使企业存续持不一样态度如股东之间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必然导致经营管理不稳定,企业发展前景更不确定,股东利益将受到深入的损害因此,赋予中小股东解散企业的祈求权是对中小股东利益实实在在的保护不过,中小股东行使此项权利应满足如下条件一是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此项阐明须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发生的严重困难,但何谓严重困难〃?怎样界定困难〃的程度?这些新《企业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二是企业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处理,新《企业法》也未明确何谓其他途径J三是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应是持有企业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叫是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企业的祈求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新《企业法》规定的企业解散祈求权,其操作性尚须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但此条的规定给中小股东维护其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根据
(2)决策撤销之诉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的瑕疵,或者决策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违反企业章程而对决策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祈求法院撤销该决策新《企业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或者决策内容违反企业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策作出之口起六十日内,祈求人民法院撤销需要指出的是,新《企业法》的本款规定,其六十日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合用中断、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如超过六十日,股东即丧失此项诉权
(3)损害赔偿之诉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祈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新《企业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祈求解散企业之诉针对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更大损失,企业陷于僵局时而对企业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祈求解散企业新《企业法》第183条规定,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处理的,持有企业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祈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5)查阅权祈求之诉针对企业拒绝提供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名册、企业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策、监事会会议决策、企业财务会计汇报等而对企业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祈求法院判令企.业提供上述资料的查阅《企业法》第98条即赋予股东上述查阅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给企业导致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耿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导致损失的,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
(2)诉讼主体中,原告为股份有限企业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企业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为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他人这次修改还在其他某些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重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就耿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协议,增强职工的集体谈判能力(第18条);并将企业解散时应当发给职工的法定赔偿金,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一起,列入优先清偿次序(第187条)明确股份有限企业可以采用募集方式设置,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置企业(第78条),原则上承认了以私募形式设置股份有限企业明确规定上市企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第123条);初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上市企业设置董事会秘书,负责企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办、文献保管及企业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第125条);深入了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明确规定这些人员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不得挪用企业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企业资金、不得与企业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企业开展业务竞争等详细义务(第148条、第149条)等
4、我国企业法的重要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规范存在的详细形式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赏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两者效力没区别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合作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3)行政法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公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5)地方性法律和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对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6)国际公约7)国际通例*
5、个人独资企业法指由一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1)设置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法律严禁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企业”字样,不容许称作“企业”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不必提交验资汇报,对申报的状况不预审查,投资人对其申报承担法律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置程序
①由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献
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经营管理
①投资人可自行管理;
②委托聘任其他人负责,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③个人独资企业经同意可设置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4)营业转让
①转让整体转让波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告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②继承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一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5)解散终止
①解散的原因有4个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状况
②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告知债权人;无法告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告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注意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
6、合作企业法合作企业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根据《合作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一般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作企业*特性
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合作协议是合作企业的成立基础
③合作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④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承担有限责任分类
①一般合作企业指由一般合作人构成,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一)一般合作企业
1、一般合作企业的设置*1)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作人
②有书面合作协议,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③有合作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未依约履行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④有合作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并标明“一般合作”字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置程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作协议书、合作人身份证明等文献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作成立日期
2、合作人的出资、合作企业的财产1)合作人的出资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一般合作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措施由全体合作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2)合作企业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作人共有
①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私自使用其间合作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作人之间转让应告知其他合作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作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解散前,合作人不得祈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作人在合作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作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一般合作企业的内部关系1)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种或数个合作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作人享有监督权合作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作人汇报执行状况以及合作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2)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协议,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①变化合作企业名称;
②变化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③处分合作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作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作人的竞业严禁义务合作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作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4)合作企业损益的分派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作人协商确定;不能协高的,由合作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派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作人平均分派分担但合作协议不得约定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作人或由部分合作人承担所有亏损5)入伙吸取合作人应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新合作人对入伙前的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继承人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作人资格但有下列情形的,合作企业应向合作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人人;
②法律规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有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
③合作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作人的其他情形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作人,一般合作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企业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的,合作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6)退伙退伙的三种状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①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作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作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导致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告知其他合作人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状况的可以退伙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作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与合作的事由;合作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合作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导致的损失
②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起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包括合作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宣布破产;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③除名退伙除名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合作企业导致损失;执行合作事务时不合法行为;发生合作协议约定的事由总之,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4、一般合作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作人或执行人对合作企业的代表权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第三人,即超越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订协议,应发生效力,同步应承担赔偿责任2)合作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先以合作企业的所有财产清偿,局限性部分由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作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对于合作人债务,只能和用个人财产清偿,局限性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作人在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债权人不得代执行其权利同步被转让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作人优先受偿
5、特殊的一般合作企业一般只合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步应标明“特殊一般合作”字样它具有一般合作企业的一般规定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作责任的承担一种合作人或多种故意给企业导致的损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合作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作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二)有限合作企业
1、有限合作企业的设置成立基础是合作协议,由2-50人设置,但至少有一名一般合作人,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作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作企业登记事项中注明出资额和“有限合作”字样合作协议内容规定:
①一般合作人、有限合作人的姓名、住所;
②执行事务合作人应具有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人权益与违约处理措施;
④执行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⑤有限合作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责任;
⑥有限合作人和一般合作人的互相转换程序
2、有限合作的内部关系1)事务的执行应由一般合作人执行(P66),但法律赋予了有限合作人某些特殊权利
①可与本有限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②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可将其在有限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2)入伙新入伙组员属于有限合作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退伙
①有限合作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
②有限合作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规定其退伙;
③有限合作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获得其资格;
④有限合作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有限合作企业的外部关系有限合作人可按协议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受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的限制有限合作人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与人交易,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作人与一般合作人之间的转化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同步他们应对互化之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作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
①合作期满,不再继续经营;
②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合作人决定解散;
④合作人不具有法定人数满30天;
⑤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理;
⑥吊销营业执照;
⑦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2)清算清算应告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承担,通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偿费次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
②法定赔偿金;
③所欠税款;
④债务最终,清算人签名盖章,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注销后,原一般合作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性采用有限责任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中外合营者共同举行;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2、设置
①审批由商务部、和下一级的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合营协议、协议、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但有两种状况下一务的国务院有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终要报商务部立案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贯彻;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送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②合营企业协议是最关键的文献,一切以其为基础原则根据,若合营双方同意,可直接签订协议和章程,不定协议
3、出资
①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协商确定,或聘任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估
②有关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工业产权,必能明显提高和改善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外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同意)
4、管理
①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名额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他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董事会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重大决定应经所有董事通过做出决策
②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平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分高管
5、解散与清算1)解散
①期满;
②一方不履行义务;
③亏损严重无力经营;
④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
⑤未到达经营目的,无发展前途;
⑥出现规定的事由(2出现由一方报审批机关同意,3456出现由董事会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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